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问题的原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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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法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发生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这些纠纷已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亟待应对的重大课题.本文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以及大学生对此可以采取的权利救济途径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关 键 词】高校 法律纠纷 原因 对策

从1998年田某因北京科技大学以其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颁发、学位证而将母校告上法庭开始,到原北大博士生刘某因不服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而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湖北襄樊学院学生因考试被学校勒令退学不服而起诉学校,学生和高校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昔日的学术殿堂成为了今日的法庭被告,从未被质疑过的颁发、学位证行为以及学校的管理行为和处分权成为了“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院的审查.学界普遍认为,大学颁发和学位证的权力、处分和管理学生的行为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司法介入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就干涉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妨碍了大学的自治.而也有一些人认为,司法介入大学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是必要的.因为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发生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而长久以来我们将大学定位于事业单位,其行为也属内部行政行为,对于学生受到不公正待遇后如何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在学校不断申诉,形成了对此类权利的司法救济的真空,有权利必有救济,因此如何有效的解决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成为我们当前重要课题.而如何能行之有效的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首先我们就得先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以及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学生进行教育;而学生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他们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两者最普遍的行政法律关系. 但在实际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结构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还有内部管理关系.从教育法来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力具有公权力的色彩.而学生的权利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是永恒存在的”那样,高校的自主权有时会侵犯到学生的权利,而学生权利的滥用也会妨碍学校权力的行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通常情况下,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有的学生会选择沉默,有的学生会选择在校内解决,只有一小部分同学会选择诉诸法庭.根据我们在桂林各大高校的调查问卷显示:1、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学校的侵犯时,你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你的权利?百分之八十的学生选择先找学校解决,如不服再向相关部门申诉,最后诉至法院,只有百分之四的学生会直接起诉.2、在高校与学生纠纷案件中,你如何看待诉讼结果?百分之二十八的学生认为高校胜诉,其属于强势主体;只有百分之二的学生认为学生胜诉,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百分之四十七的学生认为结果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及学生的维权意识.相对于高校而言,学生是弱势群体,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学生们认为,学校是强势主体,当学校管理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当或不法行使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时,学生会维护自己的权利.极端的情况下,学生会将学校告上法庭.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的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高校管理者服务意识淡薄.长期以来,高校作为拥有一定自主权的事业单位,传统的管理理念就是服从,即老师服从于学校、学生服从于老师的观念.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相当一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只是把学生当做被管理者,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这就决定了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处于服从于被动的地位,损害了学生权利,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二)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随着我过法制的不断发展,学生的法律观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当学校的权力侵害到他们的权利时,他们不再是保持沉默和忍耐,而是拿起法律武器向学校讨个“说法”,直至将学校诉至公堂.

(三)学校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学校的管理机制存在缺陷也是导致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之一.如学校在行使处分权的时候,在作出处分之前并没有听取学生的辩解意见,作出处分后也没有及时的通知学生.在我们与桂林某大学教务处领导的访谈中得知,该校的处分权由学校统一行使,发现违纪情况,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会收集证据,而后要求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院系提出的处理意,并按学生违纪管理办法作出决定.如果是较重大的情况,则交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学校简化了程序,学生的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侵害发生后,很多学校内部救济机制也不健全,学生申诉无门,最终造成了与学校对簿公堂的局面.

(四)对于学校的自主权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学校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在这里学校就相当于一个“小王国”,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外部人无从监督.这是导致高校与学生发生纠纷的外部原因.

三、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问题的对策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转变思想观念,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高校应改变传统的“权力至上”的观念,确立以“学生为本”管理理念,实现从“管理”为目的手段到以“服务学生”为根本宗旨的转变.增强观念,优化教育环境,促进与学生的平等对话,建立新型的平等的关系,使矛盾解决在对话当中.

(二)要健全和完善高校管理机制和法律纠纷内部救济机制.正当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完善高校管理机制,必须实现程序的正当,保障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也是对学校的监督,所以高校应建立内部救济机制即申诉机制.当发生纠纷时使学生可以有地方申诉,尽可能穷尽学校内部的救济途径,而不是直接诉至法院,争取使大多数纠纷解决在高校内部.

(三)健全和完善学生权利维护的相关法律,加强对高校权力的监督.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虽然有规定,但并不明确.学校的规章制度又有些地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出入,很容易形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的权力和学生的权利,并完善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同时,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依法治校的实行,对高校权力监督的加强,和谐校园的构建,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将会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并不断减少.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也将会随着我过教育的改革和法制的法制而出现新的焦点,如何构建和谐法治的校园,建立良性的新型的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有待于法学界和教育界的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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