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4-03-17 点赞:49403 浏览:98398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关于社会关系及民事法律及有法律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社会关系论文范文文献,与“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对不知道怎么写社会关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2011年10月的“小悦悦”事件将“见死不救”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法律角度思考对“见死不救”问题进行规制是职责所在.在这里本文从剖析“见死不救”的类型出发,探讨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制.

关 键 词 “见死不救”类型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皮立城、付京章,兰州大学法学院.

一、“见死不救”的类型

通过对社会上出现的“见死不救”现象进行研究,本文的思路就是通过分析不同种类的“见死不救”的特点来阐述不同种类的“见死不救”哪些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制,哪些不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制,以及该由什么类型的法律进行规制.“见死不救”的类型划分如下:

1.有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一般法律都规定了不救助者相应的作为义务,但是不救助者并没有履行这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一般由于不救助者的职业或业务要求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救助者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大连6.20事件——大连见死不救

3.有先行行为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说的是见死不救者的先行行为引起了某种危险,这种危险致使危难者处于危险当中,见死不救者对这种情况下的危难者“见死不救”.

4.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说的是见死不救者先前与相对人有某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约定了见死不救者的某种义务,见死不救者没有履行约定,因而对相对人或其亲属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去救助.例如保姆坐视不理致重病幼儿死亡被批捕.

5.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说的是不救助者和受危难人有某种密切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情侣关系,一方陷入紧急危险,另一方不救助的情形.例如妻子服毒丈夫见死不救案.

6.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这种“见死不救”是说见死不救者的身份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此种救助义务不在不救助者的职务或业务范围内.例如2001年宁夏吴忠市副市长面对求救岸上观望被停职.

7.其他一般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这种的“见死不救”说的是见死不救者和陷入危难者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见死不救者也没有上述的法律上、职业上的救助义务,见死不救者对非自己行为造成的使他人陷入危险的情形而不予搭救.典型的就是“小悦悦”事件.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也可以分为对己有害的“见死不救”和对己无害的“见死不救”.对己有害的“见死不救”指的是假如不救助者对受危难者救助则会对自己造成损害.对己无害的“见死不救”顾名思义,假如不救助者救助危难者不会对自己造成损害,或这种损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二、法律对见死不救行为的规制

上文中,笔者根据一定的划分标准对“见死不救”进行了划分.下面笔者根据上文对“见死不救”的分类来论述我国法律应该怎么对“见死不救”问题进行规制.

(一)“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前五种类型

关于刑法对“见死不救”问题的规制主要针对的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来说的.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有关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的明文规定,因此在以不作为犯理论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分析的时候,其依据只能是刑法学的一般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上在关于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的问题上的通说为“四来源说”.“四来源说”不认为作为义务来源包括:(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业或职务道德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笔者认为,有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有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见死不救”、有先行行为的“见死不救”、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和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见死不救”是构成犯罪的,应该由刑法进行规制.这四种情形下当然构成犯罪,在此不赘述.

关于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见死不救,笔者认为也是构成犯罪的.德国学说界也有人提出“密切的社会关系”也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①因为在见死不救者和陷入危难者之间维系着某种特殊的关系,或是夫妻关系、情侣关系.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在陷入危难者处于危难之际,不救助者具有救助的期待可能性.公众从心理上认为见死不救者存在着救助的责任,这种责任是超越了基于道义和公德所要求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的法律应该对不救助者有更高的要求——惩罚这种“见死不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例如上文中“妻子跳车丈夫见死不救,丈夫背叛故意杀人罪”的案例.丈夫就被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判决结果也是被公众舆论接受的.

(二)“见死不救”的行政法律规制——第六种类型

关于这种“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纳入法律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制,但不应纳入到刑法体系当中,而应该由行政性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之所以应该由法律进行调整是因为见死不救者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社会公众和法律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理所应当要高于对一般民众的要求.这类人员的“见死不救”对社会有更大的不良示范性,对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有很大损害.②同时,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不应该由刑法进行调整,而应该由行政性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为在这类“见死不救”中,见死不救者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救助陷入危难者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也不是他们职责所要求的义务.因此,这类身份的人在特定危急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符合刑法理论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此就不构成犯罪.并且这种情况由行政性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也是符合实际的.

(三)“见死不救”的法律不规制——第七种类型的见死不救

关于其他一般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有的国家选择由民事法律来进行规制.葡萄牙是第一个在民法典中规定对己无害危难救助义务的国家.葡萄牙《民法典》第2368条规定:“在他人受侵犯时,在场的人有义务救助被攻击者,但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并且自身不冒风险.不阻止此等犯罪的人,应就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③

有的国家选择用刑事法律来规制.例如,美国弗蒙特州的《紧急医疗法案》规定:“一个人在知道他人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并且救助伤者不会对他本人带来伤害后,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对伤者提供帮助,除非已有其他人向伤者提供了这种帮助.”④《挪威刑法典》规定,在不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特别危险或者牺牲的情况下,对生命处于明显的、紧迫的危险中的他人有能力提供帮助而不予救助的,处罚金或者三个月以下;若是发生火灾等危及生命的类似事故,能够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而不予报告的,处罚金或者3个月以下,但造成死亡的,处6个月以下.⑤法国在其《法国新刑法》中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害,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须处以自由刑并科以罚金.此刑法同样适用于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行为者.“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仍予不行为者,处两年并科3000欧元罚金.”⑥德国刑法规定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难发生时,行为人有实施救助的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我国目前刑法还没有诸如此类的规定,但是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修正案增加“见死不救罪和见危不救罪”来惩罚这种“见死不救”.“小悦悦”事件中,有人建议将这种“见死不救”入刑.

笔者认为一般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规制,不论这种见死不救对己有无危害.它既不能由民事性法律来规制,也不能用行政性法律来规制,同样也不能用刑事性法律来规制.

假如这种情形的“见死不救”会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法律强制要求社会公众必须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利益,这样的法律超出了基本道德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它是对公民自由的严重干涉.因此,假如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会损害自身的利益,法律是不能强制规定此种救助义务的,否则这样的法就是越界的法.

即使这种“见死不救”是对己无害的,也不应该用法律来规制.民事法律的理念是意思自治,其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等价有偿.假如民事法律强制要求社会一般公众有“见死不救的义务”是违反民法的基本价值和民法基本原则的.

同样的,也不应由行政性法律来强制,理由很简单: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它不涉及行政主体.这类“见死不救”也不应该有刑法进行规制.

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在犯罪成立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这种类型的“见死不救”陷入危难者受到的伤害是由先前的行为人或事件造成的,与“见死不救者”无关,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先前的行为人或事件与特定的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说见死不救者与陷入危难者之后的死亡或是其他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是超出公众预期的,因为实在很难想象一个与陷入危难者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对陷入危难者不救助同杀害了陷入危难者具有等价性.把此类型的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规制只是极少数国家的做法,更存在操作层面的问题,典型的是证据方面的问题.⑦

法律不能强制规定对这类“见死不救”公众必须予以救助,但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可以通过精神鼓励或是物质鼓励手段促使人们见义勇为,这也符合法律的功能.社会主义法通过奖励的手段可以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⑧这样能做到道德和法律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

注释:

①黎宏.不作为犯罪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09-156.

②池应华.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理论的启示.法商研究.2005(6).

③徐国栋.大陆法系国家见义勇为立法.中华见义勇为.2009(9).

④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其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0.

⑤马松建.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2.

⑥罗结珍.法国新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3.

⑦江平.不应动用法律手段制止道德滑坡.v.省略/news/opinion/201110/65 e7e601-37cf-4ae7-9301-f7920403c361.s.2011-11-16.


⑧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9.

相关论文

医学人体实验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生命科学论文范文,生命科学相关毕业论文模板,关于医学人体实验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生命科学及人体及医学方。

药品价格虚高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药品销售论文范文,关于药品销售相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药品价格虚高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适合药品销售及经。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经济发展论文范文,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适合经济发展及民间及。

价格垄断法律规制问题

本文是一篇市场经济论文范文,关于市场经济类自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价格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市场经济及价格及经。

学校体罚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教育学论文范文,教育学有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学校体罚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适合教育学及学生及目的方面的。

广告的伦理缺失与法律规制

本论文是一篇法律制度方面法学专业相关论文,关于广告的伦理缺失与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制度及广告及社会公德。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出路

为您写行政诉讼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行政诉讼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出路相关论文范文集,包括关于行政诉讼及和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本论文为市场经济有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可用于市场经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关于知识产权类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适合知识产权及国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