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场劳动用工需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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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团场是党政军企合一、农工商一体化特殊组织.在这种特殊体制下,团场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承包租赁关系、聘用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从法律关系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从团场主体讲,把握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处理社会管理事务,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笔者在此从应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入手,浅析团场规范和处理好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团场与职工劳动法律关系问题

团场和职工性质界定:《兵团团场章程(试行)》规定,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组织形式,是履行赋予兵团屯垦戍边特殊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团场职工是指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团场职工义务,享受职工权利的劳动者.由此可以确定,团场与职工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应由《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团场的主要用工形式.在此基础上,团场与职工同时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法律关系:

1.团场作为发包主体与一线承包土地职工的关系

在实践中,团场与承包土地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常常与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融为一体,并订立于承包合同之中.因此,团场职工既要签订劳动合同,也要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得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两种关系交织在一起,产生劳动争议后应如何界定和处理,在实践中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明确团场土地承包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区别.一是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同.团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而农村土地属集体土地,这在性质上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二是调整的依据不同:团场土地承包制度主要依靠兵团政策进行调整,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三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农民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死亡以后有继承权;而团场发包给职工的土地承包由承包合同约定,职工对土地只享有经营、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对产品有部分处分权;承包土地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将国有土地退还给团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2)承包土地职工与团场产生纠纷和争议,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兵团团场章程》《团场经营管理章程》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调整.若承包职工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撂荒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种植等,团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甚至收回土地;职工在经营中,随意转包土地、倒卖产品、不上交产品任务给团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履行职工义务,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团场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团场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自动解除其团场职工身份,不再给予职工的各项权利.

2.团场与在册不在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

团场在册不在岗职工包括:挂名、两不找、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人员.这部分人员在团场也存在很多问题,引发的争议也不少,规范和调整的重点如下:

(1)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和职工名册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团场确实同意职工保留职工身份的,双方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应严格控制和管理.

(2)职工不按协议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其劳动关系,职工身份随之解除.如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条款,不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团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需按照2005年4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3.职工转包土地问题的处理

据统计,团场职工转包土地在近两年有上升趋势.对于职工土地能否流转的问题,在团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取消土地流转,按不在岗人员予以清理,因为此类人员没有完全尽到职工义务,对在岗职工影响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兵团允许转包土地,应按规定允许流转.笔者认为,不能单纯强调取消还是支持,重点应是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依法理顺,防止反弹.按照兵团流转土地实施意见,对擅自流转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不缴纳“五保三费”等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予以清理,直至收回转包土地.对情节恶劣不服从管理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团场职工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目前,有团场部分职工到其他企业劳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形可以称之为“双重劳动关系”.三方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和规范,产生劳动纠纷应如何处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团场劳动用工应纳入管理范围,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其次,三方应充分协商,达成劳动派工协议,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第三,企业在与团场明确派工人员、使用期限、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事项后,与派工(团场职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团场之间的关系界定和处理

目前,团场事业单位聘用了许多教师和医护人员,有编制内的也有编制外的.他们与团场的关系错综复杂,流动频繁,给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团场作为一级管理机构,如何界定关系、规范用工、加强管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各团场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编制内和编制外的人员是由团场行使劳动用工权的,按企业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事业单位用工应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在内部管理上,由于存在人事和劳动两种关系,要将编制内用工关系统一由团场人事部门进行管理,按照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双方需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聘用、解聘等事项由人事部门负责,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团场办理解除手续.聘用编制外人员,应与团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二、团场与社会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社会从业人员的管理,应作为团场企业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兵团今年开展了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对劳动保障系统的同志提出了要求.同时,实现由“单位人(职工)”管理向“社会人(非职工)”管理的转变,作为兵团加强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转变管理方式,重点要认识和解决社会从业人员的定性、管理范围、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问题,否则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目前,兵团提出要创设“三个主体、一个补充”的管理格局,团场对职工管理的范围不仅仅停留在对在职职工的管理,还涉及到对团场全社会人员的管理.管理层面更加广,这就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因此,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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