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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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内涵.

[关 键 词 ]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律与道德

“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在论证“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出了以下几点理由:(1)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的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2)自然法学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法标准,并不具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在革命时期,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而在和平时期,这种理论主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3)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与分析法学派的“恶法亦法”截然相反的是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理论.自然法学派认为,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更高层次的法律即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体现着正义与公平,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自然法强调的是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的必然联系.新自然法学的代表富勒将法律分为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内在道德准则是程序自然法,它应当遵循的外在道德准则是实体自然法.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体现了普通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他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他首先探讨了道德的本质,他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愿望的道德”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只有“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在决定什么行为应由法律禁止的问题上,必须在“义务的道德”那里寻求帮助.富勒进而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道德观念,这便是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律与通常意义上的道德的关系在于两者在内容相互影响,所不同的是法律公开明确人们的责任,而道德则不是.他也提到“实体自然法”,将其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条是“保持人类目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另一条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思想虽然在认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存在本质的区别.但它们都是以道德作为标准从而区分法律的善恶.“恶法亦法”它太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而忽视了法律的正义性.而对立的“恶法非法”则是过于强调法律的正义道德性而忽视了法律的强制性特点.正义性和强制性都是法律必不可少的元素.没有了正义的法律就像一只没有了目标的鸟,失去了方向;没有了强制性的法律就像一头拔去牙的老虎,失去了威严.正义性和强制性对于法律来说缺一不可.

总的来说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在于它们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特定时期的经济基础都会将时代的烙印打在当代的法律和道德方面.同时,法律与道德都对人的行为起到了一种规范的作用.法律与道德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方面.首先,在强制力的强弱上.法律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确定的规范,这就决定了法律背后有着国家强制力作为法律实施的保障.而道德是否被遵守,只有社会舆论等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的强制力远远不及国家强制力.其次,法律和道德调整关系的侧重点不同.法律针对的是外在的行为,而道德更关注的是内在的思想.

笔者认为“良法”不能单看其所符合道德的多少,假如仅以符合道德多少来评定法律,那么道德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律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法律制度必定含有为一部分人所反对的“恶法”,这种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法律不能以道德去衡量,对法律的评价应看其作用.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权衡.当一个法律的颁布,必然会有有利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我们无法回避不利的一面,我们需要去权衡,是因为我们应尽量使有利大于不利.法律是权衡的产物,法律的运用也体现了权衡.法律制度中含有一部分人所反对的“恶法”,这部分是多少,的确很难衡量.这就需要对“恶法”进行恰当的限制,比如在适用上应该有限制.法律必须以道德为补充.法治与德治应该同时进行.这需要在立法中尽可能注意与道德协调;同时,如果法律改革,应尽可能推广相关道德意识.

[参考文献]

[1]李龙.良法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5,(1).

[2]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3-11,(2).

[作者简介]刘腾,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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