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妻”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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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作为男同性恋身后的隐性群体“同妻”日益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并成为了社会学界乃至法学界人士关注/探讨的焦点.当男同性恋为了生育子女或满足父母/社会要求与异性结婚,却在婚后追求或维持着同性关系时,作为其配偶,必然面临着无性/无爱/受冷落甚至家庭冷暴力之类的困境,由此,“同妻”权利受损的问题应运而生.

[关 键 词 ] 同妻;婚姻;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057-1

近年来,随着国内学界对同性恋研究的日趋深化,同性恋这一群体已为大众所知晓并认知.然而,随着男同性恋进入异性婚姻,在其身后出现了一个新兴群体“同妻”,即男同性恋的具有异性取向的妻子.2005年,电视台播出了记者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的名义》的节目,这是“同妻”群体第一次出现在国内主流媒体上.2012年,四川大学女教师罗洪玲跳楼,形成轰动一时的“同妻案”.由此,“同妻”群体成为了国内新闻媒介乃至学界的热点议题.纵观国内已有的研究,笔者发现“同妻”作为男同性恋的附体,当男同性恋通过与异性结婚解决了家庭和社会对自己的期待问题时,却让自己的妻子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同妻”在这种畸形的婚姻关系中面临着种种权利的被侵犯和侵害,因此,对于此群体的权利救济已具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必须予以警惕,为“同妻”这一弱势群体寻求出一条可行/有效的救济之路.

一、国内“同妻”现状

据中国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保守估计,中国目前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至少有2000万,其中 80%-90%的男同性恋者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由此可见,目前国内的同妻数量至少在1600万名以上.虽然是较保守的估计,但是这么大的数字着实使笔者感到震惊.婚姻本该为女性搭建起享受家庭生活的桥梁,恰恰男同性恋的婚姻却给这么庞大的女性群体带来了不可预计的伤痛.

二、“同妻”权利受损的法律分析

基于以上对“同妻”面临的遭遇的概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同妻”在与男同性恋的婚姻家庭关系中,配偶权遭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侵犯和损害,具体来讲,包含丈夫未能充分履行与妻子的同居义务和对妻子的忠实义务;其次男同性恋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及妻子因丈夫感染上性病或艾滋病毒等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健康权,即使得妻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遭受威胁或实害.


(一)从配偶权看“同妻”权利受损

我国当前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而配偶权是基于此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基本身份权,是权利人专属享有的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可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关于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学界至今仍存有争议,尚无定论,此处笔者引用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即:夫妻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抚养、扶助、救助权;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权.“同妻”在婚姻中,则主要面临的是丈夫不能充分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

1.夫妻同居义务.同居权是指配偶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的权利.男女缔结婚姻关系后,作为夫妻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性生活成为维系关系的主要纽带,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就是对这种性生活的确认和保障.而且,性爱作为之间的相互依赖与结合,应是男女双方生理的、情感的、精神的等诸多方面的互动关系的总和.

然而,因男同性恋者们对同性的爱恋和对异性的排斥,使得他们的妻子得不到应有的性关爱甚至使其遭受性.参阅相关报道和文献,笔者发现,在这种畸形的婚姻中存在着各种匪夷所思的做法,比如“为了挽救婚烟,同性恋丈夫替妻租性”/“同妻通过网上性爱解救无性婚姻”等.显然这些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维系,并且有悖于风序良俗.可见,“同妻”与丈夫的同居权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并由此而滋生了一定的家庭和社会危机.

2.夫妻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又称配偶的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不为婚外性生活,一方的权利恰是他方的义务.因此,如若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相应的是对方的权利遭受侵犯,具体来讲会对另一方配偶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产生影响,甚至会使对方产生精神上的压力或遭受外人的冷眼相待和蔑视.

然而,男同性恋者在婚姻之外,还有同性伴侣.虽然这个很难界定出他们是否会或者说是否能发生性关系,但是只要存在这种事实关系,“同妻”们就必然会面临来自心理的和外界的压力.据调查,笔者发现很多“同妻”为了保全丈夫的面子,或羞于让外人知道自己嫁了个同性恋丈夫,或为了孩子而忍气吞声任由丈夫在外面“胡闹”.当忍受的巨大精神压力不堪重负的时候,一些“同妻”甚至选择死亡来终结自己压抑已久濒临崩溃的情感防线.前文所提及的四川教师罗洪玲案正是印证了这一危机转化成现实的可能性.这些显然是由于男同性恋未能充分履行忠实义务而给其妻子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从健康权看“同妻”权利受损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包括生理机能的健康和良好的心理状态.“同妻”在婚姻家庭中遭受丈夫的暴力/冷眼相待/漠视等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其健康权无疑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据相关方面调查得出,1/4的男同性恋者曾得过性病,其中大量男同性恋者为了确认自己的性取向,曾和配偶发生过性关系,由此导致了部分“同妻”传染上性病,甚至被动感染上艾滋病毒,这是对“同妻”健康权的严重损害.

三、结语

“同妻”作为男同性恋的伴随体,随着男同性恋进入婚姻而产生,在分析其在这样的婚姻家庭中可能遭受权利损害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产生这种结果的起因是同性婚姻在我国的非合法化,男同性恋们不得不被迫接受主流的传统婚姻形式.因此,在关注“同妻”的权利保障之外,必须承认其与同性恋权利运动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关系,如若将两者的解决方案配套使用,有望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作者简介:陈苑(1991-),女,汉族,湖北黄冈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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