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警长》著作权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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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人的眼里,诸志祥是《黑猫警长》的生父;戴铁郎导演是《黑猫警长》的养父,他把“小黑猫”带出名后,双方对小《黑猫警长》的归属对簿公堂.

2010年10月上旬,上海一家报纸刊登了“‘黑猫警长’正向国际巨星迈进的文章,国际著名服饰企业美特斯邦威出资3000多万元,获得3年该黑猫警长形象,在该品牌服饰上使用的消息.”

“眼睛瞪得像铜铃,射出闪电般的机灵.耳朵竖得像天线,听着一切可疑的声音.”两撇八字胡,一身黑制服的黑猫警长驾驶着飞快的摩托,到处巡逻抓拿“一只耳”老鼠这种坏蛋.特别是那首朗朗上口的主题曲,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曾整整影响着一代人.

然而,在《黑猫警长》最风靡的时候,该动画片却只出了5集,就销声匿迹了.

一位业内人士打开尘封多年的记忆,遗憾地表示,如果从26年前一开始,“黑猫警长”就有良好的运作,无法想象现在的“黑猫警长”能值多少钱等

上海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董瑞源.最近,笔者专访了现已年近80岁的老院长董瑞源,他为我们提供了这个旧案清晰的脉络――

改革开放不久的1983年下半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成功地把诸志祥创作的科学童话小说《黑猫警长》改编成了5集美术动画片.每集都署名“根据诸志祥同名科学童话小说改编”,还向诸志祥支付了稿酬.《黑猫警长》在电视台播放后,顿时一炮打响,收视率直线上升.在小朋友的口中不知道上海的诸志祥,却知道在上海的《黑猫警长》.


与此同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人民出版社合办的《动画大王》期刊,从1985年第一期开始连续刊载《黑猫警长》的动画连环画共10集.其中出版了5期后,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将该连环画单行本作为《动画大王》丛书出版发行.第一本《黑猫警长》连环画于1986年2月发行,第二本《黑猫警长》连环画于1987年3月发行.

另外,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的《孙悟空》画刊上,也连续刊载了《黑猫警长》.1986年6月,在《儿童时代》上发表的《活捉吃铁鸟》片段,主要情节系根据诸志祥原作第三节《神秘的档案室》改编.

然而,上述期刊在刊登《黑猫警长》时并未署原著人诸志祥的名字.尽管人民美术出版社将连环画和期刊原著费发给了诸志祥,但改编人戴铁郎明知原著是诸志祥,却未提出异议,拿走连环画和期刊的文稿费及印数稿酬2.4万余元.

1987年6月下旬,时任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作家与企业家》报负责人的诸志祥,依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在起诉书中称,《黑猫警长》是他在1981年9月创作的作品,1982年2月由福建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版权属于他个人.在1986年2月及1987年3月,时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导演的个人铁郎以戴的名义,通过上海美术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主办的《动画大王》及在中国电影出版社的《孙悟空》等刊物,出版了根据他的原作改编的《黑猫警长》连环画,上述行为侵犯了他《黑猫警长》的版权及署名权,应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对已构成的侵权行为作公开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诸志祥还认为,戴铁郎以个人名义出版的《黑猫警长》系列,有的一册印数就达百万册.除原著中有个别章节材料外,绝大部分内容被戴铁郎改编后收在其“作品”中.

法庭答辩

当时,该案件是上海市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在法庭上,戴铁郎在答辩中称诸志祥的起诉与事实不相符.1983年下半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决定将诸志祥所著《黑猫警长》小说改编成美术动画片时,领导指定自己为编导,另有一位同事范某为副导演,片中黑猫警长等动物和场景等造型设计,均系自己另外的新创作.厂方已按规定向诸志祥支付了稿酬,并在动画片《黑猫警长》1~5集片首上,都署名有“根据诸志祥同名科学童话改编”字样.按照《版权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电影版权归制片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所有,电影改编剧本的版权归他本人所有,声称不构成侵犯诸志祥原著版权.

戴铁郎还声称,他在人民美术出版社与美术电影制片厂合办的《动画大王》期刊上,从1985年第一期开始,连续在该期刊上刊载的《黑猫警长》动画连环画,是根据动画片《黑猫警长》所编绘的,共十集.其中连环画的第一册、第二册单行本出版后,人民出版社在1987年4月、7月两次支付稿费给诸志祥.况且,对电影版《黑猫警长》改编为连环画,得到过电影版所有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同意.在《儿童时代》编绘一个版面的《黑猫警长》故事,美影厂已将稿费给了诸志祥,而本人应得的稿酬全部捐赠给了《小主人报社》.

为能准确把握这一全国首例知识产权案,董瑞源等合议庭成员先后走访了上海市文化局、市作协和市出版局,不下20次分别找有关组织和诸志祥、戴铁郎作调解谈话.

第一次碰到该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对不懂之处就问,边学边干,弄清楚了小说有文字稿费和绘画稿费,绘画稿费以每幅来计算,还要支付文字稿费,甚至还有再版的稿费,每个不同稿费发放,还需考虑印刷数量.

另外,据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书记处书记宗福先、组织人事室副主任邬森梅的介绍,涉及作家与作家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般可由设在北京的“作家权益保障生活福利委员会”处理.而对于本案的赔偿问题,由于国家版权法尚未公布,不能发表什么意见.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确认戴铁郎在出版《黑猫警长》连环画以及期刊中,确实存在过失行为,该行为侵犯了诸志祥的著作权(署名权).但该侵权行为程度显著轻微,后果也不严重.

令人遗憾的结果

年近70岁的诸志祥在最近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当年实际写了100多个黑猫警长的故事,总篇幅达30多万字.虽然他最终赢得了官司,但剩下的故事再也没有机会走上屏幕.

这一结果,并不是有人给他设置障碍.笔者在泛黄的诸志祥告戴铁郎的历史案卷中发现,在案件卷宗内第53页上,法院曾询问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中的一切所指的范围是什么?

诸志祥有这样一段原话:“一不能再按照我原著改编电影;二不能再将原著改编成其他形式,例如书籍、连环画、期刊、录音带等.”诸志祥认为连环画一般是先有文字,有了设计后才有绘画,绘画是服从文字设计而诞生的,这是新闻出版的常识.

戴铁郎认为,自己是根据剧本和动画片画面而改编,再创作了诸多连环画形式的小说,其中绝大部分是具名本人姓名.他承认自己是作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没有征求过诸志祥的同意.但诸志祥投给杂志《孙悟空》中的《黑猫警长新传》中,用了他的黑猫形象,也没有同他打过招呼.对此,人民美术出版社的黄姓编辑也证实了戴铁郎的这一说法.其他一些编辑也曾在戴铁郎导演家中看到,戴准备编写绘画的《黑猫警长》之三,选好了绘画中的小动物形象.但自诸志祥提起诉讼后,气愤的戴把稿子都撕掉了.在外人的眼里,诸志祥是《黑猫警长》的生父;戴铁郎导演是《黑猫警长》的养父,他把“小黑猫”带出名后,双方对《黑猫警长》的归属对簿公堂.

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调查,法官们厘清了案件脉络.事实上,先有了诸志祥的《黑猫警长》连环画创作;在此基础上诞生了《黑猫警长》动画片;之后,又有了戴铁郎的一系列《黑猫警长》连环画创作.

经过调解,诸志祥和戴铁郎握手言和,由戴铁郎从所得文字稿酬中,赔偿给诸志祥人民币2880元,诸志祥当庭撤诉.

令人扼腕的是,这场诉讼结束后,《黑猫警长》却与广大少年儿童渐行渐远了.

成立于2009年9月的上海市文化产权交易所,是在国家、上海市市委、市政府支持下成立的国内首家从事各类文化创意产业产权、版权等交易的服务平台单位.最近,该单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美特斯邦威授权获得的资金,将成为《黑猫警长》世界之行的启动资金.20多年的沉寂,让《黑猫警长》错过了发展的最好时机,现在让《黑猫警长》复活,眼光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接下来,将是全国范围内的新剧本征集,让《黑猫警长》重新

登上电视银幕,走向世界”.

【法官点评】《黑猫警长》纷争的法律思索

从今天看,20多年前我国的法律刚刚从“拨乱反正”步入正轨,还缺少相关的版权法律,《黑猫警长》发生的版权之争,阻断了《黑猫警长》动漫片及小说等相关衍生品继续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更给我国千千万万的儿童留下了企盼中的遗憾.

鉴于当时我国法律还处于逐步恢复期,一些出版单位还缺乏对版权归属的法律意识.若那时的杂志社编辑有法律意识,在相关出版物上明晰作品的创作者、改编者的署名权,或许就能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纷争.此外,作品的创作者、改编者要善于维护自己应有的版权意识,在相关版权被改编时,需要明确改编后的作品归属,是否该保留自己应有的署名权.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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