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与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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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代社会,信仰已经从宗教的藩篱中解放出来,人们将社会信仰寄托在充分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社会更需要共同的法律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突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诚然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但用国民教育来传授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治意识,逐步确立法律信仰极为重要.因此我们要加强树立法律权威、树立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程序意识的国民教育,从而使人们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关 键 词 】法律信仰 国民教育 法治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法律信仰对法律权威的重要性,而法律权威又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信仰的状况却还不尽人满意.下面两则案例能说明一些问题.

案例1:电视台2012年10月14日《新闻直播间》节目做了一个关于“中国式过马路”的小调查,该调查结果显示,某十字路口一小时内有近600人闯红灯.记者在“文明天下行”的媒体行动推出之后,在石家庄的一个十字路口专门进行了一小时文明观察,发现路口的行人凑够一撮就可以过马路,红绿灯基本上形同虚设.为了快速通过路口,人不让车,车不让人,车辆剐蹭行人的事故就经常发生.在贵阳市某个十字路口也进行了“一小时文明观察”,情况也是如此.

案例2: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的广佛五金城里,两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遭到后来车辆的两度碾压.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最后只有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小悦悦离世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司机的肇事,间接原因也许是十几位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

以上两则案例,以及与其相类似的案例都曾经在我们身边发生过,我们对此或震惊,或见怪不怪.案例1关于中国式过马路,体现出我们民众遵纪守法意识的缺乏,案例2对小悦悦的见死不救,体现出民众对见义勇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欠,这些都是民众缺乏对社会主义法律的遵从、追求和信仰的表现.

一、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信仰

信仰是指人们对自身生存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存在或观念体系的确信、尊崇,并奉之为行为的准则.法律信仰,就是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对法律发自内心深处的信服、敬畏和遵从,并以此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

法律作为社会的共同信仰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依此来区别文明社会和野蛮社会.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部落社会的人们必须共同劳动和共同消费,由此形成了部落社会的共同信仰,这些信仰包括共同的图腾崇拜、自然物崇拜等.原始社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产生,出现了私有制、阶级和阶级斗争,社会中的人们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信仰.这时候,信仰还是宗教的专利.随着人类不断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信仰就逐步从宗教的藩篱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工人党则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放出来.”[1]

信仰的基本单位是个体,个体的信仰汇集成群体的信仰,群体的信仰汇集成社会的信仰.如果社会不能形成共同的信仰,那么,人们就会为实现各自的信仰而互相纷争,甚至战争和杀戮.人们在严酷的纷争和斗争中,逐步认识到形成社会共同信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也曾选择寄托社会共同信仰的形式:某种宗教、某种思想、某种主义、某种学说.但西方社会最终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后,人们将千百年来的共同理念和价值追求,以及现实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规定在大家都普遍认可的文本里面,这一文本就称之为法律.“人们逐渐把法律看做是信仰的精髓”[2].“法律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等是习惯的一种派生物,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3]由此,社会的共同信仰就逐步形成了.所以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1]

“法律信仰”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也是存在的,否则,法律制度不可能较为平稳地持续数千年,从而使法律形式越来越精密,法律内容越来越完整,进而形成中华法系.但是,“法律信仰”其存在的方式和内容并非西方语境下的法律信仰.中国是具有东方传统文明的国家,其法律信仰,无论从内容和形式上来说,都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就形式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信仰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民众在社会生活不去触犯法律,应尽自身责任,因为成文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人们的义务,就法律信仰的内容而言,就是服从法律确认和不遗余力维护,包括家族自治在内的人治主义主张和社会秩序.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法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律信仰无论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根本的变化和发展.法律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们的法律信仰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律规则的信服、敬畏和遵从.

1998年,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经过60年历程,已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这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固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呢?孟子曾经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2].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家卢梭曾说,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3].美国哲学家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4],由此可见,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民众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而民众服从和遵守法律,又必须以法律作为社会的共同信仰. 二、国民教育是树立全社会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诚然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以夯实法律信仰的经济基础,促进我国政治体制的化,以奠定法律信仰的政治基础,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以建立法律信仰的法治基础,但用国民教育来增强全民和法制意识,逐步确立法律信仰的思想基础也极为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国民教育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遵循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直接以塑造和建构主体自身为对象的实践领域.”[5]正如法国作家孔巴兹所言,教育学应该是精神生态学,“未来的学校应该培育灵魂,锻炼精神,优化情感,使学生成为热爱世界的主人.”在这一过程中,国民教育必须反映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并为之服务.正如所说:“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6]因此,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国民教育担负着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的重任.

国民教育,包括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但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要达到民众树立法律信仰的目标,就必须通过传授法律知识,来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理念,从而使人们内心深处真正认同并信任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国民法律教育的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我们必须注重树立法律权威的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反映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这是社会的正义、社会的真理、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其他任何思想、任何学说、任何行为规则有其局限而不可能成为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都不能替代全社会认同的法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至高无上的.

其次,我们必须注重权利意识的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是基于公民的权利所产生的,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利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进行有效的监督.

再次,我们必须注重责任意识的培养.使人们认识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责任,公民的责任就是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努力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

最后,我们必须注重程序意识的形成.使人们认识到,程序正义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它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确立和保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社会地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各项社会事务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主要指国家在收入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尤为重要

要在全社会培育对法律的信仰,首先必须培育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而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法治教育,必须遵循教育规律.根据自身受教育以及他人的调查研究表明,我们过去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缺乏系统化和科学性,以至于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形成.这可以从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教材里得到印证,如《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以往我们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在遵纪守法和权益保护方面,忽略了青少年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所谓基础法律知识,就其内容来说,是法律知识中最基本的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如什么是法和法律,什么是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民和人民等等,还包括法和利益、法和正义、法和自由、法和道德等最基本的法律范畴,以及与法律基本概念和范畴相联系的案例和事例.通过法律基本概念和范畴,以及与这些法律基本概念和范畴相联系的生动的案例和事例的学习,使青少年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从感性到理性,从具体到一般,进而激发青少年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兴趣,激发青少年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同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形成对法律信仰.


法律基础知识,是青少年正确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的开端,也是激发青少年继续学习法律、关注法律的基础.如果我们不按照循序渐进的教育规律,不从基础法律知识传授开始,而直接讲授诸如:青少年权益保护、什么是违法犯罪等内容,不仅不能使青少年正确理解所讲内容,甚至还可能曲解法和法律的本质和属性,影响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形成,进而影响法律信仰的形成.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惠认为“不好的教师是奉送真理,好的教师是叫学生去发现真理”[1].因此,必须加强青少年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

既然青少年基础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就必须掌握青少年基础法律知识教育的规律.这一规律体现在对青少年法律知识认知和法律信仰的塑造两方面.

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和法律信仰的塑造从其形式上来说,要通过全方位的教育方式、潜移默化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方式主要有:首先是学校的教育,包括大中小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课外法治活动等,这一部分非常重要,如果我们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在课堂上有计划、系统地传授法律基础知识,通过30年的法制教育,全民的法律意识,全社会的公民精神和对法律信仰的程度一定会大大地提高,可惜这方面我们做得不太好.其次是媒体的教育,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信息等的法治宣传教育.这部分是青少年课余和业余时间接受教育的最主要部分,我们要通过新闻、文学、艺术、体育、娱乐等媒体形式传授正确的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不良和违法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和过滤,并逐步推行电子网络实名制,让网民、包括青少年从小养成对网络言论、对网络行为负责的意识.再次是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各种法治讲座、社区法制活动等,特别是政府在各种场合的执法活动都要规范、合理、合法,使民众,包括青少年获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法治环境的熏陶.第四是青少年积极参与具有法治意义的各种志愿者活动,通过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为社会提供服务,使大家逐步认识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全体公民自觉服从法律、信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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