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育法律相关规定推动教师树立高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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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人格比教师的专业知识更能深刻地影响学生.要想培养出真正的人才,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崇高的精神.塑造教师高尚人格、规范教师行为,是当前加强教育队伍建设的关键

教师是特殊的职业,教师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它是专门培养高尚的人的职业.要想培养一个真正的人,首先教育者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崇高的精神.当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别教师降低了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忽视了自己的人格塑造.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必然要求教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努力塑造高尚的人格和行为.

一、塑造教师高尚人格是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1400多万人民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淡泊名利、乐于奉献,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尊重,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但是,教师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声誉和形象.比如,有的教师敬业意识淡薄,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工作照本宣科、敷衍了事;有的教师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有的教师追名逐利,热衷有偿家教和第二职业;有的教师自我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有的教师缺乏对学生的关心爱护,动辄训斥、讽刺、挖苦,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也有极个别教师出现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但是和个别教师人格修养不高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教师的人格,包括教师的价值观、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气质、性格、理想、信仰、道德观等精神要素.这些因素会通过各种途径、方式渗透、融合到行动中去,制约着教师行为活动的格调、质量和品位.某种意义上讲,人格和行为是表与里的关系,行为是人格的外化.有什么样的人格,就会表现出相应的行为.教师的人格和行为是决定教育效果的关键因素,甚至决定着教育的成败.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曾指出,在教育工作中,一切都应当以教师的人格为依据,因为教育力量只能从人格的活的源泉中产生,任何规章制度、任何人为的机关,无论设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业中教师人格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人格比教师的专业知识更能深刻地影响学生.教师要想培养出真正的人才,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崇高的精神.因此,塑造教师高尚人格、规范教师行为,是当前加强教育队伍建设的关键.

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人格塑造的重要作用

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还表现在,教育成果不是基于可以量化的指标考量的.人的发展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教师业绩评价的复杂性.学生的成长没有量化的标准,教师的工作成果也难以用数字进行衡量.教育的成果往往取决于教师的内在自觉和教师的爱心、奉献精神.这决定了对教师的要求应不仅限于其业务能力和水平,教师的人格和思想觉悟同样也需要进行考量.所以,不同于其他法律以人的行为的调整为重点,《教师法》实际上是围绕教师的职业道德这个基点而展开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要求、确立的体制机制,其目的就在于为教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推动教师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形成高尚的人格.《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教师道德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1.倡导性规范.或称鼓励性规范,是指法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比如《宪法》第19条国家“鼓励自学成才”、第36条鼓励植树造林等规定,就是倡导性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要求和行为后果,但是它表明了立法者的基本态度,指引和规定着立法的目的.教育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有关教师的倡导性条款.比如《教育法》第4条和《教师法》第4条都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把教师放在社会上一个比较高的地位;《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法》第28条规定“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表明了法律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的人格塑造和行为规范,要以这些要求为基本依据.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规范.《教师法》第8条明确了教师的6项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教师要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要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保证教师能够承担义务,《教师法》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条件,对教师的思想道德、学历层次、教育教学能力提出要求,还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教师的培养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开除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隐私,等等.基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教师应禁止以下行为: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侮辱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隐私;不得组织或到营利性机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不得故意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有不正当、不健康的关系;不得索要或收受家长、学生财物;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等.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会违反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违法犯罪. 违反法律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范,就要承担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利后果.比如,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或者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规定了教师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教师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和能力要求的,就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推动教师高尚人格和行为的养成

教师高尚人格的塑造和养成,一方面要靠教师自身的不断努力和长期修炼,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为教师的人格养成和行为塑造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推动《教师法》的修订,进一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要求,幼儿园、小学教师要求专科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要求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度.不论是否师范生,都需要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这使教师的准入更加严格.在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要把师德作为重要的内容.连日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事件就是在选录用教师时忽略了师德方面考查从而造成的典型案例.

2.健全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落实《教师法》关于教师培养培训的规定,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还提出,要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当前,要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果,使教师通过培训能够自觉提升个人品质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目前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山区,一些学校的老师常年不能接受培训,这对这些地区教师知识结构的优化更新、教育质量的提高都是十分负面的.

3.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特别是,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核心位置.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4.探索建立教师推出机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五年一周期,对教师资格进行重新考核注册,对不符合师德要求、教育教学能力不达标者,不予注册.未获得注册者退出教师队伍,打破教师“只进不出”的局面,促进教师队伍的优胜劣汰,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有关规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提高教师待遇,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使教师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最高尚的职业.

(作者:教育部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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