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是一篇候选人论文范文,候选人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法律保障“选民联名推荐权”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适合不知如何写候选人及选民及人大代表方面的刑法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候选人类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的作为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为应对网络上出现的“独立候选人”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日前作出回应:“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独立候选人”现象,就是一些“名人”利用微博等现代媒体形式宣布有意竞选基层人大代表.媒体披露:5月25日,作家李承鹏在微博上确认,自己将于今年9月正式参选人大代表,在户口所在地成都,组成参选班子,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参选相关规定.他表示,愿为选区人民表达他们之合法愿景,监督政府,推动社会.同一天,作家夏商也在微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随后,更多的统计信息出现在了微博.来自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老师吴丹红、江苏常州的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将参选所在区的人大代表.
媒体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实际上是指:非经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寻求选民联名推荐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一词,应该源于西方议会选举,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法律条款中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将“独立候选人”等同于选民10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似有不妥.
笔者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关于“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认为“独立候选人”的提法,的确有所不妥.
笔者认为,公民参选人大代表应依法予以保障和支持,因为“被选举权”与“选举权”是对等的,任何合法公民(选民)都有主动要求依法参选人大代表和联名推荐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关于这一点,去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特别增加条款,依法进一步保障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的权利.
“独立候选人”提法有所不妥.从法律上来说,我国选举法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词,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将选民10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称之为“独立候选人”.从语义上来说,将“候选人”前加“独立”一词限制,让人不得不联系到“非独立”,而非独立代表候选人似乎是指:党派和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将选民10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冠以“独立候选人”之称谓,似乎有将政党、人民团体与选民(人民群众)对立起来之嫌,如此提法政治色彩似乎太浓;因此笔者认为,“独立候选人”提法有所不妥.
公民的“被提名权”应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独立候选人”提法不妥,不代表公民不能有意参选人大代表.众所周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实践中,却有些人在争取选举权的同时,往往不自觉地忽视了自己同样拥有的被选举权.公民有意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寻求“被提名权”,是公民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主张被选举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依法得到保障和尊重.
选举法修正进一步保障了“选民联名推荐权”.选举法未修改之前,虽然法律明确了“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然而由于种种因素,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少之又少.为进一步依法保障“选民联名推荐权”,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选举法增加条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也就是说,在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至少有一名选民10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才能满足依法差额选举人大代表的需要.这样一来,在即将展开的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实践中,“选民联名推荐权”会得到法律的进一步保障和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