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东平湖湿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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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东平湖的生态环境却在不断地遭到破坏,湿地生态不断恶化等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和共同的挑战.东平湖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加强东平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的研究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 键 词 :东平湖湿地;湿地法律保护

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生态功能,在“生态健康”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具有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价值,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地球之肾”.东平湖湿地内水质清冽、水域开阔、芦苇丛生、鱼跃鸟鸣,构成了一幅秀逸醉人的水上画卷.由于各类产业的快速发展,东平湖泊出现了无序围垦、旅游航道内违规设置围网,东平湖湿地内违法捕杀水鸟、捣毁鸟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致使水鸟数量下降,湿地生态不断恶化等问题.因此,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东平湖湿地,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1971年2月2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尔公约)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成立.这是各国为有效的保护湿地不懈的努力而得来的成果.我国正式加入拉姆萨尔公约是在1992年7月31日,成为该公约的第67个成员国.加入《湿地公约》的同时,我国政府已指定黑龙江扎龙、吉林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岛鸟岛和湖南东寨港六个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1].为履行公约和协定,我国政府做了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特别是近年来对淮河、海河、辽河、滇池、巢湖和太湖进行重点治理,为保护湿地良好水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部规定涉及湿地相关的土地及动植物资源等法律法规中.即使在这些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中,“湿地”一词也很难看到,它包含在土地、水体、沼泽、湖泊、滩涂和草地等用语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滩涂属于国家所有,即湿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国家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中的自然资源,这些为中国的湿地立法提供了宪法保护,同时也为预防人为活动对湿地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现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现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①立法中的法律概念不明确.目前,尽管《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我国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未对湿地给予明确的定义.大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未涉及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而是将湿地分解为对人类有用的各种资源分别加以规范,这必然会导致对湿地管理方面的混乱.因此,很有必要将“湿地”的概念在法律上以明确.湿地是指包括湖泊、沼泽、水库、草滩地、沿海滩涂、水稻田等在内的生态环境的总称.②对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不完善、管理机构和权限不明确.我国虽然颁布了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20余部,但是现在还缺少一部针对湿地整套生态系统进行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 总体来说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多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系统,而且交叉、重复的现象普遍存在,很难产生作用,也难以形成全国性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从整体看,现有法律法规未能针对湿地特殊性提供专门有效的法律保障.③立法混乱,缺乏监督.在实践中,湿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牵涉面广、管理部门多,至今尚未形成良好的系统机制.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涉及很多内容:资源的权属关系、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行为规范、资源利用与保护范围的界定、破坏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罚则等,内容十分庞杂.相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协调导致适用法律冲突难以有个衡量的标准来适用它.而且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给执法监督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也导致了监督的疏忽.

从以上我国关于湿地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框架上看,我国的湿地立法已有了一些基础,但是,我国的湿地立法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对湿地保护有重大影响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也较少.当前, 湿地却面临着面积大量减少、生物多样性不断灭失、功能不断退化、湿地保护和管理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的现状,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已是大势所趋.

三、泰安东平湖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

湿地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人类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分,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湿地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加之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的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以上诸多缺陷.因此,我国急需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为此,应该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并且符合泰安东平湖湿地具体情况的《湿地保护法》[2].《湿地保护法》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是长期、持久地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它能从维护整体湿地生态系统的高度来规范与湿地有关的各种行为,以便更有效地保护东平湖湿地.《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湿地保护法》适用范围.关键问题就是要明确“湿地”或“湿地资源”的概念.中国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复杂,“湿地”或“湿地资源”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避免《湿地保护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冲突,以及避免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法规之间由于对湿地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现多重管辖或无人管辖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2.湿地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自然湿地原则、合理利用湿地原则、风险预防和充分考虑湿地价值原则等.湿地保护基本原则主要是为平衡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保护公共的生态安全而制定的.合理利用湿地和充分考虑湿地价值的原则可以使湿地资源得到有偿使用,从立法上严格控制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污染行为,使湿地资源能永续利用.

3.完善湿地保护措施.为有效地保护湿地,在原有湿地保护法律措施的基础上补充或者建立新的措施是必要的.目前,在湿地保护中应建立的措施包括:湿地影响评价制度、湿地保护区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制度、对湿地的资金投入及法律补救或救济措施.湿地保护区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湿地用水保障机制及湿地生态保护等措施的实施.法律补救或救济措施指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条文只规定如何处理一个问题,而未规定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当的补救或救济措施.《湿地保护法》应弥补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尽快完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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