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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对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健全,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在比较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国内现状出发,对我国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展望和设计,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知名商品 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也愈加激烈,企业能够创立自己的知名商品可谓他们奋斗的目标,我国也涌现出大量的知名商品,同时,一些缺乏诚信的生产经营者却企图搭知名商品的“便车”,这不仅扰乱了合法有序的竞争环境,也侵害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
1.知名商品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因此在坚持法律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境外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保护模式.
1.1 德国法律的规定.德国于1909年修订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加入了第一条“一般条款”,即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反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此,这一条变成了“整个竞争法领域的帝王规范”,[2]他在整个德国的反不正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且对知名商业标志也是这样保护的.德国采用的这种保护方式,值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借鉴,以克服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滞后的问题.
1.2 日本法律的规定.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在二战后又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经过多次修改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4]该法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知名的商业标志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该规定为“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①在本法施行的范围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②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标章或其他表明是他人营业的标记以致与他人在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发生混淆的行为.”
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法律,增强其保护力度,这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具有借鉴意义.
1.3 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禁止虚假来源标志和虚假描述:任何人,若在或粘附在商品或服务上或商品的任何包装上,商业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以上各项的任何组合、或者使用任何错误的来源标志、虚假或误导性事实描述,可能造成混淆或错误,或欺骗此人与他人有附属关系、联系或联合,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是他人创作、支持或准许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法对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也要求“混淆”,但其范围更为广泛,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值得我国借鉴.
2.对我国知名商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展望和设计
2.1 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加入“一般条款”.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入了一般条款,将具体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却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都进行了禁止.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是具体的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一般条款”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日益复杂,即使具体条款再完善,也难以包括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的制定也就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加入“一般条款”从而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克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保护滞后的缺点.
2.2 对“混淆”作扩大解释.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看出“混淆”只是商业来源意义上的混淆,是狭义的混淆,广义的混淆还包括消费者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认可关系的混淆以及对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具有相关关系的混淆.[3]认可关系不要求生产经营着之间有关系,只要利用了知名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可能发生误认即可.相关关系则只要求生产经营者之间有关联关系就可以,不需要是相同的生产经营者.显然广义上的混淆更有利于制止仿冒行为和保护被仿冒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对“混淆”作广义上的界定.
2.3 增加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领域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某些特定的行为或是在特殊的领域允许存在一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不认为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以普通的方法使用商品或经营的普通名称,或者将商品予以交付、转让或者为交付、转让目的而输出或输入的行为.②将自己的姓名进行善意使用,即不以不正当目的使用的行为,应属于正当竞争行为.③在该商品知名之前使用与这一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标志,或者是该商品的承继者,且无不正当目的地使用的行为.④对侵害行为不知晓且对不知无重大过失.[5]这些除外制度的规定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的完善,但是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增加适用除外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也必定会出现更多的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该健全和完善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制度,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以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