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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银监会的网站上正式颁布,并于当日开始实施.
“这是在宏观调控后,为加强宏观调控、提高银行经营效率、提升银行分配资源的能力的三大重要措施之一.我们今年的三大主要措施:一是建立严密的授信尽职调查体系,二是建立大额授信的集中汇报和通报制度,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在接受采访时说.而严格授信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最基本保证.
《指引》具有强制效力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个《指引》,并在当前推出?这与宏观调控是否有关?
答:现在银行改革最核心的一条就是授信的改革,包括授信方法、授信理念、授信做法和授信权限是不是能彻底改好、能改到位,这就是我们颁布《指引》所希望做到的.
制定这样一个《指引》,一方面是配合宏观调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近日出台的投资体制改革办法中明确的加强银行审贷自主权的深化.
我们以前搞的贷款分类管理,主要针对贷款已经贷出去或者成了不良贷款以后,在进行贷款质量和职责认定后要考核的方方面面,现在的《指引》则是要求贷款发放之前就必须遵守.商业银行的核心问题是要明确“哪些人要审哪些东西,审了哪些就算尽职了”.《指引》就是一种依据,并且我们明确要求对审核的情况要有记载,达到了要求就可以免责,而不是简单地说项目出了问题就都得分担责任.
《指引》的初衷就是两句话:“这是一个框架,要建立起一套机制――商业银行应该对授信的每一个环节的职责进行界定,对每一个授信人员提出尽职要求,尽职以后可以免责.”但是如果银监会只说这么几句话,每个商业银行对这几句话的理解以及执行会有很大差别.为此,我们参照了花旗银行等国外大银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提出了详细的尽职指引,要求银行都要做到.
问:《指引》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答:《指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所以,它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
指引不是免责令
问:《指引》的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中认为,只要是“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那么是否可以说信贷员做到了前面的所有条款,就可以拿到“免责令”呢?“勤勉尽职”如何判定呢?
答:首先要强调,《指引》不是一个免责令.《指引》的核心问题是要明确银行的责任,该做的事情要做到,实际上是加大银行责任的一个办法,也是银行整体信贷素质提高的一条必经之路.《指引》是要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建立起尽责和免责的制度安排及工作机制.
任何人都做不出一个办法来帮助所有的银行判断每一个行为是否尽职、是否该免责.所以我们要求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细则,这本身就是商业银行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摘自2004年8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