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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广东此次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除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以及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二是调整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比例.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省级固定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固定收入和省级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坚持分税制基本框架稳定,理顺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不相适应的所得税分配方式,并对省与市县共享“四税”分成比例进行小幅调整,具有“大稳定,小调整,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特点.体制调整后,有关税收收入存量和增量部分都按统一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库,对影响省级和市县既得利益部分,通过核定税收返还补助地方或上解省级.体制调整方案的设置立足增量调整,合理确定财力集中度,既确保实现区域财力差距逐步缩小的发展目标,又兼顾各地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为珠三角地区保留支撑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财力.
(摘自1月6日《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