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关于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格式模板,关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设置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事诉讼法及举证责任及医疗纠纷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一致恐慌,人们纷纷认为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这项制度在我国已经死亡,弱势群体的权益将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其实,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是立法中基于立法科学性的一种合理的安排,侵权责任法不干涉民事诉讼法的份内事,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完全交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考察.
关 键 词 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 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56-01
一、 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自此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基本确立下来.然而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提出这一制度得到了彻底的颠覆,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了专章规定.其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沉寂多年的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合理的争议再次尘嚣起来,人们普遍认为才出生没多久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我国寿终正寝了.然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真的被否定了吗
二、侵权责任法是否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掘墓人
谈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灭亡并不是仅仅就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理由就能认定的,更重要的要从社会的存在价值的方面加以考察,那这项制度在我国现阶段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呢
(一)从价值上考察
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这项制度是否应该存在有赞成和否定两种观点,赞成的一方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患者方)与被告(医师方)双方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平等.否认的一方主要持以下反对理由:第一,证明责任倒置严重违背了医学科学的特点.第二,证明责任倒置不利于医护人员全身心地投入抢救和治疗之中.第三,医方采取自卫性医疗,损害患者利益.
我们不难发现这两方主要是从不同的立场考虑的,支持的一方主要从患者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否定的一方主要从医疗机构的角度加以考察的.有学者认为这里存在医患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就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立法过程来看,充分说明了立法过程是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就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而言,患者获得赔偿的利益体现了正义价值的要求,医方正常的医疗行为体现了自由价值的要求.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公平正义是第一序位的基本原则,当自由效益与之冲突时显然要为其让位,因此比较开来支持哪一方的观点一目了然.
(二)从比较法上考察
众所周知,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比较短暂,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当务之急就是要向先进国家学习,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法制先进国家对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看, 德国采用的救济方式是表见证明, 而日本采用的则是大致推定.“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 就一再重复出现的事件或现象, 从已存在的某种事实, 推断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过程.大致推定是指当存在非因过失损害便不至于发生的经验法则时,在原告证明损害已发生后,若被告不能证明存在表明其无过失的例外情形, 法院便可据此推定被告存在着过失.英美法系的美国采用的是事实本身说明的方式.所谓事实本身说明即从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
这三种方式虽各自要求的反证程度不同但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都有减轻患者方举证责任的功能,即要求医师方提出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仍然有存在的价值,仅从侵权责任法对其没有规定就在司法实践抹杀其适用,宣告其死亡是不确切的.
三、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设置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这项制度是否就意味着这项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灭亡呢从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项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社会存在价值.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具体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这项规定.那么我们看这两者之间有没冲突呢我们会发现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程序法,两者是并行不悖的.那么我们看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这项制度放在哪个法理体系中更合适呢.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着眼点就是举证责任.这显然是个诉讼中才会考虑的问题,将其放入程序法中加以考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这项制度并没有死亡,立法者只是从法律体系科学性的角度着眼,让其完全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调整,侵权责任法不干涉其他法律的份内事.所以我们也不必如此的恐慌,大呼不公平.相信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这项制度的身影依然会活跃在司法实践中.
注释:
王国征.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价值取向.政法论丛.2009(5).
李浩.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3(4).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