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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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儒学是指儒家学派提出并发展成熟的备受统治阶层推崇而贯穿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思想体系.两千多年来,它在中国大地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独有偶,法律作为维系封建社会安定的工具,自然与之密不可分.在国家层面,儒学对国家法律体系、国法的制定与实施起着导向性的作用;在民间社会层面,儒学对民间社会规范以及法律思维亦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关 键 词 儒学法律国家民间社会

作者简介:李杰,临沂大学.

谈及我国浩瀚恢宏的历史,儒学是经久不衰的话题.所谓儒学,是指儒家学派提出并发展成熟的备受统治阶层推崇而贯穿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思想体系.两千多年来,它在中国大地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独有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在封建社会,法律作为统治者剥削奴役人民、维系社会安定的工具,自然与儒学密不可分.笔者抛砖引玉,就国家和民间社会层面浅谈儒学对我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国家:儒学对国家法律体系、国法的制定与实施起着导向性的作用

(一)国家法律体系

首先,立法权、司法权集权于君主,司法权于行政权合一.受西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礼范影响,先秦儒家在《荀子成相》说“臣谨修,君制度,今察善思论不乱”.它反映出“法自君出”的立法观点,宣扬君主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力.董仲舒在《为人者天》中提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以“君权神授”来强调君主权力的公正性和绝对性.天子金科玉律,一言九鼎.他可一言成法,也可一言废法.另一方面,君主具有最高司法权.以唐朝司法制度为例,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非具偶然性,大赦制度的设置也是君主最高司法权运行的必然结果.最后,君主具有最高行政权.君主可以决定机构的设置,也可以确定官员的考核任免方式.在这样的体制下,虽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诸如御史台或是大理寺的制约作用,地方司法也因行政权表现出专横、专制的特点.因此,封建王朝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没有明确的界限.事实上,行政权也影响、控制着司法审判.基于此可以认为,在儒学作为正统思想的封建王朝里司法权是行政权延伸后的附属权力.

其次,封建社会在治理国家的纲领中确定了“德主刑辅”、“德刑兼备”的理念.在统治方式上,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反对“以力服人”,但是并不忽视法的作用.孔子在“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着重强调德礼的重要性,但没有完全否认刑罚,而是肯定了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后继者孟子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阐述德法的关系,认为德刑兼备才有利于政治上的稳定.集大成者董仲舒则通过德刑阴阳关系论确定了“德刑兼备”、“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为什么儒家们会构建这样的治国理念框架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儒家认为法的存在只是能够防止人们犯罪而不能消灭其犯罪,德礼的教化有助于净化人们的品性,消除人们内心的的犯罪动力.另一方面,统治者权力来自于天道,也受它的束缚.为维护天道,统治者必须实行仁政,防止刑罚泛滥,缓和社会阶级矛盾.此所谓“法先王”也.总而言之,在治国的大纲要领上,儒学“德主刑辅”观可以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国法的制定与实施

首先,在儒学与法律的高度融合的进程中,以“引经入法”来实现“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和儒学经、理成为司法审判原则儒学对法律的制定、法律执行产生的指导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律儒家化和儒学经、理成为司法审判原则.从立法上看,继儒学成为正统思想之后,法律也逐渐开始了儒家化的历程.从汉代的“春秋决狱”,到儒者的“引经注律”,再到唐代的“一准乎礼”,法律儒家化最终得以基本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法律与儒学的矛盾,促进了古代法律与儒学倡导形成的传统道德的和谐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儒家化推动了下层人民对于法律制定的认可.在司法上,儒学起着指导和补充性的作用,增强了法律的灵活性.董仲舒根据《论语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观点,发展成父子间隐瞒犯罪事实不受法律追究的观点,进而把“父为子隐”的原则纳入司法审判,以强化儒学所维护的宗理.至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正式作为法律原则之一被确定下来.此为一例,另者,“原心论罪”则是主张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对于严格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形来说,“原心论罪”能够缓解国法和人情的冲突.对于法律没有或者不能规范到的情形来说,儒学能够发挥着创造性的补充作用.

二、民间社会:儒学对民间社会规范以及法律思维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民间社会规范

民间法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中国古代时期根据民间风俗习惯、社会传统道德流传下来在民间社会或者民间某一地域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在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一些风俗习惯以成文的方式被记载下来,成为历史文献的丰富内容.随着儒学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和科举制度的推行,儒学在民间也得到广泛的认可.地方上有声望的阶层接受了儒学的深刻教化,将风俗习惯、社会道德与儒学结合起来,制定家法族规,留下家训良言,以规范子孙后代的言行,由此积累某个地方的声誉,保证民间稳定和谐的交往.统治者基于维护民间社会稳定的需要,利用儒家文化在家族统治中的直接性作用,对民间法大都采取肯定的态度,或立法援用,或予以默认,以促进国法、天理、人情的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儒学观在维持民间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

正因为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糅合,民间法旗帜鲜明地反映出儒学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孝义礼观.朱熹在《家礼》中指出:“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朱熹通过对家庭关系中父子、兄弟、夫妇行为规范的阐述,意图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整个社会稳定运行.其次,亲尊等级观.司马光在《家范》中指出:“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与朱熹不同,司马光强调父子、兄弟、夫妇在家庭中的不同礼义行为的重要性,强烈地反映出民间社会的亲尊等级观.再次,中庸观.颜真卿在《颜氏家训》中指出:“笞奴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兄,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尤国焉”.中庸之道在民间社会的流行,成为个人为人处事、民间社会处理纠纷的准则.因此可以说,中庸观也是民间社会追求息讼、无讼的思想动力.最后,禁欲观.同样是颜真卿,他在《颜氏家训》中强调君子修行在于“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志远”.禁欲观是礼义观的延伸,民间社会中对于个人修行的倡导是以禁欲的方法来提升精神世界里对名利的克制力,从而在整个民间社会形成礼义谦让的局面.

(二)民间法律思维

儒学最鲜明的特色是具有浓烈的人情伦理意味.当儒学大众化后,人情可以说是决定民间法律思维的关键因素.成为正统思想后,“三纲五常”就成为最大的人情,当然儒学中的其他思想诸如“中庸观”“为政以德”也成为了能够影响民间法律思维的法律思想元素.“三纲五常”主张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伦理秩序.民间社会无不以之为“达摩克利斯之剑”.“三纲五常”中的孝义观念延伸后与“为政以德”等思想结合有助于培养民间社会崇尚人情、迷信行政权力的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崇尚复仇”、“侠客行义”、“清官治国”等等.由于古代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天理、人情理所应当地成为约束强权的法理依据,所以天理、人情观在民间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甚至出现天理、人情、国法发生严重冲突的现象.统治阶层一方面出于对天理、人情的尊崇,另一方面为了赢得民心的支持,制定国法一度承认“复仇”“侠客行义”的正当性,强调依靠清官治国.在“复仇”、“侠客行义”等行为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时,国法不得不禁止“复仇”、“侠客行义”.事实上,民间社会在心理上并没有接受这样的立法规范.当统治愈加专横、腐败横行、民不聊生时,“复仇”“侠客行义”之类的行为便越得不到禁止,对“清官治国”的理想期望越高.很明显,这时候中庸观的倡导亦失去了作用.在民间流行的俗话“不报此仇,誓不为人”道出了“为人”的要求:有仇必报.所以尽管国法禁止复仇,但基于天理、人情的道义观指挥着民众为了“孝义”僭越国法,甚至认为道义高于国法.当天子统治下的天道违背天理,人们反抗无望时只有以儒学义理来论证他们所事行为的合理性,在法律思维中实现他们的梦想,甚至推翻旧朝建立新国也是名正言顺的了.此时唯有顺乎人情,暂屈国法,以示遵从民意,顺应天道,从而苟延残喘.

儒学的中庸观、无讼观、义利观等思想引导教育民众形成息讼甚至畏讼的法律思维.但是因为儒学宣扬“义”和“天理”,民众又容易形成缠讼的法律思维,走上极端的诉讼道路.息讼、畏讼的法律思维是儒学教化和儒学指导下的国法机制调整相互作用下的结果.儒学通过孝、义、中庸等思想元素在民间社会形成和谐的氛围来完成对民众的心理强制,而国法按照尊卑等级观念以及孝义观念来规范、减少民间社会的诉讼,尽量将纠纷解决在社会基层,限制越级诉讼,达到稳定邻里、减轻讼累的目的,以此来实现对民众的社会强制.上述心理强制和社会强制导致民间社会自觉息讼甚至达到畏讼的状态.不过,因此也极易引发极端的诉讼方式.当民众认为自己的遭遇是天理不容的冤抑,或者维护自己所推崇的社会荣誉比如个人面子、家族声望等,则会采取一切办法来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其方式包括越级控诉、、复仇、谋杀等等.这些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甚广.因此,可以说在封建社会里,儒学的引导、教化使民间社会形成了息讼和缠讼的法律思维.

综上分析,儒学孝悌、仁义、中庸、三纲五常等基本义理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产生巨大的影响.国法莫不以之为引导,民间无不以之为自律.悠悠历史长河中,正是因为儒学,颇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在中国大地上形成了.时至当下,历史早已翻过崭新的一页,我们理应积极总结儒学法统观和古代法律实践的积极因素,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事业谱写新篇章,才不辜负我们厚重的历史,不辜负当前历史赋予的神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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