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互动网络

时间:2024-03-17 点赞:52337 浏览:107866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该文是司法制度专业公益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公益方面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互动网络相关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公益及群体及法律援助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公益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领域,拓展了公众参与的空间.在相对于国家领域、市场领域、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中,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公共特性使其与媒体、公众形成了信赖服务的亲密关系,又因其专业性的突显与社会公众形成角色身份冲突关系,进而构建起平等互惠的合作模式.

关 键 词 公益法律服务 社会网络 公共空间

作者简介:周晓霞,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92-0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较为显著地出现了诸如行业垄断、社会歧视、公共危害、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农民工利益保护等系列问题.随着社会的转型变迁与律师制度的健全,主动寻求律师帮助的弱势群体越来越多,公共法律资源共享度越来越大,律师专业性、公共性的合一程度越来越高.追求法律公共价值的律师,在相同理念的凝合下,组成民间公益法律组织,扮演起为弱势群体理性代言的公共角色.当社会底层群体的正当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而拟采取另类方式维权时,他们将这部分人重新拉回到公共法律的理性辩论空间,帮助他们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渠道.公益诉讼律师逐渐成为政府、市场、社会与个人联系的中介,在定纷止争、消弭矛盾、促进法治进步的同时,将单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共意识动员起来,在政府功能薄弱的公共领域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

一、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的亲密关系:专业与公共角色合一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作为律师职业群体成员,首先以专业性获得职业合法地位,他们须用专业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以精湛的法律技术作为职业存续的合法基础.然而,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产生伊始,他们就把正义共享的公共性,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法律制度的进步作为最高的职业宗旨与目标.法律职业主义争论的专业性与公共性冲突,在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身上达到了最高统一.专业角色与公共角色在职业价值取向上的统一,使得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的互动看上去很是亲密.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的互动频率,远比与大牌同业律师的互动频率高,与媒体和公众的关系亲密度,也比与职业群体的其他成员要好.

(一)媒体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互动网络

媒体通过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报道,通过开展好律师评选活动,通过给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推荐案件,通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媒体报道的培训等活动,建构起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紧密互动的关系网.

第一,媒体选择报道对象的标准是公益效应与社会效应,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服务准则对应.媒体在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互动伊始,就建立了亲密的伙伴关系.一位长期关注公益事件/案件的资深媒体记者谈到,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出发点是为了公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这一点跟媒体的价值取向具有同质性,因为任何一家媒体都是面向大众的,都是关心公众利益的.某些弱势群体案件,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是对方当事人过于强势,不依法办事,会导致案件进展困难.媒体通过个案追踪,将案件带入公共领域,可以推动案件进展.

第二,媒体召开的案件新闻发布会,使社会公众成为公共意识、法律理念的接收器.当公益法律组织发现多个案件重复出现类似问题时,也会通过媒体将讯息传达给民众和决策者.

第三,媒体记者除了报道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还会帮助当事人联系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新浪、网易等新媒体以及传统纸媒的法治专栏,都留有与,经常有“沉冤暗雪”的当事人找媒体张声势讨公道,媒体记者出于同理心或仅有的法律知识,根据求助群体把案件转给公益法律组织.

第四,虽然媒体给了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很多溢美之词,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互动关系也很紧密,但互动网络中也有无法填补的结构洞.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监管下的媒体,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只是“隔山望水”.民间公益法律组织大多是NGO性质,独立于政府、市场同类职业团体,在公共领域活动的自治性相对较高.而我国媒体并不是纯商业运作,都有其主管单位,在选题与报道方面都要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公益案件的报道以及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采访,必须先行经过报批程序.


另一方面,媒体侧重报道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公共性,有时公共性与法律专业性不统一.公众经常从媒体中听到一些陌生的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名字,只是因为媒体认为这些律师的法律行为达到了公益法律服务的社会实效,因而从这些律师进入大众视域起就被当作律师报道了.媒体对报道对象是不是持有执业资格证,并不特别关注.如果公众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被报道的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没有执业资格证,公众很容易猜测这些律师在以公益作噱头或者沽名钓誉.

(二)公众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互动网络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而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公众通过向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倾诉案情询问法律建议,建构起当事人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互动关系网络.

第一,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弱势群体,缔结了无偿服务的互助关系.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当事人之间,虽然也存在律师与客户的专业关系,但由于不按市场价值收费,更接等的互帮互助关系.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用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不收取代理费,只需要当事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负担一点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

第二,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将事件转为案件带入公共场域,与社会公众建立起理性讨论的公共关系.当事人向公益法律组织免费问询,经过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集体讨论,决定受理诉讼请求时,事件就被带入准公共领域,即使不进入法院,也可以通过社会各界,媒体或者相关机构达成协商的效果.律师会根据案情与证据,来选择使用公益诉讼策略或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辩护词饱含感情,辩护词里时常有法律之外关乎社会理念的言词,令当事人感到贴心与信赖.

第三,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为正义共享的理想,不计成本地为当事人服务,与社会公众建立起平等服务关系.他们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利益尽心尽力,付出的时间往往超过八小时,付出的精力也经常超身体负荷,透支着健康为弱势群体付出,赢得了社会公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认同.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无私利他的付出,使其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信赖、依赖的关系,建构起亲密的身份认同. 第四,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用无偿的法律服务影响着周围的人,在与当事人的互动中建立起公共意识传播网络.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对社会的影响,很多时候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志愿精神、公益心影响着向他们求助的当事人,当事人又把这份公共意识传播给他们周围的人,使得公益像种子一样在每个人心中扎了根.

第五,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公众建立起法律资源共享关系.多数寻求帮助的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的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通过网上搜索,当事人发现社会上有类似案例,并有为某类特定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组织,于是就致电或直接面询求助.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开放法律资源的公共特征是免费无偿性,普适平等性,社会公益性.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享有的法律资源,向所有潜在当事人开放,对当事人不迎不拒、不挑不捡.免费的法律咨询,既提供给衣衫褴褛的当事人,又不拒绝语词混乱的当事人,更不排斥没有文化的当事人.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关乎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第六,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多元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与社会公众建立起相互信赖的职业认同关系.民间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用多元的方式,直接提供给受助群体法律服务.咨询方式有咨询、网上咨询和来访咨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在时间安排上也尽量方便农民工,周末设有值班律师.很多当事人通过口口相传找到中心和工作站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建委、信访、法院等很多部门以及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和北京市民都把向他们寻求帮助的农民工介绍到工作站 .公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越高,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专业性与公共性统一程度越高.

二、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的冲突关系:专业与公共角色冲突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本想用自己的努力去救助贫弱群体,却常常被一些人说成精神病,被误解为是炒作,想出名.因索要案而成为媒体宠儿的郝劲松,却同时是不少单位和部门眼中典型的“刁民”和“狂人”,其行为被认为是“无理取闹”和“炒作”.一些替农民工维权的律师则被人打上了“借贫弱群体敛财”的标签.2009年4月,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严义明就被不明身份者殴打.更多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表示,遭恐吓或无形施压情况时有发生,却很少为公众知晓 .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这个符号承载了太多期待,而这些角色期待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自身的认同并不能完全匹配,这种不匹配将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带入了角色困境.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因服务于特定群体而进入了公共领域,因理性代言群体公共利益受到大众传媒的青睐,律师的职业身份与公共利益代言的角色叠加,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角色适应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职业身份与公共身份的纠结

对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当事人不仅认同他们的执业资格,而且认同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前者是职业角色,后者是一种公共角色.访谈中,参与过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大多认为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比商业律师多一些身份认同困惑,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需要扮演并且统合更多的社会角色,而职业角色与公共角色的整合就是其中之一.

如何与素养高低不齐的当事人沟通好,实现加诸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身上的公共角色与职业角色,成为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不得不训练的素养.律师从个人私益代理人到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过渡,也促成了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大众传媒广泛而紧密的结盟.适应这种角色的瞬间漂移,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来说是一种职业考验.

当事人求助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通常是冲着他或者其所在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而来,他们把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当作救苦救难的菩萨看待,律师被附加了一种解决疑难问题的公共角色,只好通过耐心解释和良好沟通来扮演这个角色.两种角色达到良好平衡的一个检验标准,是当事人对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认同程度.这种认同是个进阶的过程:首先认同是不是律师,律师只需要拿执业资格来说话,这个认同的是职业身份.其次认同是不是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这是对公共身份的认同.律师职业身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比较容易,但是公共身份得到当事人认同就比较困难.

(二)专业角色与社工角色的混同

当角色扮演者与他人对某个角色认识不统一时,就会因角色冲突或角色模糊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感到不愉快.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被当事人赋予了社会工作者与专业律师双重角色,这份期待超越了律师解决法律问题的单一职业身份.在没有专业社工合作的模式内,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耗尽、身心透支.社工与专业律师身份的叠加令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支应不暇.受访律师从不同侧面阐述了专业律师与社会工作者身份混同的原因、表现和后果.

关于律师角色与社工角色混同的原因,有的律师将之归因为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无偿的服务方式.有的律师将之归因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匮乏.面对当事人不断给律师强加的身份,负面的信息或困惑的情绪会日积月累的不断叠加.为了防止负面情绪对理性判断的干扰,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被迫学会了一些心理疏导的技巧,同行彼此之间也通过相互疏导的方式来分享情绪,以此作为对抗职业枯竭和心灵干涸的武器.

(三)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疏离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一方面是纠纷调解者,另一方面也是矛盾集结号.在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之间,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有时会被某些地方政府认为是“捣蛋鬼”、“自讨苦吃的穷律师”等等微辞一应尽有.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一路走来,最难面对的是来自社会不认同的压力,难在遭受到周围人的不理解,此外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政治风险.一方面是政府的误读与偏差,另一方面缺乏公众的理解.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代理的案件大多较为复杂、曲折,并且常以败诉告终,一方面给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带来压力,另一方面还要承受来自各方的不理解甚至鄙视 .在自我认知与社会认同的分裂状态下,不少专职公益法律服务群体都曾罹患过抑郁症.类似丘建东、郝劲松这样的独立公益诉讼人,屡屡挑战制度,挑战国家行政机关,因而有时自然被认为是“麻烦制造者”或者“刁民”.正如郝劲松所说,自己常被误会为是在故意找茬 . 有的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因为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甚至还惹来了质疑其身份的官司.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主要来自群体自身、当事人、亲戚朋友、社会传媒、相关NGO组织.缺乏良性的社会支持系统,也影响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自我认同,如果能得到政府政策的倾斜和支持,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中间桥梁作用将能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

三、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的合作:平等互惠

(一)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街道社区的合作

公益法律组织会组织律师,定期、不定期的走入社区,诸如12月1日艾滋病日,3月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他们会走入社区进行普法,免费发放法律宣传品.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也会做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了解情况,探讨心理支持等方面的合作.有些公益法律组织每年在社区的普法宣传次数达二十次,不管酷夏、严冬,都会和社区的大爷大妈一起,在街边为公众解答法律问题.

西方国家存在很多社区法律组织,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社区法律办公室、安达略省的社区法律诊所、澳大利亚的社区法律中心、美国社区法律诊所、英格兰威尔士的法律中心等.我国的街道法律服务所原有的功能定位与非营利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也有着相似之处,一般也集中在街道贫困群众的家庭婚姻、劳动纠纷、邻里纠纷等方面,运营模式也是扎根社区,面向基层.但街道法律服务所在城市里功能受限,公众信任度与知情度相对较低,与民间公益法律组织合作,反而更能发挥作用.有研究者建议,将街道法律服务所转变为非营利性的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既符合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需要,同时也具备优越的先天条件 .

(二)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大众传媒的合作

各大纸媒、自媒体经常光顾拥挤的公益法律组织.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很容易与记者对同一案件达成社会结构认知上的共识.公益法律服务群体是从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评论的,记者们则侧重于文化和道德意涵,他们的沟通主旨是案件中受害人的被加害过程及其死亡的悲剧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记者与律师在采访开始前,就会先讨论一些共同认知.家庭暴力只有在死亡结果或者防卫过度出现时,才得到社会和公众的关注.而在此之前,机关接到多次报案也不给予立案.无法启动司法程序时,受害人只能用逃跑、借助朋友亲戚关系周旋这样的生活常识来维系自己心理的平衡.而当其无法通过打破与团体、社会的平衡来维持自平衡时,采取了极端的消解自己生命的方

该文是司法制度专业公益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公益方面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社会公众互动网络相关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公益及群体及法律援助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公益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式来摆脱厄运.这种悲剧恰恰在受害人与其家庭成员的互动结构中完成.家庭结构可能把一位顺从、软弱的妇女牢牢的嵌入其中,即使通过离婚诉讼,诉诸司法救济也无法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选择了用生命为自己的悲情人生呐喊.家庭结构本应是一种和谐、稳定的避难所,对有些人来说反成了家庭施暴行为的保护屏,因为场域的私密性而脱离于公众视域之外,游离于群体评论之外,结构对个人的束缚性和个人对改变结构的建构努力有着如此大的张力.在这种张力和冲突的重新平衡下,个人与群体、社会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在良恶之间循环.

四、结论

我国公益法律服务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了公民社会空间的建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受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跨国影响,我国出现了新型的民间组织.特别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法律场域也开始出现民间组织的尝试.起初这些组织还在寻求国家权威的支持,挂靠于高校或者依托国家支持的法律诊所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在历经了认同危机和独立风险尝试之后,它们采取了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组织形式,脱离了在人事、资金、组织结构等方面与国家的联结,完全由律师个人自下而上发起成立、依靠社会力量运作.“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这一象征符号,是在公民社会建构过程中引入以获得一定合法性的积极努力.这一符号,呈现了偏离市场的职业价值感性回归,展示了公民社会的特性与意识,体现出独立的社会空间发挥的作用.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专业身份与公共身份的冲突促进了其与社会公共资源的合作.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民间场域,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以公共角色与媒体建构起亲密的互动网络,与社会公众建构起平等的互动关系.虽然他们也遭遇专业角色与公共角色的冲突、困惑、纠结,但冲突有推动变迁的功能,正如哲学家杜威所说:“冲突是思想的牛虻,它激发我们去观察和记忆,它煽动我们去发明,它鼓励我们去摆脱绵羊般的怯懦,它推动我们奋勇前进等冲突是思考和创新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职业角色冲突引致的身份困境,推动了公益法律服务群体与街道社区、民间组织、大众传媒的互惠合作.

注释:

刘东华,杨晓雷编.公益法律研究(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4.

王瑜.有多少人愿当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工人日报.2010-1-24.http://.mingong 123./news/27/201001/fa848bfeb398d894..

卫毅,郭建梅.你怎么还在做公益法律服务群体呀?南方人物周刊.2009.http://.infzm./content/27285.

公益法律服务群体,英雄还是刁民?南方周末.2009-5-21.http://news.sina../o/2009-05-21/150015662857s.s.

陈荣卓.“草根”法律服务组织:属性变迁与进路选择——2000年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改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8.

刘易斯·科塞著.杨心恒,等译.社会学导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610.

相关论文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项目

本文是一篇空调节能论文范文,空调节能类毕业论文模板,关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项目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空调节能及医。

我国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探析

这篇社会保障论文范文属于法律社会学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社会保障方面毕业论文题目,与我国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探析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

新建本科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途径

为您写地方经济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地方经济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新建本科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途径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包括关于地方。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该文为法律事务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相关法学专业导论论文,可作为国际商法专业法律事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

公益行动――媒体重大的社会责任

关于公益及媒体及公益事业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公益方面论文格式,关于公益行动――媒体重大的社会责任相关论文例文,对写作公益论。

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

此文是一篇科学技术论文范文,科学技术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适合不知如何写科学技术及物理学及科。

做足人才工作服务运城经济社会

本论文是一篇社会工作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做足人才工作服务运城经济社会相关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社会工作及人才及现代化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