多方共议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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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颁布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反响.6月5日,由中国期刊协会主办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副司长汤兆志,中国期刊协会秘书长刘晓玲,与知识产权界权威专家、数字期刊内容企业、期刊社代表一起,共同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及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座谈会由石峰主持.

面对版权复杂交织的问题,现场气氛热烈,各种观点交融、交汇、交锋.座谈会围绕数字版权单独立法、出版实体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予、存量过刊的网络使用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

热议一:建议面向新业态,修法案中将数字版权单独立章

数字期刊内容企业、期刊协会代表观点

汤潮(龙源期刊网总裁):《著作权法》的修改应更加符合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希望《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能有所突破、有所进步,或者说有一种前瞻性的发展,有一个革命性的修改或者提升.数字新媒体的确已经成为主流,未来将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传播方式.出版和发行的形式层出不穷,现有《著作权法》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越来越不能适应这种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建议把数字版权立章,因为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确在性质上、特点上有很大不同.如果在现有《著作权法》的基础上修修补补,是很难规范和统一当下的实际,希望新法能更好地指导实际,更具备可操作性.数字版权法要将数字出版作为一个传播最大化和著作权利益最大化方式,鼓励传播,保证著作权人权益,并且把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对于互联网出版和互联网发行的区分,建议在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明确互联网出版和互联网发行的区别,究竟内容平台是一个渠道还是出版机构,就如同传统意义上的出版社和书店的区别,有助于实践中对于内容平台的界定.

王胜海(万方数据总工程师、资源总监): 希望《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数字出版有一个展望的高度,修法应该面向新业态,数字出版未来的各种形态难以枚举,这样就会造成后续还会有新的问题,最好有一定概括性的章节在里面.

穆广菊(龙源期刊网总编辑): 图书期刊内容的数字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应该是不同概念,数字发行是在给著作权人创造收益.但是目前不加区分,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予,就是侵权.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案里,在发行的条款里面,增加数字发行这样一个崭新的概念.

石峰(中国期刊协会会长):我看到汤总有一篇文章,把传统版权和数字版权比喻为篮球和足球,虽然都是球类游戏,但游戏规则不同.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我觉得把数字版权单独做些规定也是有必要的.

、国家版权局观点

阎晓宏(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先解释什么是出版?出版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变成多份,供别人阅读,这就是出版.这个概念是值得思考的,以前是手抄,不是出版,编辑加工也不是出版本质,出版的本质就是把别人的作品一份变成了多份.网络环境下,有不同的终端,对作品进行重复使用.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本质都是提供了,获取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没有什么质的差别.

王自强(法规司司长):搞立法,应该考虑面向新业态,面向新介质和新媒体.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要考虑新的理论架构和新的概念设计,这个问题要探讨,这里面既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又要在实践里面行得通,这是妥协的结果.我认为这个原则目前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说仅仅是我国,好办.但是因为我们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就必须按照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运行.

数字出版不是一个版权的概念,而是一个使用作品的方式,这种方式要符合著作权权利的设定,设定了什么权利,就以什么样的方式使用.著作权合同,包括使用什么权利、什么方式、什么范围、什么时间,是非常明确的.

热议二:希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出台管理条例或行政管理规范,对出版实体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予做出具有实操性的规定

数字期刊内容企业、期刊社代表观点

穆广菊(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目前的几大数字出版内容平台都做到了获得杂志社的授权.然而,目前普遍的是杂志社大都没有得到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予.我们与一些知识产权专家也曾经探讨过,比如说请杂志社刊登类似邀约邀请之类的内容,体现显著性、连续性、合理性,也一直在和杂志社沟通,希望能够在杂志版权页刊登这样的声明,并积极地敦促刊社与作者签署授权协议,但是通过企业来推动,比较缓慢,是否可以考虑通过修法案,或者是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让这种邀约邀请合法化?总署或期刊协会是否可以出台一个管理条例,或者是行政管理规范、通知,能够让出版实体刊登此类邀约邀请,或者出台一个合同格式让刊社与作者签署授权协议?我们希望“修法案”里,能体现带有实操性的功能,真正能够解决作者、使用者和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立法描述.


《著作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性质更多的倾向于原则的设立,因此可以考虑从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以及政府行政指导建议等文件,打通和完善版权授权的中间渠道和环节,使版权人、版权中间商、知识成果最终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贯通的、实用的、高效的法律桥梁,使三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引进、行使版权有法可依、有方可寻,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目的.

建议以行政手段给出刊社与作者签署授权文件的指导性建议,或者以一种固定的、通用的格式性条款来使刊社获得作者授权书面化、具体化、流程化.通过类似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刊社对外授权的流程和操作,完善版权授权的中间环节,减少因过失授权行为导致的非法授权和越权授权.

王胜海(万方数据总工程师、资源总监):“修法案”要有可操作性.期刊社和作者之间的版权合同并不完整,这是业内一直纠结的事情.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里,仍然找不到答案.新的修改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要具备可操作性,否则,我们还是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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