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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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泸州遗赠案中,法官直接跳过《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而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判决赢得了民众的掌声和欢呼,但却不是一种法律的胜利,其中透露出了实践中法官在判案时的错误做法.公民依照法律规则行事的行为应得到赞同与鼓励,这样才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关 键 词 ]泸州遗赠案;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案件回顾

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5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于2001年1 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学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便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适用时的界限,法院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具体法律规则认定黄永彬的公证遗嘱有效,还是适用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法院作出的赢得民众掌声与欢呼的判决是否真的正确真的值得欢呼?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应先解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适用时的界限问题.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一)《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同时,《继承法》对遗嘱人的自由作了相应的限制,该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遗嘱人黄永彬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具体规定,行使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立下遗嘱,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虽然该公证处对抚恤金部分进行了撤销,但这只是让黄永彬的遗嘱部分无效,并不代表全部无效.遗嘱人黄永彬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该遗嘱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没有违反《继承法》关于特留份额的规定,该遗嘱也无《继承法》第22条规定的使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遗嘱人黄永彬的公证遗嘱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法官在否定黄永彬的遗嘱效力时,也并不是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宣告该遗嘱无效,而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为该遗嘱“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二)相关法律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概念,各国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一原则不管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不确定性,这也使得法官在应用这一原则时具有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改变,即使在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也有着不同的道德衡量标准和不同的风俗习惯,这也使得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显得困难.


那么,本案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呢?可以说,当今很多人都对第三者持否定态度,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背叛婚姻的那一方也是不道德的,所以,对本案的原告张学英,因其是第三者,因此,大众都对其持否定态度,在法官宣判之后,大众对判决很满意.但是,理性的思考,黄永彬和张学英的不道德行为,与黄永彬的遗嘱行为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我们不能用遗嘱人的不道德行为否定其合法的遗嘱的效力,我们承认黄永彬和张学英的婚外恋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但法官在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时并没有必要去查清遗嘱人的道德情况,也不能因遗嘱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否定遗嘱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既然有《继承法》明确的法律规则可适用,法官不应直接跳过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再者,具体到黄永彬的遗嘱行为,因现在我们看到的案件情况有限,由于我们并不知黄永彬不留遗产给合法妻子的原因(当然这并不是本案需查清的事实),我们并不能对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妄下定论.

2.一夫一妻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同时,我国《婚姻法》也对婚姻中不忠实者的行为作了惩罚性的规定,如第46条就规定因对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黄永彬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若蒋伦芳提出离婚,可以要求黄永彬进行赔偿,但是,黄永彬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能用来否定其遗赠行为的效力,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权利,平等的履行法律义务,违反法律时,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不得享有特权.

正是因为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以,即使是死刑犯,法律也要保护其人权.那么,在本案中,因为张学英是第三者,我们就要剥夺她的法定权利吗?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就像我们并不剥夺故意杀人者的受遗赠权一样.

4.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活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也就是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人有指定受遗赠人、改变、撤销遗赠内容的自由,黄永彬只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其指定受遗赠人的权利,不能对此进行剥夺或否定,应该尊重死者的意思自治,即使死刑犯,也并不因他犯下的罪行而剥夺或否定其指定受遗赠的权利. 三、维护公民的法律信仰

本案中,黄永彬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其情人张学英,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该遗赠遗嘱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学英拿着该遗嘱将蒋伦芳告上了法庭,行使其诉讼的权利,为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应该说,她们的行为都是一种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实施的行为,但是,法官否定了她们的法律信仰.

法律规则为公民提供一种确定的行为指导原则,于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法律规则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一种确定的预期.我们不能要求公民跨过法律规则而按照法律原则来行事,因为法律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并不能为其提供一种确定的对行为的预期.若公民按照法律规则行事却不能得到其预期的法律结果,那么,对其法律信仰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所以,笔者认为,虽然本案中法官的判决赢得了民众的掌声,但是,却不能说是法律的胜利.

四、结语

法律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精神,是法律规则的灵魂,但是,其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我们不能直接跳过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在现今公民的法律信仰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我们更应保护公民的法律信仰,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打击公民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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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浪,云南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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