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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的社会生活规范的宽松,社会对非婚同居也日益宽容,非婚同居的现象在我国日益扩大.若是同居关系的破灭,将会产生很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大多不能够被现有法律所调整解决.所以,笔者想集中讨论非婚同居所带来的问题以及对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法律规制.
【关 键 词 】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问题 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的含义及所产生问题
我国并没有对非婚同居做出详细的定义,笔者所研究的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同居生活,即他们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以同居为目的而且不一定是以夫妻的名义.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不同在于不以夫妻名义生活,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了解了非婚同居的定义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非婚同居所产生的问题.
(一)同居关系不稳定
非婚同居一般时间不会很长,据调查资料显示,只有10%的同居伴侣保持5年以上的同居关系.[陈一筠:“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美国中心研究报告”,载《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同居关系结束方式:一是建立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并没有脱离择偶市场,不少同居者把同居作为“试婚”,检验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合适,不合适则面临淘汰.同居关系较之婚姻承诺性较低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度自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
(二)同居伴侣之间会有很多问题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同居男女对同居的动机不一,对女性而言,结婚是同居的最重要动机;对男性而言,同居的最大理由是性的满足,因此,女性在同居关系上有更大的危险性.由于受社会传统文化影响,女性一直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同居关系破裂时女性往往遭受的身心损害较大而且同居女性受到的伤害一般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非婚同居中引发的的种种纠纷不似婚姻中纠纷那种容易化解.
(三)不利于子女成长
由于传统的社会思想对非婚同居一直持否定的态度,非婚同居的子女往往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与歧视.而当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承担和亲权的行使等问题还会引起一系列的争议,从而影响子女的生活状况.在非婚同子女与其生父母分开生活后,可能要与父母新的同居对象一起生活,很可能受到或受到心理的创伤.有学者认为,非婚同居很难为子女创造并维系成长环境,将殃及到儿童的幸福.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方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婚姻法解释二》,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非婚同居管制所遵循的思想是不干涉、不保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只受理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上述问题不能很好处理.基于非婚同居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法律规制方法.
(一)立法确认权利义务
非婚同居不产生像婚姻一样的配偶亲属身份,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新型的身份关系――非婚同居伴侣.这种身份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他们虽然不会存在因婚姻而产生的忠贞义务等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为了保障相互的利益,笔者认为在将来的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中,应该双方设定个别的权利义务,比如说一方在另一方的允许下有权利代理一些事物.在同居生活中,如果出现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女性由于处于弱势地位更加容易遭受暴力,法律应该像对待家庭暴力一样,为女性提供救济手段,使她们的人身受到保护.
(二)确立具体的争议财产分割制度
在非婚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共同的生活在一起,会在一起共同积累一些财产,按1989年《审理夫妻名义同居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者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没有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财产的处理进行具体的规定,在将来的法律中,我觉得应该以双方当事人协议财产分割为主,对于在同居期间有较大争议的财产,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由当事人双方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三)制定专门法律保护非婚子女
子女问题我国当今法律已经做出了很多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在解除同居关系以后,未对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再做出详细规定.在同居者与非婚子女一起生活建立了新的同居关系后,子女可能受到父母新同居伴侣精神或肉体上的,不利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很难保护自身的权利,所以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领域应特别关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如制定专门法律使他们有权利去控诉自己的对象.
三、结语
对于非婚同居我们应该看清它的扩大趋势和利弊,对于它的不可阻挡我们应予以正视,对于它可能出现的问题采用法律途径进行规制,进而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