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合同信用缺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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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阐述网络交易合同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就网络交易合同信用问题进行探讨,主要以网络交易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过程为线索,对网络交易合同主体、意思表示、条款、标的以及履行、解除等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进行分析,为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利益,应对网络交易合同信用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关 键 词 网络交易合同 信用缺失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李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96-02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互联网、信息技术还有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网络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与实惠,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行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9200家,同比增长21.3%.2007至2009年间,我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分别为4500、5080、7580家;此外,报告预测2011、2012年,我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数量预测值分别为11800、13500家P.在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空间巨大.同时,相关研究报告也发现,人们列举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除了技术问题,还有跟信用有关的问题.如网络的支付安全、产品质量、投诉,这些因素成为制约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网络交易的基本理论问题

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2条规定: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双方不用面对面,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条件的认定,以信用卡付款完成交易.

网络交易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不同的交易方式:

1.网上商城.在互联网普及之初,一些网站开始开设网上商城,消费者可以自由登陆网站浏览和购买所需的商品.目前国内已经有不少比较成熟的网上商城,如各大门户网站都有各自的商城,除此以外,新浪的中国网站、卓越网也都是相当有人气的网上商城.

2.网上商家.网上商城兴起后不久,网上开始出现一些小的商家.这一类商家通常只经营一种或很少的几种商品,而且数量比较有限.于是有网站将这些商家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大的网上商城,为商家提供一个展示商品和交易的平台.网上的商家主要集中在易趣和淘宝这两家网站.这两家网站都有成熟网上商铺系统,能为中小型商家提供一个方便的交易平台.

3.个人交易者.即网友之间的个人交易.网友将出售物品和贴出来,其它网友就可以直接与他联系交易.网上二手物品的流通有利于充分挖掘物品的价值,对某些网友毫无用处的物品,也许正是其他网友迫切需要的,因此网上交易避免了浪费,节约了资源.

二、网络交易合同信用缺失表现

合同是商品交易的法律形式,网络交易合同即是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律形式.从定义看,网络交易合同是指出卖人(网络经营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网络消费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技术性、开放性等特征赋予了网络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的自由化、高效率,也带来一些信用缺失的问题:

(一)网络交易合同订立的信用问题

1.电子代理人问题.电子代理人是订约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的订约目的所设计的一种软件或自动装置.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某人用来代理该人对电子信息对方的行为采取了行为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为或反应时无须该人对电子信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一个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中有可能发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不符合订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电子代理人自身不完善,订约当事人设计电子代理人时发生错误,不能根据订约当事人需求做出意思表示,甚至做出与订约当事人需求相悖意思表示.

(2)电子代理人受第三人破坏,诸如的入侵恶意篡改电子代理人的程序以致电子代理人发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是非订约当事人借助电子代理人发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此有违诚信的情形,我国未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2.合同条款的信用问题.网络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都形成了格式条款.可以节约网络经营者的成本,促进合理的经营.但网络经营者却经常利用其优势经济地位,制定一些免除义务、增加权利、逃避风险、缩短瑕疵期限等有利于已的条款,剥夺和限制了网络交易的自由,减少和失去了网络交易的效率,也对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不利的影响.

3.合同标的的信用问题.网络交易中现实环境中的物可以成为网络交易合同的标的,电子货币、数字化产品、电子证券等电子信息可成为网络交易的标的.

(1)有形物的交易的信用问题: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当事人不能实际的观察、检测标的物,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确定.《合同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网络的开放性,对网络交易的管辖权造成了困惑,我国的《合同法》并不能对其他国家的网站上的标的进行禁止或限制,使得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的标的难以限制或禁止,对网络交易的信用造成了缺失.

(2)电子信息交易的信用问题:电子信息交易,是指就计算机信息或其中的信息权利的生成、修改、转移或使用许可而进行的交易,是通过在线方式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合同条款多是格式条款,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引发诚实信用问题.

(二)网络交易合同履行的信用问题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网络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规定客户必须先支付货款,只有客户付款后才能发货或提供服务,一旦经营者违约或不履行合同,消费者就面临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同时基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经营者当事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身份能够确定却身处异乡,在进行法律救济时将面临管辖权和诉讼成本高两大难题,网络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产生信用问题.

(三)合同解除的信用问题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对合同的解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解除的条件只是合同解除的前提,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还需要合同解除的行为,而解除行为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使网络经营者在解除合同之后,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只须将货款退还甚至不退还.消费者在遇到此类状况之后就会对网络交易产生恐惧,从而会避开网络直接到现实环境去交易.

三、网络交易合同信用缺失的规制措施

(一)提高网络经营者的信誉度,让网络购物者择优购买

解决网络交易合同信用问题最主要的对策是通过规范、完善网络经营者和购物者的信用来实现,这方面,我国目前已有一些相应的做法,主要有:

1.建立网络交易信用机制.易趣的做法值得借鉴:易趣网络交易购买者的流程是:购买者首先在网上注册,在网上寻找鉴别商品,找到合意的商品可以在网上出价,交易达成后,在网下交易,交易之后,购买者再对出卖者进行评价.出卖者的流程是:首先注册,根据易趣网的机制,卖方要求经过实名认证才可以登录商品、等待有人出价,如果对购买方的出价满意,就可以在网上成交,交易之后,出卖者也可以对购买者进行一个评价.易趣网的信用机制,最核心的部分是通过互评,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降低网上交易的风险.


2.建立权威网络交易认证中心,构筑安全的技术环境.权威网络交易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是电子商务体系中的中心环节,是网络交易中信赖的基础.通过自身的注册审核体系,检查核实进行证书申请的用户身份和各项相关信息,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发放的证书域内,使用户属性的客观真实性与证书的真实性一致.2006年4月2日北京正式颁布由该中心于3月1日制定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二)完善网络交易立法规范,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利益

参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Q,制定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法》,就网络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电子签名、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法律问题做出规定.为解决网络交易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问题,应以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R为基础,同时参照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以提高电子签名使用的法律确定性.


除对网络交易进行立法规范外,还应对网络交易进行行政规制.设立专业的行政机关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管理,例如网络工商管理局,可以对网络公司的成立进行严格的审查,取缔不具有网络营业资格的公司,查封IP地址等.

(三)加强消费者网络交易的信用教育,强化信用、安全交易意识

首先,应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对网络交易消费者的信用教育,提高全民的诚信交易素质,使其意识到网络交易不是简单的用鼠标在键盘上随意点击同意或不同意,还有更深层次的法律意义,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违法交易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应提倡安全交易的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首先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应从权威网络交易认证中心收集信息,减少上当受骗的机会.其次,以真实身份进行登录、注册.这样有助于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时处理部门及时、准确地确认消费者身份.再次应认真阅读交易规则.第四,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最后,出现纠纷时应积极应对,应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其因果关系的材料、相关的凭证、单据等,只要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

注释:

①2010年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报告核心数据摘 要 .2011年04月26日.news.chem./item/2011-04-26/1525549.

②1996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29届会议上通过.该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法以及国际统一立法提供了参考.

③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7次会议提出《电子签名示范法》草案,在第38次会议上进一步完善,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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