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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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时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大学毕业生如何提高就业法律意识提出对策.

关 键 词 :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2010年可能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最复杂的一年,该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30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很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使他们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权益被侵犯事件.因此,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平均6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定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在40%上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以招聘的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条件不做任何的要求,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费用,要求求职者支付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注册费等,当被用人单位录用进去之后,公司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如培训费、保证金等,理由是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但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会掉入此类陷阱.其实,这都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三)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四)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大学毕业生职业稳定感缺乏保障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五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此种影响对大学毕业生尤为严重,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之际,除了激烈的就业竞争之外,同时面临住房、结婚生子等人生中的重要问题.如果其职业稳定感缺乏在物质与精神双重压力下,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是重要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以及得到保护免遭失业的权利.”职业稳定权作为劳动权的内涵之一,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理应获得应有的保护.


(五)格式条款包含诸多“霸王条款”,大学生就业者意志遭剥夺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大学生就业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很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使劳动合同事实上成为格式条款.虽然式条款具有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其广泛运用导致了诸多问题的产生.在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第一,用人单位回避提醒义务,使劳动者难以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是对合同自由的破坏,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的死亡”.

(六)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职业流动

违约金条款是大学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时的另外一个畏之如蛇蝎的内容,很多学生正是畏于用人单位合同中提出的很多苛刻而又高额的违约金条款而放弃了就业机会.如有的合同中规定大学生几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等等条款,否则向单位缴纳高昂的违约金,限制了正常的职业流动,降低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提高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据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程序,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组织学生到监狱考察参观,通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学生受到生动且深刻的法制教育,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大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诉讼程序,震撼心灵,提高守法意识,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竞赛等等.

(二)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也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应安排适当时间,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讲解法律知识,教会大家如何避免就业陷阱,保护自己权益.

(三)规范企业招聘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鉴于面前就业难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的招聘情况可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单位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声誉好的单位,可给予学校宣讲的资格以及就业招聘上的优先待遇,而对于声誉较差的单位可拒绝其宣讲要求.声誉评价标准具有综合性,既要考察单位与大学生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也要看其是否在实际履行中承担了协议的义务.

(四)认真做好就业指导,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指明方向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即将毕业前的就业指导,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灵活的择业观和良好的应聘技巧,在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中,应强调对求职合同陷阱的分析.让毕业生清醒的认识到求职过程存在的合同陷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大学毕业生之供给与劳动力市场之需求间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而劳动合同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护探讨,也必须在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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