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营改增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与建立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相关电大毕业论文。是改论文专业与营改增及增值税及财政学方面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可作为营改增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作者简介:靳正(1989—),男,汉族,山西运城市人,财政学硕士,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方向:财政学税务方向.
摘 要 :随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依照现行税制,地方财力势必有所下降,因此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为地方政府寻找到并设计好新的主体税种.房产税是现行税制体系下最易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但要想使房产税成为真正意义的地方主体税,应对现行房产税进行适当的改革.
关 键 词 :地方税收收入;财产税;房产税改革
自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以及2002年与地方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税收收入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和探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随着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求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营业税势必会被增值税完全取代,依照目前分税制确立的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作为和地方的共享税,其中与地方的收入分成为3:1,依照此比例,如果“营改增”完全实现后,到时地方税收收入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应提早打算,为地方找寻到新的主体税种,合理地解决目前地方税收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分税制制度更加完善,也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一、地方税收收入的现状与问题
现阶段,我国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大约为50:50,而财政支出比例却为30:70,以2012年为例,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02781亿元,但其中地方本级收入仅有57680亿元,剩余的45101亿元都是完全依靠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这其中的40233.64亿元又都是对地方的转移支付①,收入与支出无法匹配,必然导致政府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为了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地方政府只得通过税收以外的手段来创收,使出浑身解数来增长非税收收入,资料显示,自1997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长,且超过了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2013年6月的审计署报告显示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已接近3.85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12.94%.16地区债务率超100%,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衡量债务规模大小的指标)最高达219%,②从这些抽查数据中不难看出,我国已有相当多地方存在有债务危机.
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地方政府本就处于入不敷出的地步,随着完全意义上的“营改增”到位,那么地方政府的财力问题将会更加突出.长期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00年至2010年,全国营业税平均增长19.5%.目前营业税已占地方税收的40%以上,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4左右.“营改增”可能导致地方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进一步加重地方债务危机,也会加大地方经济发展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地方稳定甚至出现国家性的危机.
二、确立房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的依据
在地方税体系中,地方税是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值补偿.而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一直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测算我国若2010年全面征收房产税,地方房产税收入是 2000~6000 亿元,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 23.9%~71.4%③.将在极大程度上扭转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
完全开征房产税,并将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将会有财力也会有愿望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建设公共项目等方式提高辖区内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进而该地区的居民也因此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住房,使房价上升,相应的房产税基于税基的增加,税收也相应增加.房产税对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既能刺激住房的经济供给,又可以鼓励房产的流动,抑制储房囤房的投机目的,可以有效降低住房空置率,保证住房的利用率,促使房地产市场能够可持续发展,各要素得到优化配置.房产税对存量的房产征税,而房产不可流动,因此房产税的税收弹性较小,具备作为地方税征收的条件,不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周期的波动而出现大的收入变化,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
当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已在我国开征多年,虽然有着诸多不足,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征管基础,而且房产税在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太小,这是非常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以2012年为例,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为47319.08亿元,这其中房产税为1372.49亿元,仅占比约2.9%,④而据统计16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财产税(主要就是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平均水平约为 43%,如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比重都相当高,分别为 71.8%、99.5%、91.3%、100%、90.3%⑤,相比较这些发达国家,我国的房产税是具有巨大潜力的.同时我国的房产税改革已经有了相应的理论研究作为支撑,同时也有着成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以及存在在我国多年的征管基础,这些都相比于再开征某种新税种肯定可以节省很大部分的制度成本.由此可见房产税是现行税制体系下最易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在我国当前现阶段,房产税是完全有理由也有条件成为财产税的典型代表,基本上能够具有财产税的全部天然优势,但是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财产税,因此应在现有房产税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革.
三、实施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当前上海、重庆两个城市在率先在2011年1月28日作为试点率先进行了房产税的改革,但就这两城市的改革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改革,依旧多局限于商品性的房产税改革思路,由此笔者建议应该在沪渝两市现有改革成果上,进一步加快步伐在全国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改革.
1、推动房产税立法改革.我国现行房产税依据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经营性房屋,但并不涉及城镇居民的居住用房,因此要扩大房产税征范围包括居民住房,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我们就应修改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做到立法先行,确定房产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2、重新设计房产税.改革房产税为存量税,征税范围包括居民住房,计税基础也相应由交易价格变为评估价格;合理设计房产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也能适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合理规定房产税的减免范围,保证居民的刚性需要,力争实现“住有所居”的中国梦;完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既能保证征税机关的征税权力,又能使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3、健全房产价值评估体系.确定房产税的评估准则,确保在准则的指导更好更及时更准确的进行房地产评估;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和信息管理体系,并做到公开公正,保证大家税负公平;鼓励和发展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相应促进评估业的发展,也使房产税的征收效率大大提高;培养专业评估人员,相应加强对评估业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
众所周知,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与确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且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统筹兼顾,逐步推进.但本文在政策建议方面有些过粗,仍需进一步深入完善,也仅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更好地研究和提出好的理论与方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财政决算
②数据来源于网上审计署新闻
③测算数据来源于:傅光明,《关于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的探讨》
④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财政决算
⑤资料来源:OECD. Revenue Statistics of OECD Members Countries: 1965-2002.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Pari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