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欠薪优先请求权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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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欠薪优先请求权是保障劳动者的欠薪支付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法律并未确立欠薪优先请求权法律制度,欠薪请求权被置于担保物权之后得到清偿.文章论证欠薪请求权应优先于担保物权清偿的原因,从而论证了欠薪请求权被置于最优先地位之必要性,最后再提出对该权利的一些限制.笔者期待通过对欠薪优先请求权的法学理论探索,为我国建立欠薪优先请求权制度作出一些学理上的贡献.

[关 键 词 ]欠薪请求权;担保物权;优先清偿序位

欠薪优先请求权(又称为欠薪保障特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雇主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力.①欠薪优先请求权主要体现在雇主财产的清偿次序的优先之中,当企业进入破产、解散、停产、关闭、清算、雇主逃匿等特殊时期时,企业资产往往不能够清偿所有债务,所有债权都面临着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完全清偿的危险.此时,法律赋予并保护劳动者的欠薪优先请求权,旨在保障劳动者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欠薪雇主的财产(尤其是破产财产)中使其欠薪得到偿付.欠薪优先请求权制度对于解决我国近年来日益严重的拖欠工资问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欠薪优先请求权制度,但是该制度的设置与落实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基于维护职工基本人权等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法学理论,在完善劳动法律和公司法律的过程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欠薪优先请求权制度.

一、我国有关欠薪优先请求权的现行法律规定

(一)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无论是非破产清算抑或是破产清算,都存在欠薪清偿的优先序位的问题.在非破产清算中,《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优先支付清偿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然后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公司债务.《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在破产清算方面,2007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03、204条规定,破产财产清偿的分配的基本顺序是: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企业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而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第109、113条所规定的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则是:1.在特定财产上设有担保权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在企业清算中,雇主拖欠劳动者的薪金的清偿序位是在担保物权和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中还包括诉讼费用)之后,而在所欠税款和其他普通债权之前.不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两个通知却规定,职工被拖欠的薪金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这也就是把欠薪置于最优先的受偿地位.②


(二)船舶变卖

根据1992年《海商法》第21、22、25条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并且该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受偿.这表明船员的欠薪被置于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清偿序位之中.虽然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船员海上劳动的特殊性所作出的,但是无可否认其与关于企业清算中的欠薪清偿序位的法律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欠薪请求权的清偿序位问题分析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的列举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法律都赋予了工资请求权优先受偿的效力,只是在绝大部分的法律规定中,工资仍然落后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破产费用”而得到清偿,实际上处于第三清偿次序,③欠薪请求权并没有取得优先受偿的序位.欠薪优先请求权的理念与现实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归根到底凸现了一个目前广受争论的问题:欠薪请求权是否应当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属于担保物权,而欠薪请求权则无疑属于债权.在物权和债权之间,物权优先于债权.即使物权成立在后,债权成立在先,对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产生影响,物权的效力仍优先于成立在先之债权.④如此说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受偿序位上应当优先于欠薪请求权.同时有学者也认为,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物权优先的原则,不能破坏社会信用基础,否则通常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担保物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将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并影响到存款者的利益,而存款者的利益同样属于一种重要的社会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⑤而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欠薪受偿,也正是出于上述的利益考虑.

笔者认为,要确定工资请求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受偿次序孰先孰后,立法者应当对两者进行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具体来说,欠薪请求权的落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紧迫性,如果不能得以落实将会威胁到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严重的话甚至会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不能实现,虽然会给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造成呆坏账,但是它们的对外支付能力通常不会因此遭到重创,而只会对其长远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后果.再者,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欠薪如果不能得到优先清偿,劳动者能够采取的其他法律救济手段不但种类稀少,而且效果也不大.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面临呆坏账风险时,则拥有较多的法律救济手段,其承受消化损失的能力也大大强于一般劳动者.概言之,如果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置于欠薪请求权之前获得清偿,固然可以缓解和避免金融风险,但实质上是让劳动者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这与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不相符合.⑥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关乎生存的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利益,这也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无法通过与雇主的谈判来回避雇主破产可能给他们带来的风险,而担保物权人有机会从谈判中获得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⑦所以,立法上很有必要对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欠薪请求提供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王泽鉴先生也说过:“惟所应注意者,工资劳力之对价是劳工生活唯一之依赖,不具优先于抵押之效力,实不足保护劳动者生存之基本权利.惟吾人深信立法过程无论如何曲折,工资之优先受偿性,终必获得肯定,否则将无以保障劳工之生存权及社会安定.”⑧因此,基于“生存权高于一切”的价值标准,我国的法律应该将欠薪请求权置于第一优先清偿权(又称为超级特权)的地位,以体现我国劳动立法的社会政策目标.

三、对欠薪优先请求权的限制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之所以应当确立欠薪请求权的最优先清偿地位,是基于劳动立法“保护弱者”的价值理念以及现实生活中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是说企业一方以及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权益是无足轻重的.制定法律的人必须考虑到资本所有者(或称为经营者)的利益及其诉求,为平衡各方的利益,立法上可以规定对欠薪优先请求权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对通过行使此项优先权获得偿付的工资有一定限制.例如,仅以其一定时期内的工资(例如最近一年或者六个月)为限;又或者以一定项目(如基本工资、津贴)的工资为限. 一般而言,⑨欠薪优先请求权被限制于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种对欠薪优先请求权所保护的欠薪范围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协调欠薪优先请求权和其他优先债权的利益冲突而设.

(二)限制受该欠薪优先请求权保护的劳动者的范围.例如,将此项权利授予除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的雇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又或者立法规定不将此项权利给予高级管理职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股票的雇员以及与雇主有近亲属关系的雇员,等等.

(三)在进行实际清偿时,工资债权应首先从那些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中受偿,只有在其不足清偿时,才考虑用已设定物权担保的财产来抵偿,如此,使工资优先权的实现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能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⑩

[注释]

①⑨参见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②参见王欣新著:”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12页.

③参见许建宇著:“构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学思考”,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5期,第82页.

④参见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⑤⑥⑩参见许建宇著:“构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学思考”,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5期,第83页.

⑦参见刘焱白著:“论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5页.

⑧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7.

[2]王全兴.劳动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关怀,赵履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M].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

[4]贾俊玲.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5]于海涌,丁南.民法物权(第二版)[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王欣新.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8]许建宇.构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学思考[J].中州学刊,2006,(5).

[9]刘焱白.论我国欠薪保障优先权法律制度[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作者简介]陈上琦(1986―)男,广东广州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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