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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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针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适用方面以及中国股东的问题展开论述,文章指出在法律适用上的趋势是逐步趋向于取消外资在某些方面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用统一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内外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不能参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超国民待遇的一种体现,文章认为并认为将中国自然人股东排除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具有种种局限性,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做出调整.

[关 键 词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自然人股东

目前我国用于适用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一些涉及股权并购、上市等问题的规定和通知.但是总体上说,我国学界对此问题所作的研究并不多.在此,我主要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我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制度和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于法律适用方面

在法律适用上,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1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上述基本原则,应该理解为在现阶段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权宜之计,因为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局面必须得到改变,即由两法同时适用逐渐过渡到单一的《公司法》.

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理由

(1)在立法技术上,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基本上采用制定单行法规的方式,同时表现为多层次立法、分散立法的特点,这使得外商投资立法缺少全面性和系统性.而《公司法》的系统性、全面性和统一性特点不仅能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上述缺点.(2)市场经济要求各民事主体处于竞争的平等地位,仅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这就要求《公司法》应统一适用于各市场主体.(3)统一适用公司法是适应WTO基本规则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与该条原则相反,我国外资企业法一方面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多的超国民待遇,比如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对外商投资企业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学者有的称为“次国民待遇”.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中的中国自然人股东问题分析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除中国股东外,还有外国和其他地区的股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外国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而这里的个人,通常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但也包括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同胞,甚至包括在中国境外取得了居住权的中国公民.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中国股东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自然人.笔者认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应该包括中国自然人.理由是:

1.允许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可行性

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外资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时,中国利用外资工作刚刚起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人们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认识也刚刚开始,个人的经济能力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自然人排除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范围之外,是符合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这一限制已受到立法及实践两方面的挑战.

(1)在立法方面,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近又在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取消了根据涉外属性对合同进行划分,承认自然人有订立“一切合同”的权利.2003年3月12日颁布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该暂行规定第10条第三款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理论上,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包括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2)在实践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江苏、广东等地,已允许个体工商户经申报特批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允许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具有必要性

(1)从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承认自然人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投资权,本质上属于民法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并且我国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参与到外商投资企业而禁止中国自然人参与到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权利大于东道国的投资者的权利,无形中赋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不符.

(2)近年来,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及证券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已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两个股票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拥有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如果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却禁止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从实际操作看,就是不允许自然人在股票交易市场购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其结果必然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的极度混乱,而对已经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来说,意味着其只能向机构投资者融资,这样的融资渠道与国内公司相比是很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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