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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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电子政务本身的建设,阻碍了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以规范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进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首先,我国应该制订和完善实施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法律;其次,要制订和完善电子政务活动的核心性法律;最后,要制订和完善电子政务活动的运作性法律.

关 键 词: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024-04

收稿日期:2011-04-15

作者简介:李永忠(1963―),男,新疆奇台人,福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信息管理系主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政府管理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信息产业合作.

一、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是各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构建和完善是保障电子政务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条件.

⒈有利于规范电子政务活动,促进传统的管理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电子政务的发展来源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政府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必然结果,它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光明的前景.但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技术运用不合理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为减少信息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规范电子政务活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电子政务有别于传统的政府行政模式,信息社会的政府正在逐步从管理走向服务,政府职能的调整和转变需要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才能更好地实现.

⒉有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政府、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使公民能够合法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但如果没有法律作保障,那么公众就没有能力或者意愿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所以,一个完整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能够增加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程度,保障公民监督政府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在实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可能会受到信息安全方面的威胁.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信息安全,可以让政府、公众和企业的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⒊有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矛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复杂性、多样性和灵活性,会给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术语的明确性、固定性和稳定性造成冲击,对电子政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构建一套完备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解决上述矛盾和冲突的必经之路.

⒋有利于消除电子政务发展中的重复建设问题.我国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大量的网络体系,明确了电子政务项目,但却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使得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呈现出政府信息资源整合程度低,政府网络体系利用效率低,政府网站浏览、查询、使用程度低等现象.因此,通过立法和调整原有不适应信息化要求的法律来逐步消除上述现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⒌有利于个人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社会的市场竞争日益全球化、复杂化,而且激烈程度远超以往任何阶段,个人和企业在市场中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资源.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来保障个人和企业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服务已经迫在眉睫.

二、国外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启示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政府各个领域广泛而深入地应用以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和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并逐步完善了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还出台了《电子政府法》这样的单行法对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美国早在1965年就已经开始注意到立法在保障政府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并于1967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自1980年美国颁布《文书削减法》起,美国加快了对相关旧法的调整和建立新法的速度,迄今为止,已经基本形成了促进、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日本自1989年实施《关于行政机关保存的电子计算机中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以来,已经颁布实施了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近30部,横跨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G2G、G2B、G2C等各种业务中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建立了保障电子政务实施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韩国自1999年起加快了与电子政务法律相关的立法工作,如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缩小数字鸿沟条例》、《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法》、《网络信息服务业促进法》等,涵盖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的诸多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包括:⑴调整旧法和订立新法相结合.⑵电子政务活动内容立法要结合国情,电子政务技术立法要尽量符合国际标准.⑶电子政务立法必须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⑷电子政务活动诸关系的规范、调整必须将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

三、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关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是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进行的,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主要有:

(一)国家及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1991-2010)

⒈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法律:从电子政务兴起到1999年,我国的电子政务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出现了重“电子”轻“政务”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计算机方面的法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⒉信息法律: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以及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确保了政府部门对于大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便于民众了解政府的财政情况、工作效率,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⒊有关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如2003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将电子政务纳入法制化范畴,但是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操作性,对于电子政务一些本质问题的规定涉及较少;2004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确保了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地方性法规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电子政务进入逐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成立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其带领下,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非常活跃.如《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而后者比较系统地对电子政务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立法状况明显落后于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法律体系不完善,难以满足电子政务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求.电子政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目的之一就是建立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服务型政府.就我国目前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来看,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和基本信息安全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关于电子政务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使得G2G、G2B、G2C等活动还处于盲目发展阶段,产生了许多问题.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阻碍了电子政务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快速发展.

⒉标准不统一,立法混乱.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标准不统一.虽然各地政府都制订了相关的电子政务法律,但大都是依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而没有考虑整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使得各地的法律标准比较混乱.即使是由国家一级的政府机构提供的电子政务服务,其标准也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公民有效获取信息,也不利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使得“信息孤岛”现象越来越严重.


⒊电子政务安全方面缺乏法律保障.电子政务系统中包含很多需要保密的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获取,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但现阶段我国的电子政务安全措施尚有不少缺陷,使得地方政府的网站很容易被攻击. 如在防止信息间谍的潜入、预防网络病毒的发生、防止政府重要信息的扩散方面,其安全保障还很不够.

⒋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矛盾.电子政务需要政府公开信息,实现政务的透明化管理,但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外泄的问题.很多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⒌缺乏监督机制,执行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对电子政务活动的约束不足,监督管理不够.缺乏监督约束的电子政务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也使得公民的监督权得不到有效的体现.很多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各种具体行为难以区分与量化,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四、构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设想

一套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解决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需要制订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修改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前进,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借鉴国外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如下图所示:

(一)基础性法律

制订并完善有关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法律.实施电子政务需要协调政府间的信息行为关系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行为关系.电子政务建设的目的就是服务公众,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的平台,以保证公民能够得到信息.在此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因此,还需制订有关信息共享、信息公开、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

⒈信息公开方面:制订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在于规定公共行政组织对其保有和管理的信息源有公开的义务,规定要求公开的必要事项,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权以及加强公开行政和政策运行的透明度.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对政府信息的合法知情权.但到目前为止,施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应该继续完善该《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法》.

⒉信息共享方面:长久以来,信息资源部门化使得各部门独家垄断自己所采集的信息资源,并用各种规章制度设置种种障碍,使信息共享难以实现,造成了“信息孤岛”现象,这种现象使得政府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大打折扣.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因此,要想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就必须制订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如我国可制订《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法》来确保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⒊信息安全方面:在信息化的进程中,一方面要增强个人信息利用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不正当的目的.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知识的普及,很多专门攻击政府网站以获得个人利益或纯粹娱乐,这使得我国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也增加了国家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来满足电子政务发展的需求.首先,要尽快制订《个人隐私保护法》以保证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其次,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府信息进行犯罪活动,需要制订《电子信息犯罪防治法》、《反垃圾邮件法》、《网络信息安全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来保护公众的电子信息安全.

(二)核心性法律

电子政务核心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关政府信息网站、政府信息网络建设、政府无纸化办公等直接规范电子政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因此被称为电子政务的核心性法律.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电子政务法》,以此统领、指导并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保障电子政务建设的快速发展.除《电子政务法》外,还要制订以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⒈《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用来调整两方面的事项,一是电子政府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二是电子政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这方面的法律可以使政府部门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从而避免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避免电子政务建设流于形式.

⒉《电子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网络行政行为.网络环境下政府行为本身有别于传统的政府行为,这种行为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是需要调整和规范的,这是电子政务良好运行的客观要求.各国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都加强了规范电子政务行为本身的法律法规建设.为此,我国要尽快建立《电子政务行政程序法》来确保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政府的行为能够有法可依.

⒊《电子政务技术法》:主要规范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技术性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电子政务标准法》:主要用来规范电子政务的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标准,便于公民对政府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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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也便于政府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一般来说,一个标准的体系应该包括六个部分: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而且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也应该在结合国情的同时与世界标准接轨.⑵《电子政务安全法》:它有别于信息安全法,是一个侧重于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信息法律.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安全隐患严重,应当及早制订和实施《电子政务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子政务的安全标准、具体措施以及对于不能达到该标准的惩罚措施,应明确政府工作人员因过失而使电子政务系统遭到破坏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法分子恶意破坏、攻击我国电子政务系统应受到的刑事处罚.⑶《电子政务签章法》:主要用来规范电子签章行为的标准,如电子签章单位的设置标准、个人电子签章的标准以及对于违反签章法律应受到的惩罚.

(三)运作性法律

电子政务运作过程中操作性环节也需要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⒈《电子政务基金法》:主要涉及电子政务资金的来源、预算、分配以及对如何使用资金进行的监督.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仅仅依靠国家的投资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适当吸收企业的资金.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存在“数字鸿沟”现象,因而如何合理分配资金来解决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问题也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如我国电子政务法律可规定一些对于发展农村地区电子政务的扶植性政策等.对此,我国可制订《电子政务基金法》来规范电子政务的资金来源、分配等.


⒉《电子商务相关法》:主要用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项活动的法律.各国在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中都面临电子商务对政府行为模式的改变和挑战问题.这种现象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领域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规则方面.在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迅速,2011年1月6日,淘宝网在淘宝年度盛典发布2010年网购数据.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与此同时,在我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G2B、B2G等电子商务活动中也有许多行为需要规范.因此,制订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已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我国可制订《网上采购法》、《网上申报程序法》、《电子认证法》等法律来规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务活动.

⒊《电子政务监督法》:主要用来调整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等事项.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接受群众监督.电子政务法律也只有在受监督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如果只有法律没有监督,只会使法律流于形式.因此,我国应建立与电子政务法律相关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电子政务法律的顺利实施.

在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立后,还需要国家进行统一领导,以协调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解决“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问题,最终在全社会的有力监督下,实现政府行政效率、政府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的大幅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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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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