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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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施教师聘任制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由于教师聘任制的立法缺失,导致在教师聘任过程中经常出现侵害教师权益的现象.我们应当完善教育立法,明晰教师的职业性质和法律身份,加快教师聘任合同调节机制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设,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教师聘任制 ;法律 ;保护

教师聘任制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旧的“大锅饭”体制相比,“聘任制”无疑是一种符合时代进步要求、具有较多活力的用人机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阻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内容

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教师不但享有一般公民的权益,更享有特殊的教育权益.学校和教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形成的聘任合同关系构成了教师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基础.在此基础上的教师权益主要包括:(1)教育教学权;(2)管理学生权;(3)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4)进修培训权;(5)获取报酬待遇权;(6)参与学校管理权;(7)享有聘任合同下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等相应的权益;(8)享有法定节日权;(9)其它特殊权益(如女教职工享有法定产假权等),这些权益涉及到教师主体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教师履行职责密切相关.作为维护教师教育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等法律和地方政府关于教师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中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整个教师聘任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聘任制下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合同制,在合同期间实行聘用.聘用单位和受聘的教师双方都遵守《劳动法》,履行自己义务和权利.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就是把学校教师纳入《劳动法》的管理,通过对教师和聘任单位权利责任不一致的规定,尽可能实现在劳动关系中两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加大对教师权利的保护,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教师聘任制的立法缺失

在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依据.这就导致各个地方在执行实施教师聘任制中存在着随意性,无法实现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虽然各个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在本地区教师聘任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中小学实施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官本位”的思想对于当前教师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或多或少存着影响.不管怎么聘任最后还是校长领导说了算,严重损害教师权益,阻碍了社会的和谐,与《劳动法》的精神也是不相符合的.

2法律对教师的职业性质认定不清晰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师人事制度主要实行任命制.教师被当做国家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委派到各个学校,从这个角度来讲教师应当作为公务员来看待.但是事实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公务员的认定中并没有把教师包括进去.由于教师的职业性质不明确,当出现了损害教师权益的现象时,就很难获得具体的法律支持.特别是实行聘任制以来,由一纸聘任合同建立起来的劳务关系对于教师的职业前景息息相关.然而由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地位的不对等,教师往往被定位于普通的劳务者,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的相关权益往往得不到实现.代课教师这一特殊时期为中国农村基础教育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清退过程中由于职业性质认定的不清晰和签订合同的不完备,有些地方甚至根据学历搞“一刀切”,这极大的损害的教师的权益.

3教师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同操作模式下发生的争议,其救济途径是不同的.目前关于教师维权申诉的法律条文只在《劳动法》中第三十九条有所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申诉机关不明确,其次对于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教师是由学校聘任的,则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参照民事纠纷.采取协商、调节、仲裁和民事诉讼.如果聘任权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由此引起的争议则属行政争议,受委托的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办法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实情况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申诉渠道的不畅通,聘任教师的申诉往往会成为封闭性的行政救济,权益受到侵害的聘任教师得不到真正的法律救济.

三、相关建议

1加强关于保护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立法工作

聘任制下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是在《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精神的指导下,由教师聘任办法等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组成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和聘任教师申诉部门为代表的一系列具体的行政部门的集合下实现的.当前应当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统一了全国的聘任标准,正规了聘任教师的法律程序,才能为聘任制下教师的权益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保障.教师的聘任还有赖于学校制度的建设,从微观上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程序制定一套合理的、科学的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的评价和解聘制度.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合同的规范性指导文件,明晰学校和教师责权关系,使签订的聘任合同作到规范公平,合理合法.

2明确教师的职业性质和法律身份

当教师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身份定位,就很难获得具体的法律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教师身份规定的混乱和模糊,很大程度上阻挠了教师,特别是聘任制度下的教师,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权途径.教师是否是国家公务员关系到教师能否被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任用,以及教师的福利、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参照当今许多国家的经验,比如韩国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美国和英国的教师由地方政府任用,聘用关系发生在教师与地方教育当局,严格的聘用程序和解聘程序保证了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教师的权益.笔者建议将教师列入公务员行列,使教师的任用成为教育行政法律程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和完善教师聘任合同调节机制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师聘任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教师申诉和教育行政司法制度(教育行政裁决、教育行政调节、教育行政复议).教师可以通过这两种法律救济制,对聘任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聘任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法律救济.建立科学公平的通知和听证制度,通过这种程序来给予被解聘的教师以申诉和申辩的机会,彰显教师聘任制的公平和合法性.加快教育部门的人事仲裁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校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教师聘任纠纷,依法维护教师和校方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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