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的权利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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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社区律师

社区律师是指面向社区居民、小区业主等基层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其业务范围包括:(1)提供免费法律讲座;(2)提供免费法律咨询;(3)为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4)为社区工作提供法律帮助;(5)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6)为行业协会提供法律服务等.

二、社区律师是“六五普法”的必然产物

2011年是我国“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年初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各地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其中,法律进社区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让人们更有尊严地生活,是“六五”普法工作的主流思想.现实生活中,在面前,菜农没有尊严;在城市人面前,农民没有尊严;在有房者面前,蜗居者没有尊严;在有资产者面前,无产者没有尊严.“六五”普法的根本目的,就是普及公民正确的法治观念,公平、公正、秩序和诚信等理念,教会老百姓懂法,进而学习用法,或者能利用法律维权.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社区律师应运而生.可以说,社区律师的产生有它客观性与历史必然性.

三、社区律师是社区法律服务的实践者

社区律师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社区、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搭建起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话平台.我国社会矛盾突显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冲撞,公权与私力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在对抗中各自寻找着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与权利的界限.然而现实中,公权力量过于强大,常常侵入到公民私权领域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与纠纷.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牺牲当地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允许进口工业废弃物,导致许多癌症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着损害居民利益的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导致大量、上吊等恶件案件的发生,诸如此类都直接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在这场有关权力与权利的争战中,越来越多权利主体,以自伤、这种最惨烈的方式来表示出对过份强大的公权力的不满.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社区律师可以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缓冲带.律师具有身份独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优势,在政府和群众之间能起到沟通和平衡的作用,有利于建立起全过程、多渠道、全方位、法治化与柔性化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社区律师可以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比如:个案咨询、代理诉讼、参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中斡旋、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与小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等.将社区能为城市居民的法律服务,完全展开,甚至可以开辟出新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帮助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教会小区居民组织一系列促进邻里和睦的活动,即成立宝宝乐园(有0至6岁孩子的业主组织起来的活动小组)、小志愿者队伍(上学的孩子们组织起来,为小区提供公益劳动,由业主委员会颁发志愿者证书)、老年人活动组(60岁以上业主及家属组织在一起开展兴趣活动)、各种文体兴趣小组等等.这些活动虽然不是法律服务,却是带来小区居民幸福生活的必要工作,也可以纳入社区律师的工作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律师是帮助城市居民幸福、和谐生活的技术支持者和组织实践者.


四、社区律师是城市居民的权利保护者

上海市区103个街道中的91个街道,和100多个乡镇中的30多个乡镇,已经与178家律师事务所签约,进行社区律师工作的尝试.哈尔滨市也开展了百所律师事务所与百家社区联姻的活动,将律师送到定点的社区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一般而言,社区律师作为城市居民的权利保护者,主要体现在社区律师的服务内容上,比如:动迁纠纷、债务纠纷、房屋继承、赡养老人、劳动就业、工伤事故等方面,这些法律问题折射出城市居民最普遍的私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继承权、劳动权、人身权等.社区律师通过自身努力地工作,捍卫了城市居民这些最基本的民权,让普通百姓得到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向全社会普及尊重法律、理性运用法律的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社区律师是教育城市居用法律权利的指导者

我国转型时期的矛盾是利益冲突与博弈的过程,而矛盾调节的最优方案是实现所有人受益.社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成为公民权利的直接普及者,亲自教育城市居民学会运用法律,实现自己的权利.以笔者的观察,我国在公民的法律教育上是一块空白.有一个素质很高的小区,业主都是硕士、博士学历,居然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奋斗了三年,还没有成立.其实,法律规定得十分详细,任何懂中文的人都能看懂,但为什么这些高智商的人,却办不成这件事呢?就是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不明白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具体运用出来.社区律师就是这样业主的指导教师,更准确地说,社区律师是社会大学的教授,传授着普遍人如何在社会中理性地生活、如何与他人更好地沟通、与政府机关沟通、与物业沟通,将事情办好.这是一门很难学习的社会学问,而社区律师就是这门新学科的导师.

六、社区律师是城市贫困居民的公益律师

在我国,律师的这种公众服务精神被正在发展起来的公益律师完美地诠释着.我国的公益律师包括:1、严格意义上的公益律师,即受雇于公益机构的律师;2、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3、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4、公益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5、利用节假日进行义务法律服务的律师志愿者;6、社区律师等.公益律师与私益律师的主要区别在于“公益”,他们主要通过公益诉讼、立法建议、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普及法律知识等工作来保护公共利益.公益律师紧紧围绕着民生工程开展自己的工作,从农民工维权到城市小区环境污染,从未成人法律保护到住房拆迁的维权,每一项涉及人民根本利益的环节都是公益律师所关注的地方.他们通过公益诉讼或非诉讼项目的扩散性,影响社会公众和政府公共决策,从而推动法制变革,或通过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立法提出建议,并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在工作中他们自身不畏强权、追求正义、勇于坚持、努力变革,对弱者仁爱怜悯,对社会腐败现象积极反击.

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公益律师还处于在起步阶段,表现出无组织、无制度、单打独斗的凌散局面.各地的公益律师都是以个人行为或者是少数人的行为在支撑着这一神圣的公益事业.总体来看,发展势头缓慢,形成不了团体的凝聚力.整个社会拜金主义严重,每个人都被物欲侵蚀,律师作为社会一分子也是一样,追求经济价值的律师大大多于追求正义公平的律师.一切以经济实力说话的风气,将律师本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感、公共道德心给冲淡了,以致于只有少数具有理想主义情操的人坚守着内心的信念,因此,公益律师只不过是少数律师的些许善举,并没有成为主流趋势.可以说,公益律师带来的社会效益是长期而深远的,即使在短期内还看不见成效,但对于我国律师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公益律师将是我国未来律师发展的一大趋势,社区律师就是服务于城市贫困居民的公益律师.低保人群生活困难,无法支付的律师费,由社区律师义务帮助他们,让他们充分体会到社会的温暖,其社会效益是巨大而深远的.

七、社区律师是不需要政府买单的“公职律师”

在我国,公职律师就是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公务员,他们一方面有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又具有公务员身份.其工作就是承办政府的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弱势群众,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等特点和优势,公职律师没有任期限制,可以为政府提供长期、连续性的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以无偿服务的方式,充分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众的利益.

相比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应当成为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中的主角,但现实中公职律师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首先,公职律师人数少,满足不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需求,加之法律服务经费不足,更加吸引不到高素质法律人才,公职律师整体质量一般.其次,在公职律师制度设计中,因其公务员编制的原因,把其工作的评价升迁等内容引入行政体系之中,这必将有损其独立的律师地位,成为公权力的一员,在制约公权力滥用方面突显出天然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有公权力代言人之嫌.当公权力与私权力出现冲突时,公职律师的人格独立性和执业独立性都将大打折扣,可能沦为政府部门谋取私利的工具.再次,公职律师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划分不尽合理,公职律师的许多职能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相交叉,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公职律师存在抵触情绪,得不到政府法制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影响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最后,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律师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编制以及各部门利益冲突等诸多问题.各地公职律师的试点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存在各自为政现象.由于管理体制所限,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进行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双重管理,但是,是采取(下转第67页)(上接第64页)集中管理方式(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还是分散管理方式(由公职律师服务部门分别管理),司法部没有予以明确,以致发生了公职律师职责不明、管理错位等情况.

针对公职律师人数少的现状,可以采用招聘“政府雇员”的方法,在现有的律师队伍中招聘“政府雇员”作为“公职律师”.扩大公职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即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外,还应当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党派和人民团体实行公职律师制度.保障公职律师应有的独立性,对公职律师宜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即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建立国家出资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把公职律师归为专业技术类,并参照现行的律师评定标准和办法,授予其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此外,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等应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办法可以参照相应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可以说,社区律师从本质上说应当是公职律师,但是社区律师又是以公益律师的身份进入社区,没有编制,不需要国家财政出资,完全以公益律师的身份在做着公职律师的工作.从这一点来看,这项制度的潜力是巨大的,由于免去去编制及财政等诸多原因,社区律师很容易展开工作,更容易被社区人群所接受,相比于公职律师更具有执业独立性,有充分的话语权,是以社会力量承担政府工作的一种新尝试.虽然它更草根一些,但当公权力与私权利产生冲突时,社区律师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捍卫城市居民的私权.从这一点上来说,它与公职律师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总之,社区律师是律师的一个新的代名词,它就是律师,只不过更加实用,服务对象更接近底层群众.从经济效益来看,短期内是无私地奉献,从长远眼光看,它有无限的发展空间,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无论社区律师未来发展如何,希望社会给予更多地鼓励、理解和支持,让这些从事社区律师的具有理想主义和实干家双重特色的勇士们,看到美好的未来,看到中国法治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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