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看商标侵权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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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购物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网络购物的快捷、便宜、高效等特点吸引着众多白领阶层的人融入其中.而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无时无刻不挑动着消费者的神经.而淘宝商城也充分感受到了网络购物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应运而生的是伴随着网络购物规模的不断扩大,商家们也开始触碰商标纠纷的“雷区”.2013年7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淘宝网店经营者魏珍君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和文字,并赔偿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淘宝网不承担责任.这是江西省第一起网店商标侵权案,足以对广大网店店主产生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情

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标注册认证,商标局予以注册.流行美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于2012年11月在“绣兰阁”网店购买了3款相关商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物品进行观察、拍照及记录.经流行美公司鉴定,上述3款产品与流行美公司销售产品存在差异,均非流行美公司生产或授权指定供应商生产,属假冒产品.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流行美”注册商标遭淘宝网店经营者侵权,遂将该网店经营者和淘宝网一起列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称,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有一家“绣兰阁”网店,未经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体,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解该店铺是经流行美公司经营或授权的;公司还指出,网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为其网店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实施不正当竞争.经投诉后,“绣兰阁”网店对投诉拒不改正.

该公司还认为,公司多次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不履行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不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屏蔽侵权网店、处理侵权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流行美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网店经营者魏珍君向法院辩称,“绣兰阁”网店没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店面装潢,更不会误导消费者,故无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绣兰阁”网店对商品描述为流行美丽、流行美发是正当的产品介绍,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淘宝网则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实施经营行为,也从未鼓励或允许卖家销售侵权商品.流行美公司在诉前通过淘宝网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后又以律师函投诉,淘宝网均及时处理,采取了删除链接等措施.

判决

高新法院认为,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应当根据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来分析.网店经营者魏某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出售头发装饰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发专柜正品”、“流行美丽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销售的商品与“流行美”商标核准使用的头发装饰品属同类,已达到使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准,系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认定魏某在其经营的“绣兰阁”网店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样的行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标权.

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淘宝网的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网对魏某在淘宝网上注册及销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费用,亦未介入魏珍君与他人的交易过程.淘宝网并无共同侵权故意,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流行美公司投诉后,淘宝网删除了相关产品链接,提供了魏珍君的身份信息,已履行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要求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据此,高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魏珍君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和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淘宝网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在本案中,高新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构成以及责任方面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法院通过判决回答了网络交易平台所有人对网络用户侵权商品销售行为的免责条件(即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一、《著作权法》及《侵权责任法》对避风港规则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4个方面,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以及主观过错的存在往往是争论的焦点.

对此,国际知识产权界在版权领域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受到一定影响.美国1998年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其主要含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根据版权领域的通俗说法,内容提供商是指在网络上直接提供、发布内容的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技术提供商对于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主张避风港原则进行侵权抗辩,有两个成立条件:(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被控侵权内容或者断开被控侵权内容的链接(即“通知与移除”规则),同时将通知转送(或者公告)给网络用户.上述两个条件是并列关系.

二、本案中避风港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适用 1 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结果.由于我国《商标法》领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只能借用版权领域的相关规定解决问题,先要确定网络交易平台为侵权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互联网直接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己直接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对其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淘宝网为魏珍君销售侵权商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未直接实施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其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通知与移除措施是网络交易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的条件之一.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首先应当考查其是否按照权利人的通知及时采取了移除措施.

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流行美公司发现魏珍君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后,先后多次致电淘宝网投诉,淘宝网多次删除了魏珍君发的商品信息.据此,一审判决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可见,法院肯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按照商标权人的通知采取移除措施.

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收集证据.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商标权利人如何才能获取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网络用户在维权时都面临着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问题.笔者建议尝试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员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现场进行监督,打印或拍照,并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另外,交易平台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的优势,由于只负责建立交易的沟通渠道,只要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和管理即可,因此成本低、运营方便,但是C2C模式下卖家资质良莠不齐,假货泛滥,侵权事件颇多,C2C交易平台的声誉受损且诉讼不断.而B2C交易网站虽然自己负责货源,可以保证正品,少有侵权纠纷,但是如果为占据更多市场而扩大经营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因此,近几年C2C交易平台和B2C交易网站互相借鉴,开始探索新的模式.C2C交易平台的代表淘宝网,设置淘宝商城并采用独立域名,淘宝商城同样是交易平台的模式,但是强化对卖家资质的审查,要求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并且作出保证正品的承诺.而B2C交易网站为降低成本,开拓市场则开放交易平台,吸引商家入驻,也保证正品.可见,平台化、正品化是未来网购网站的必然趋势.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将更广,而且对平台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将会更高.笔者建议,为了提高网购网站的信誉,其应当作出正品的保证同时应做到本文所述的注意义务之外再加强对卖家资质的审查,比如要求其提供商标授权的证明,以减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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