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

时间:2024-01-02 点赞:48586 浏览:96219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为您写和法律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和法律方面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相关论文范例,包括关于和法律及民事及法律基础方面的论文题目、提纲、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是免费优秀的和法律论文范文。

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可能在某个事项上扩大或者缩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宪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宪法的授权仅仅是一个具有高度前瞻性的宣言性质的原则,对于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和范围并未也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调整留下了空间.

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监督范围不同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它应当由立法机关来确定,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无权自行确定监督范围,作为被监督者的法院更不得自行划定监督范围.”[1]民事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应当遵循权力法定原则,由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不得私自授权.法治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不能自行扩大或者缩小监督范围,特别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任意进行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范围上的谦抑性是由法律监督机关的特定性和公权力行使的特点决定的.

另外,法律监督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检察机关监督权限与监督程序的明确化,正是法治框架内的权力分配与权力制约的方式.”[2]通过监督工作的程序化、规则化,能够平衡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程序保障与程序制约的双重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涉及公民的重大权利(主要是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的重大权力(主要指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时,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的变化也应当理解是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变化.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也应当有一个范围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检察权方面立法过于原则,民事检察权的范围在宪法和部门法两个层面之间存在断层,应然的民事检察权与实然的民事检察权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在实践中拓展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力范围和限定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范围,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权力法定的法治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应当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下,由部门法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围绕法律监督权的核心内涵,丰富和完善民事检察权的范围,或者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行试点.纯粹的僵硬的“依法监督”必然使司法无法回应活跃的社会实践,也会制约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因此,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的步伐,为检察工作的良好运行提供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两高”可以授权由基层“两院”进行合法的探索创制的新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否则于法无据会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尊严.

(二)维护公益原则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权利进行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设置,但是,正是由于这些权利由大多数人共同享有,所以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个人往往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便起诉也总会因不符合原告资格而被驳回.大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如过度开发矿产资源、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卫生安全、商业垄断的频频发生与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矛盾常常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一现状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不得不有所作为:首先,我国设立民事检察制度初期,检察机关就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为工作重点.其次,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最后,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的专业性、程序性、经常性,使其完全有能力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因此,在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时,着力发挥检察监督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也符合现实的需要.


(三)维护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进行新的探索时,应当始终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不仅新开拓的范围应符合司法公正价值的要求,而且与新开拓的范围有关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也应符合司法公正价值的要求.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些新的探索违背了司法公正的价值,那么,其后果不仅是丧失对监督范围予以完善的意义,而且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它增加了人们对这种新探索的质疑,另一方面,也会给进一步的探索工作带来更大阻力.因此,对任何一项新的监督范围的探索,都必须始终遵循司法公正原则,以司法公正为指导理念,通过公平正义的手段制衡审判权的行使,抑制审判权的滥用,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予以完善的目的和意义.

(四)谦抑原则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绝不能站在狭隘的部门主义立场上,无限地扩大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范围.虽然根据宪法规定和宪法解释的一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监督,而不应留有空白地带.[3]但这是仅就民事检察监督时应秉持的理念而言的,考虑到民事检察监督权是一种公力救济权,具有资源上的有限性等特点,因此,在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时,应带有谦抑性.所谓“司法谦抑”,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自制.具体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完善上,谦抑原则就表现为凡是依靠当事人行使诉权就能达到制衡审判权行使的领域,检察监督就不应当贸然介入.在衡量某种情形应否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时,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审判的权威性、安定性应成为首要的考虑因素.除非该诉讼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否则检察机关就不应滥加干预.

二、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实践思考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见,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在我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相关论文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本文是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关于民事诉讼法学年毕业论文,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事诉讼法及和法律及刑事诉讼。

简述我国刑事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

这是一篇刑事诉讼法有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与简述我国刑事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相关函授毕业论文。是劳动法学专业与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

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

该文为民事法律有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与改革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法学专业专科论文,可作为经济法专业民事法律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

本论文为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可用于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

检察监督守护公正

这篇检察官论文范文属于军事法学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检察面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与检察监督守护公正相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适合检察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