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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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1-000-02

摘 要 “营改增”对于我国建筑企业而言,具有正面的信用影响,体现的是国家在结构性减税方面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调整.对于建筑产业来说,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这类企业的税费成本,还可以提高这类企业经营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推动建筑企业未来的发展.

关 键 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建筑企业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商品生产、经营、流通诸环节起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因此,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前瞻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解决建筑业重复收税以及地方行业保护等问题

由于营业税对流转总额征税,对建筑企业而言,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但这部分产生的进项税在原税收制度下无法抵扣,致使建筑业整体税负较重.从行业层面来看,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营业税改革后,在企业无法将税负转嫁的情况下,整体行业税负可以下降.

2.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建筑企业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在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在单位价值还是整体价值都很高.目前,除试点地区以外,建筑业大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新增固定资产如钢材、水泥及预制构件等基本上是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的.购买时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整体盈利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整体而言,由于建筑企业增收营业税时,购买的原材料、原有设备折旧、新购设备固定资产折旧都是含税的,这部分都计入成本影响企业毛利润,而改征收增值税后,原材料购买与新购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将在利润表中反映为不含税价,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营业利润.

可以说,营业税的取消会促使企业间降低价格争取业务,但是增值税的出现也同样会使下游企业在转嫁幅度上进行新一轮的博弈,最终价格将在完全无转嫁与全部转嫁之间取得.如果目前的建筑业毛利率是市场竞争下的合理水平的话,那么预计税改后的盈利大幅度提升可能性不大.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平衡点影响

建筑企业税率一般为3%、5%,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两者之间税率存在差异.笔者通过无差别抵扣率法(当可抵扣进行税额占销项税额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增值税与营业税金额相等),得出两者税制下税负平衡点.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等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抵扣率)

营业税额等于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当两项税额相等时,此时为无差别抵扣率(如下表):

如果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率大于无差别抵扣率,则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上升.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25%,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税),那么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由于上海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增值税税率,笔者按此推算进项税额为943.5万元(9990×(60%+5%)÷(1+17%)×17%),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率为85.77%,税负有所下降.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与建筑企业打交道的纳税人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市场鱼龙混杂,原材料中存在部分低抵扣税率和问题,影响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服务价格存在差异,供应商的选定也对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3.流影响:税负如减少,流亦改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减税,税负的降低会使相同业务状态下支付税款的流支出减少,从而改善流状态.由于建筑企业普遍流呈现出正负之间经常变化态势,一定幅度的减税就带来流明显改善.

三、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正如上文分析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作为建筑企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推广工作,另一方面,建筑企业也应认真解读方案,分析对本行业有利有弊的政策,以做出经营战略的变动,提高企业抵抗政策风险和经营效益.

1.政府层面

1.1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研究及相关工作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启动,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营改增”的政策研究与宣传,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在税政部门深入掌握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时间组织税务所负责人、业务骨干就政策变化情况进行学习讨论,为统一税收宣传口径奠定基础.

1.2谋划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

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建筑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2.企业层面

2.1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

建筑企业原本是以提供建筑劳务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以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对于他们来说不是考虑问题的重点,也是不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考虑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启动,建筑企业应该重点考虑这个问题,在采购相关原材料和设备时,要谨慎选择供应商,以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否则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增加税负.

2.2业务重整,分别核算

如果建筑企业已经纳入试点地区的范围,但由于其多种经营,导致其业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同时提供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服务,这时企业就应该认真分析业务,着手对相关业务进行重整.因为按照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不进行业务重整,就可能因核算问题被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负,给企业带来不利的经营结果.

2.3合法取得和保存有用的抵扣凭证

从方案规定来看,建筑企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所以能否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财务人员.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也要看能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

2.4下游建筑企业必须完善抵扣链

由于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仅在部分城市试点,对于建筑企业纳税人来说,有必要要借此机会思考本企业目前的供应链设计是否合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应从增值税角度对中国区甚至全球的供应链进行整体规划,未雨绸缪,而不要仅局限于试点企业的供应链和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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