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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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立法层面,我国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只存在于一些零散的规范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更没有对此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在司法层面,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规范依据和程序规定.因此,在当今消费经济时代,加快形成有效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体系;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85-02

作者简介:宋琦(1988-),女,吉林通化人,吉林省长春市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牛保忠(1987-),男,河南封丘人,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

一、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1.法律层级比较低,缺乏具体的规定.现有的规定大部分只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实施的规范.并且许多规定都是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的层面,法律层级比较低,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缺乏权威性.因此很有必要对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做一次专门的清理,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

2.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现有的规定只是要求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实施法律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样去保护,发生信息泄露时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以及应该向什么部门提出维权申请,甚至在实践中出现无法适从的问题,这些都是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有限,并不能充分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以上这些缺陷使消费者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维权的困难.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我国以后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立法需要改进之处.总之,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

(二)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方面的问题

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民事方面.由于缺乏特别的司法保障制度,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民事普通程序来实现.但是对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来说,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时间长,成本高.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普通民事程序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六个月,对于涉案利益不大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而言,审理时间过长,耗时费力.同时,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审理时间给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造成了巨大的成本,甚至得不偿失,使很多消费者望“法庭”而却步.其次,是举证难的问题.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同样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在信息侵犯类型案件中,侵害人往往手段隐蔽,甚至具有高科技的特点,这对被侵害的消费者而言,举证就变的尤为困难.再次,是惩罚程度不足.即使经过冗长的法庭审理程序消费者可以胜诉,但对于侵权人而言处罚措施也是极为轻微的.这与消费者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是极不匹配的,这将会消减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打击其对法律的信心,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思路

(一)推广小额诉讼和集团诉讼的维权方式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则与普通诉讼、建议诉讼在诉讼理念和费用上有明显区别,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在较快时间内解决纠纷,并且在诉讼费用上也大幅降低.常常有人会指责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差,其实并不是意识差,而是制度的构建存在缺失,程序复杂,导致维权困难,让消费者打退堂鼓.如果是多个消费者受到同样的信息权益侵害时,可以把这些诉讼个体组成一个作为原告来提起诉讼.相比单个诉讼主体,集团诉讼可以使弱小的消费者更有利的维权.在这里需要特别发挥的作用,使之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维权代表,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大后盾.

(二)采取分层次的保护方式

由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因此对于这一类型案件的处理和救济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针对性地采取分层次的保护方式.例如,对于侵害程度较轻的,危害性不大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可以向投诉.基于这一行为受众的群体性,必然会收到一定数量的投诉,这样就可以作为这些被侵害的消费者的代表与侵害人经营者进行交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经营者拒不道歉赔偿的,消费者还可以代表这些被侵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样通过代为交涉,提高了维权的可能性,同时节省时间和精力.另外,一旦计入诉讼程序,其在的登记记录也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可谓是一举多得.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提起公益诉讼的审查和救济制度帮助消费者维权.当然,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严重的造成较大损害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应当立即直接向机关报案,由机关展开侦察,为其调查取证,根据现有的机关办案程序进行解决.

(三)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

当前我国的学者几乎已经认可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对待,那理所当然的,应当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已久,但消费者对其法律地位仍然不能有很好的认知,更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做出规定时,应当包括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条件的收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专门的保护机构等内容,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这明显是一种抽象的人格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规定较宽泛,不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形成全面的保护,因此,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理论和实践上,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

(四)严格规范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

应当在法律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商家在交易中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并且保证这些信息的不被泄露.信息的收集,应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厂家应该在收集信息的时候,主动出示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条款、保护条款、侵权违约责任等内容.互联网厂商在消费者进行网上消费或者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时,应当主动弹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隐私条款内容.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厂商和消费者应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达成一致.如果商家需要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并且对公开的范围以及侵权责任做出书面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公开.信息公开后的使用情况,商家有权及时告知消费者.

[ 参 考 文 献 ]

[1]姚琳娜.浅议个人信息的保护[J].知识经济,2011(03):52.

[2]周汉华.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况及主要立法模式[N].中国经济时报,2005.

[3]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0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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