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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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国民法典》自诞生以来,便以其精湛的立法技术、稳定的结构和较强的效力对全世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有: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重要原则、凸显了革命性与封建性的妥协与折中、具有先进的立法技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从中汲取立法营养,借鉴多方面的优点和长处:对价值理性的借鉴、对立法技术的借鉴和对实用性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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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三、法国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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