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复仇:理性的替代与秩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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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复仇是人类基于报复本能的自然反应,也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矫正正义.复仇在构建社会秩序上存在诸多缺陷.法律替代复仇成为满足报复、实现矫正正义的主要途径并对社会秩序进行重构,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和文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复仇非确定性评价和处理的历史探究分析了古代社会礼法秩序的形成,并指出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复仇问题,实现法治秩序的构建.

关 键 词 复仇 本能反应 矫正正义 礼法秩序 法治秩序

作者简介:袁锦晖,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3-03

一、复仇:人类的本能反应和“矫正正义”

复仇,是受侵犯者对施加侵犯者予以的回复性侵犯.原始社会的爱斯基摩人、澳洲西部土人、美拉尼西亚人以及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有复仇的习惯,而古代社会中的希腊人、西伯来人、阿拉伯人、印度也都允许复仇,甚至在十世纪的英国和十六七世纪的意大利还有此风.P复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思想观念,广泛存在于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域.

报复性反应,是生物学上的一种正常现象,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中的本能.Q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动物要维持生存和繁衍,不仅要与自然界斗争,还要与其它动物特别是同类竞争,以保存自己,获取更多的食物、配偶等资源,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任何个体或群体如果缺乏报复意识,在遭到侵害后不采取或无法采取有效的报复行动,就会陷入不断被掠夺资源、受到更大伤害的不利境地,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同时基于血缘联系和繁衍需要,动物会对与自己亲近的个体(父母、子女、配偶等)关怀备至,一旦这些亲近者受到了侵犯,它便会以报复侵犯者的方式来对亲近者予以关心和爱护.作为动物的人类,也存在着相同的自然属性.建立在报复本能基础上的复仇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反应.

社会中的人非常重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与人相互尊重、不侵犯他人,是最合乎人们愿望的“正义”状态.当人们遭到他人侵害时,原有的和平被打破,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不正义”对待.人们只有对侵害者施加回应的侵害,才能释放痛苦,维护尊严,努力回复到原有的平静状态.通过复仇,人们实现自我救济,惩罚了破坏正义者,平衡了受害者心理,使社会的正义状态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这便是一种纠正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尽管有时掺杂着不理智的成分,尽管有的未必存在合理性,复仇仍然不失为一种实现矫正正义的手段,人们的复仇意识和行为仍然反映了一种矫正正义观.

二、从复仇到法律――理性的替代和重构

在人类社会早期,复仇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充满了和野蛮.复仇潜在的恶性循环和产生社会连锁反应的可能性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基于复仇的非理性和不确定性,公共权力的控制逐渐取代复仇成为解决纠纷、实现矫正正义的主要途径,代表人类理性的法律逐渐取代复仇成为调控社会秩序的主要机制.从复仇到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大发展.

(一)复仇对社会秩序的构建

复仇的观念和习惯,最先出现在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中.吕思勉先生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R群体内的人们互相帮助,共同抵御外部危险,每个人都能在群体的庇护下得到基本安全保障.当他受到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人的伤害时,不仅本人,他的亲属乃至全氏族部落的人出于报复本能和连带生存需要都会为他报仇.侵害他人所招致的复仇后果,即报复的必定性和群体复仇的高度可能性,逐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知晓,在一定意义上构建了一种以复仇为依托的社会秩序.

首先,复仇的广泛存在使潜在的侵犯者意识到侵犯他人会遭到报复,付出代价.他会尽量克制侵犯他人的冲动,避免与他人的冲突,认同当前的和平状态.其次,人们意识到侵犯另一个群体的人很可能会引起更大规模和程度的群体报复,为了自己、自己的亲近者乃至整个群体的安全他也会约束自己,不去打破和平的现状.群体间也会尽量避免摩擦,尽可能追求合作.在利益权衡下,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共同意识,社会获得了相对和平.再者,复仇者通过复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复个人和社会原有的平静状态,实现矫正正义.从这个角度看,复仇具有了一种规范社会生活的功能,建构起了一种依靠私力威慑和惩罚来获得和平与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公权力的替代与法律的重构

随着氏族、部落制度的瓦解,新的更大规模的社会控制组织出现――国家.复仇作为实现矫正正义手段所拥有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公共权力取代.国家依靠国家机器对侵犯他人者施以刑罚,满足受害者和社会的报复需求,形成包括种种刑罚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的刑罚体系.“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刑罚体制是以报复观念为主宰即以报复为基本理性的刑罚体制.”S公权力替代复仇发挥其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的作用,是以法律为基本依托的.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T法律取代复仇成为构建、调控秩序的主要控制机制,是人类以一种更为和平、文明、可控和有效的方式来满足报复的本能和实现矫正正义.事实上,复仇与法律的源起本来就存在密切关系.如霍姆斯就认为,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起源于血亲世仇已成为一种权威的认定.U复仇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法律机制则通过发挥其确定性、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重新构建了一种不同于复仇秩序的法律秩序.

首先,复仇是以私人力量进行的报复性侵犯,复仇者只依据自己认为必要的报复对象和手段来实施复仇,常常导致被复仇者范围和复仇后果的随意及扩大化.这就给社会带来了不确定性.而法律对刑罚的适用条件、对象以及执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既为人们提供了确定的行为预期,也使对侵犯者的处罚有了明确的限度,实现了纠纷处理的确定化控制,从而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其次,复仇要服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并不是所有受侵犯者都能实现复仇.常常有许多受侵犯者受制于能力不够而不能成功报复侵犯者,报复无法满足.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通过公权力的运用处罚侵犯者,侵犯者即使再强也无法与强大国家机器相抗衡,只能承受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社会秩序在司法裁判和追究下有了恢复的保障.

再者,复仇虽是一种“矫正正义”,但往往有偏离.复仇者所追求的“正义”也可能是“非正义”.复仇者认为正义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被复仇者可能也认为正义在自己一边.被复仇者与复仇者乃至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共同的正义标准,缺乏为大多数人认可的裁判者.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规则,由权威机构颁布和执行,在产生纠纷时充当正义的裁判者,能够使各方心服口服,较为圆满地处理纠纷.法律成为实现矫正正义、解决社会矛盾的权威.

最后,复仇也是一种侵害,复仇者在满足心理平衡的同时也给被复仇者造成了伤害.被复仇者亦可能出于报复而展开新一轮复仇.于是“冤冤相报何时了”,复仇出现恶性循环.复仇的不断进行可能将更多的与先前侵犯有关甚至无关的人卷入进来,造成社会连锁反应,引起动荡和混乱.法律通过彻底处罚将伤害案件终结,迅速抑制当事方怨恨程度的加深和纠纷范围的扩大,及时阻断可能因报复出现的恶性连锁反应,有力地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三)法律对复仇的基本否定和扬弃

法律取代复仇成为构建社会秩序的主要机制,意味着法律对复仇的基本排斥.法律救助受害人以公力救济为实施途径.而复仇是一种私力救济,与公权力相对立,对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有所损害,这将影响到法律的功能发挥和价值意义.“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人类的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去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的位子夺了.”V法律要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充分发挥其权威性、确定性,就必须否定和抑制复仇.但复仇毕竟有其私力救济价值.在一些情形下私力救济可能比公力救济更直接、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易发泄不满和贴近人性.W既要维护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主要调控地位,也要注意肯定和利用复仇的积极功能.最佳的途径是对复仇予以禁止,同时通过法律吸收复仇的私力救济价值,确认私力救济的几种合法形式如自卫、自助等,对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作出严格限定,实现法律调控的完善.但这仍然是以法律对复仇的基本否定为前提的.


三、礼法秩序――古代中国复仇非确定性评价和处理的探析

(一)复仇的非确定性评价和处理

在古代中国,尽管复仇行为一般不具备合法性,但在普通民众和统治者中却曾经得到同情乃至立法许可,复仇的评价和处理呈现出否定和肯定并存的非确定性状态.秦朝实行严刑峻法,诸事皆断于法,禁止私斗,依靠私人力量进行的复仇当然也包括在内.曹丕建魏后诏令:“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X与此相反,一些时期的立法允许复仇或有限制的复仇.反映周朝政治法律制度的《周礼秋官朝士》有云:“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即经过特定登记而实施的复仇是合法的.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魏律》有限制地允许复仇,“贼斗杀人,不得复仇,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复仇.”即斗殴杀人之后被官府追捕而逃亡的,允许死者的亲属依照礼义去追杀凶手.但是遇到赦免或者属于过失杀人的,不得追杀.《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律对当场为祖父母、父母复仇者不予处罚,对于非当场复仇者和为其他亲属复仇者处以杖刑,也明显表现出了对复仇的宽容.


古代对于复仇的司法处理呈现出相对宽松.即使立法明文禁止复仇,出于各种因素一些复仇者也会得到赦免或减刑.据《新唐书列女传》记载,贞观年间卫孝女为父报仇,“太宗免其罪,给驿徙雍州,赐田宅.州县以礼嫁之”.卫孝女不仅免罪,还得到了优待,反映出统治者对复仇的宽容.复仇出现非确定性评价和处理,实质是源结于中国古代社会所建构的礼法秩序.

(二)复仇非确定性评价和处理的原因分析

1.人治社会中统治者的需要和判断

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Y复仇作为一种私人报复,与公权力相排斥,其所可能引发的恶性循环和连锁反应有损统治权威和秩序,君主为维护统治会通过法律制定和适用对复仇作出否定和处罚.然而维持对复仇的压制并不必然有利于政权稳固.复仇是人的一种本能冲动反应,在伦理意义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君主为树立良好的仁义形象,获得民众更多的自愿服从,便会贯彻道德教化,在立法上对复仇予以宽容或在复仇的处理中“法外开恩”.同时,人治社会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君主个人的能力和判断.不同的君主有着不同的治国理念,采用不同的管理手段.有的君主推行慎罚少罚的“仁政”,对待复仇较为宽容.有的君主更重视刑罚的作用,不愿宽赦复仇.这使得复仇在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评价和处理情况.

2.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

古代封建正统思想服务于封建统治需要,包含了一部分法家精神,存在着否定复仇的部分,但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对复仇持支持和包容的观点,无论是还是民间都表现出相当程度对复仇的容忍甚至褒扬.儒家重视“礼”,强调道德伦理在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作用,尽孝、尽忠是社会成员的重要道德义务.与封建宗法体制相契合,儒家还倡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规范,认为每个人在自己的家族中都必须做与自己身份相符的事情,以维持人伦关系的和谐.复仇被视为尽孝道、顺人伦,是一种伦理义务的履行,得到同情和赞扬.如果一个人的亲属受到侵害而他未进行复仇,无论是不欲或不能,会被认为是违反了伦理道德规范,在社会评价体系和交往过程中处于被轻视或指责的不利境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Z因此,在儒家看来,尽管受到国法否定,复仇仍是一种顺天理、合人情的道义行为,应当得到理解、宽容甚至支持.儒家的复仇思想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民众,也为统治者接受和倡导,促使其通过宽容对待复仇来推行仁义之道.

(三)古代礼法秩序的构建

从复仇的视角可以看出古代中国建立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一种礼法秩序.统治者通过对复仇的法律否定和刑罚威慑维护社会稳定,将复仇置于法律控制的轨道上.而统治者的仁义考量与儒家法律思想的强大影响力使复仇受到道德伦理的同情和支持,处于“礼”的轨道上.复仇处于既受到禁止又受到支持的复杂状态.礼对法进行了渗透,道德伦理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礼与法的双轨并行和相互结合构建了中国古代独特的礼法秩序.这种礼法秩序的特点是人大于法、情大于法,大大削弱了法律的控制功能,阻碍了一个稳定有效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复仇――构建法治秩序,建立现代法治社会

随着人类思想的深化和实践的扩展,建立法治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规范生活成为世界文明前进的方向.中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这就要求摒弃古代的礼法秩序,削弱人情因素的影响,强化法律的功能,从而建构一套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政治和多元文化发展需要的法治秩序.复仇作为一种带有诸多非理性、可能引发无序的报复现象,有损法律的权威、价值和公信力,对法治有着潜在的危害性,因此必须通过法治秩序的构建来满足人类本能的报复,实现矫正正义.为此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一)统一确定的复仇遏制

法治秩序要求确定性.只有确定性的法律规则才能为人们提供确定的行为模式和实践预期,只有确定化的法律适用才能有力地发挥对社会的调控作用,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在中国古代的礼法秩序中,法律本应具有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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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和保障.由于过分强调伦理价值,复仇所带有的部分正义的动机被夸大到了不切实际的程度,掩盖了其不法的实质,为违法复仇提供了依据.复仇本身的随意性对法律的确定性有潜在的破坏,必须克服长期礼法结合以来复仇的非确定性处理,对复仇予以明确的禁止和确定的打击,维护国家权力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权威性和法律规范在实现矫正正义方面的主导性.

(二)回应法治秩序的普遍性要求

法治秩序的建构有赖于民众的自觉遵守和服从.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社会引起较多关注的一类复仇是心态扭曲的个人基于对社会的悲观和怨恨而实施的对社会的报复,而这其中许多社会复仇来自对制度不公、特权横行和贫富分化的不满,特别是在刑事处罚方面出现了官员松、民众严的局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只有加强对官员的约束和对特权现象的遏制,坚持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缓解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基于不公而产生的报复心理,才能减少潜在的社会报复者,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使法律的普遍性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和遵循,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三)通过法律实现文明的“复仇”

复仇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冲动,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反映.我们无法消除复仇,只能以更加理性的法律来替代满足报复心理,通过法律控制来实现合法的“制度复仇”.事实上,现代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复仇所体现和要求的报复功能.古代法中复仇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被合法化,而现代社会复仇只是在文明的名义下被宣布为不合法,但是受害人给侵害人造成新的伤害却实质上仍然是复仇的体现.[我们应该通过不断的努力,在和平与文明的框架内持续创制和完善能够满足人类报复心理、矫正正义的各种法律形式和机制,最终建立一个文明有序而又符合人性的法治社会.

注释:

①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②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8页.

R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S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T[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页.

U[美]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V[英]培根著.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6页.

W徐昕.通过法律实现私力救济的社会控制.法学.2003(11).

X三国志魏书文帝纪.

Y诗经小雅北山.

Z春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王福友.古代复仇对于侵权能的启示.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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