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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罢工是公认的定法权利,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曾规定了罢工权利,单1982年宪法取消了
罢工成为一种思潮突然在中国内地出现,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
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罢工是工人的法定权利,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曾规定了罢工权利,但1982年宪法取消了.
而经济学者薛兆丰认为,罢工是集体违约,集体敲竹杠.乍听似乎有道理,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这是双方自愿的,你工人单方提出要求提高工资,这不违反契约了吗你不愿意干就走人,谁也没拦着你,那么多人还得等着就业呢,凭什么要组织起来罢工,甚至还组织纠察队阻挡一些自愿上班的工人法律还要确认什么罢工权,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意见,帮助企业和工人双方做好工作.有学者认为这是默认的罢工权.
但实际上,该条并没有明确罢工是法定权利.根据大部分国家法律,罢工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意味着:罢工行动中组织者有权设置纠察线,成立纠察队防止不利因素的干扰,甚至在资方严重侵害劳动权益时,可以采取占领劳动场所等自力救济手段,当然不得采取暴力行为;意味着罢工造成的损失,比如2002年9月27日美国西海岸码头工人罢工造成每天经济高达20亿美元的巨大损失,不会被追究赔偿责任,更不会被追究破坏生产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意味着罢工结束后罢工者有权要求恢复原职或优先取得空缺职位.
罢工作为法定权利,自有一套法律逻辑.而这套逻辑也符合经济规律.如果工人没有工会和罢工权,劳动力是分散的原子,劳动力市场充分竞争,而企业由于专业分工和复杂的管理等因素必然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资方必定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垄断,结果是,资方可以任意挑选工人,压低工资标准,这对工人当然不利.
表面上看对资方有利,但是,如果工人过快流动,资方不得不增加培训成本,而且得不到有归属感的工人进而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当资方过分压榨工人表面上会得到更多利润,但会带来额外成本,比如富士康工人就让它付出额外成本.
有了合理的罢工权,虽然表面上看工人和资方对立,但事实上工人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了,通过谈判,工人工资提升了,休息时间增多了,双方更加和谐相处.
罢工作为法定权利,虽然符合经济规律,但并不是市场经济法则的必然结果,而是法律本身正义法则的逻辑结果.法律的目的是要保护弱者,这在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
而且,很多表面平等但实际不平等的社会现实需要法律特别干预,比如劳动关系,表面上劳动合同自愿签署,但现实中资方显然是强势,中国的资方以为背景更是不―般的强势.因此,需要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都是为了保护弱者.
法律的干预是必要的.因为契约自由不是万能的,人与生俱来的差异决定了完全的市场经济必然带来贫富巨大差异,而弱者如果没有法律照顾,他们可能会选择“超限战”,强者最终也没有“好结果”.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是说工人有了罢工权就可以天天要挟资方涨工资.罢工权作为一种权利必然需要很多限制.
当然,我们国家没有独立的工会,部分工人罢工的合法性需要慎重考虑.比如,罢工只能针对经济利益,而不能针对自身经济利益之外的公共政策,如果工人可以通过罢工影响国家决策,那工人阶级真的太有力量了.
一种权利,既然有其合理性,就要疏导,而不是因为其有负面性就堵塞.富士康的悲剧以及由此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说明,我们国家需要立法明确罢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