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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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移植自域外的诊所法律教育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我国过于泛化的概念法学教育的流弊,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但广东各校的实践表明它也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困境,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适应性改造,建立经费支持、合理课程化等配套制度.

关 键 词 :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广东

近年来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呼声四起.在此背景下,从国外引进的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一些新型法学教学方法在我国得到热捧并迅速推广,在对传统的概念法学教育模式形成冲击的同时,它也表现出了诸多水土不服的症状.本文意在对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困境进行反思,为了便于分析,将考察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广东省,但其研究结论也大体上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困境

截至2013年1月底,全国共有15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成为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而广东就有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等12个单位会员,占总数的7.6%,高于其他省份的平均水平[1].

法律诊所的纷纷设立给向来以课堂讲授为主我国法学教育吹入了一股新鲜空气,促使人们反思既有法学教育模式的目标设置与方法体系,但它们也往往为以下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困.

1. 教育理念上的模糊

一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总体定位.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是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前者为专才教育模式,重在职业训练,为社会培养具备操作能力的专门型人才;后者为通才教育模式,意在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宽口径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法学专业在本科招生中取消了以往过细的专业划分,不少学校还强调在低年级阶段进行大平台的教学,似乎在朝着通识教育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对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的强调和实施也呈不断强化之势.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顺应了法学专才教育的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法学教育定位上这种两难抉择的困顿.

二是诊所法学教育的适应性.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的普通法土壤,锻铸于学徒式传带与经院式教学的历史合流,是现代法学院向曾经培养出“最好的律师”的学徒式法学教育模式致敬的产物[3].它以解决问题和实务操作为指向,带有深沉的美式实用主义哲学印记.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对理论体系的系统讲授,从概念到规则再到原则和制度,其间的逻辑推演等无不体现了经院式的风格.悠久的成文法传统也为这种概念法学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本土资源.虽然它单向度的知识传授路径饱受诟病,但却成功地为我国在短期内批量培养出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其低廉的运作成本也支撑起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突飞猛进.与此相应的是,在概念法学教育模式中,我国也已形成了社会实践、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及其铺陈如何与现有的教育模式接合是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2. 教学资源上的短缺

一是案源.在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中,教师所使用的案件往往经过了刻意的裁减、简化或假定,以使其具有内容上的适用性.与此不同,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将学生置身于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件情境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会见当事人、撰写书状甚至出庭等活动,通过这一过程来体验现实法律案件的复杂性和生动性.此外,法律诊所的首要目的毕竟在于教学,受到学时和性质等因素的限制,它只宜接收部分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虽然广东不少法学院系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拓展案源,但从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不少诊所的教学方式仍以课内讲授或案件模拟为主,有的甚至采用大班教学,课外实践有充当点缀之嫌.

二是师资.美国法学院系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主要从实务界延聘,且大部分为专职,无须承担诊所之外的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其职称晋升上也有一套不同于其他教师的评价体系[4].而广东现有的法律诊所教师普遍是从原有的专业教师中选拔,大多具有一定的司法实务经验.但他们除了诊所课程外,通常还要承担其他法学科目的教学任务,同时为了应对水涨船高的职称晋升和科研考评等要求,诊所教师还要完成大量的课题项目及论文撰写任务.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在于其高强度的人力投入,教师需要在课堂外花费大量时间指导学生实践,而这些投入却难以体现于现行的工作量统计体系.其结果必然是由于缺乏足够的驱动力,诊所教师甚至无法专心于诊所教学本身,更毋论致力于提高诊所的教学质量.

三是经费.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成本较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值班人员、差旅、打印复印乃至更高的师生比都使其较概念法学模式消耗更多的经费.对于不少法学院系而言,启动诊所项目首当其冲的便是经费问题.尽管有的如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等曾获得福特基金会等第三方的资助,但从长远来看,维持法律诊所正常运转的经费必须源自教育体制内部资源的切分,源自教育决策层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切实重视.

3. 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一是诊所的规模及对象.就实践来看,各法律诊所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对象限定于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因为只有当学生基本完成了法学核心课程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后才谈得上较全面的法律实践.但对于入选诊所的标准却很难精确量化,因此不少法学院系采取了个人申面试筛选的办法,如中山大学首期诊所即通过这一方法选择了40名“有兴趣、素质高的学生”参加[5],其他诊所的规模也大体如此.这使诊所法律教育只能作为成本昂贵的小众教育而存在.

二是诊所的实体化与课程化.法律诊所不仅是一种教学方式,它还要作为一个实体而存在,除了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之外,还需要配备一定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在编制普遍较为紧张的各高校,为法律诊所配备专职的管理和辅助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而多数法律诊所的工作人员由专业教师和诊所学生兼任,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诊所设置了诊所主任、导师和顾问、主管等岗位.此外,将诊所法律教育引入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中还面临着如何将其课程化的问题.由于规模和资源上的限制,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存在着一定困难,因此已完成法律诊所课程化的学校多将其定位于专业选修课程.如广东商学院将法律诊所课程列入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并为其分配了3个学分,中山大学则为法律诊所课程分配了4个学分. 三是伴生的法律问题.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实务技能的培训,其接手的案件主要是免费的法律援助案件,但是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着位阶低、较为原则等不足[6].在法律诊所实践中,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学生往往面临着身份上的尴尬.由于他们不具备律师身份和相应的执业经验,一方面在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难度,限制了诊所的案源;另一方面在与司法机关接触时也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如刑事案件中诊所学生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调查取证方面不易取得相关主体的配合,而对于法律诊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潜在纠纷及法律诊所可能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等更是无所依据.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适应性改造

广东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表明,到目前为止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功能还仅仅在于对已有的概念法学中具体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和补充,它与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一样均是作为实践教学的一个环节或手段,尚难以撼动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普及美国式诊所式教育只能是不切实际、一厢情愿的想法,诊所法律教育也并非一劳永逸地解决法学教育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它对实践技能和社会服务意识的高扬完全可以作为对僵化、低成本的概念法学教育的一剂解毒剂.在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移植借鉴的过程中,需要因地制宜对其进行适应性改造,特别是要培育以下制度:

1. 经费支持制度

一是建立常规性的经费支持制度.既可以将诊所法律教育的成本列支专业教学经费,也可以通过教改项目等形式提供专项启动资金支持.二是开拓外部经费支持渠道.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获得了较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取一定数额支持和鼓励高校等社会团体承担法律援助职能.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津贴.”据此,法律诊所对于其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收取一定的办案津贴,以弥补诊所的日常开支.

2. 师资培训与拓展制度

师资力量不足严重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质量和覆盖范围,其对策不外乎内部培育与外部引进两种:内部培育包括定期选派部分教师到国内较为成熟的法律诊所甚至国外进行集中培训,鼓励法学教师接触法律实务,有条件的甚至可以直接去实务部门挂职,以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外部引进则包括从实务部门引进具有学术能力和教学意愿的从业人员,甚至聘用具有诊所教学经验的外籍教师.例如,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建设过程中,雅礼协会派驻的具有美国律师资格的外籍教师就作出了“令人难忘的贡献”[7].

3. 参与者的选拔制度

在诊所教学资源总体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可以引入合理的准入竞争机制,在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人职业定位和综合素质基础之上,有重点地培训一些有志于进入法律职业的学生.

4. 多样化的教学制度

在适合案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堂教学等相结合,提高教学案例的仿真性,特别是要充分纳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和价值多元性,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同时,合理配置诊所教育的学时和学分数量,使诊所法律教育形成对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同时也能够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5. 日常管理和成绩评估制度

科学的管理制度能使相关资源和设备能够发挥最大效能,包括值班接待和登记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与文件归档制度等.而科学的成绩评估制度则要能够体现各环节多方面的表现和努力程度,特别是重视来自委托人和同伴对参与者的评价.

6. 特色办学制度

为解决适合案源不足的问题,众法律诊所采用了多种办法拓展接收案件的渠道,而其中积极承担法律援助职能是最有效同时也是最具社会服务意义的.虽然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有了巨幅增长[8],但是总体上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2010年底广东颁布了《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将法律援助覆盖的人口扩大到4 000万[9],这对专职法律援助机构而言是不小的压力.在此背景下,有效利用高校法律诊所的知识和人力资源将是惠及多方的共赢之举.此外,为避免法律诊所发展的过分同质化,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建立起一些立法诊所、劳动争议诊所、农民工权益保障诊所等特色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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