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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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市场竞争中,企业应本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进行公平竞争,但是种种因素的差异,许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也明显不同.其中,少数经营者由于经济实力较强、产品自身具有特色等在相关市场中占主导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他们滥用支配地位,就会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对其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制,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市场支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现在我们主要来谈消极方面.企业一旦在竞争中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可以通过竞争可以限制其他的企业进入市场或者是排挤出市场中原有的一些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在“滥用”的情况下,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并威胁到有效竞争,有损害的事实发生.从现在各国的反垄断法来看,也是禁止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一般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以达到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阐述方式通常采用的是列举加概念的方式.主要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概括为五个方面:(1)高卖低买,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生产材料时凭借其垄断地位,以垄断高价卖出或者低价买进商品的行为.凭借自身垄断地位,索取与成本不成比例的垄断高价,从而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2)掠夺性定价,一般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产品自身生产成本的价格,且该低定价已经严重偏离了产品的价值来倾销产品.一旦将对手挤出市场,利用垄断支配地位制定高价弥补损失.(3)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同的交易情况下,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者条件上采取不同的对待.(4)搭售,又被成为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向交易相对方强行销售买方不需要的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一种行为.(5)拒绝交易行为,是指企业在没有正当的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或对交易的对象加以限制的行为.

二、各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概况

(一)美国

美国式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大市场的统一建立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托拉斯法》.随着时间的发展,现在的美国反垄断法已经相当的完善.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提出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但是它的规定比较抽象,主要是禁止为了取得和维护垄断能力而实施的行为.美国国会于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谢尔曼法》作为一种补充,准确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联邦立法外,还有《韦伯--波默斯法》、《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等.美国司法部及联邦委员会颁布的《横向合并准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等.这些都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理判定有着指导性的作用.

(二)日本

日本1934年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此法成效并不大.1947年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在它的法条中,明确的对一些概念作出了界定.如第2条规定:垄断状态是指在其商品或服务领域内由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等原因而产生的市场弊害的情形.还有第2条第5款、第7款及第9款分别对私人垄断、垄断状态及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第25条、第89条、第95条第4款规定了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法律责任,这也让我们看出在日本反垄断立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1991年颁布《公平交易法》,该法主要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部分.第二章是反垄断法,它在第5条、第10条对企业独占及其认定标准、滥用独占地位阻碍竞争都有具体的规定.第31条、32条、35条是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概况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都设定了一些规范进行调整.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6条,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强制交易、掠夺性定价及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三种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7、18、19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进行了规定,第6条、第17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47条、第50条是对违反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原则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在滥用这种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来界定企业或者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复杂多样,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我们可以判断该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行为是否违法.这些垄断的行为通过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与排斥、企图独占市场、对消费者利益损害等反映出来,所以,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应该从上述因素加以考虑.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原则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性认定原则,是经过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长期的反垄断实践过程中总结出对的,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又称自身违法原则,是指本身具有禁止和限制竞争的性质,不受效果与环境的影响.这种行为直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被禁止.它的优点就是即维护法律规定的安全价值又节约了资源.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这种市场行为,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只要存在这种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

合理原则产生于美国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一般认为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应该直接视为违法,它需要通过具体合理性、非合理性因素进行分析比较.这种原则减少了不必要的竞争,同时也促进了一些有益的竞争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很多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不能根据本身违法原则确定他们违法,而是要根据合理原则进行判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是基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确定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认定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同时要给予受害者何种法律救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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