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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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文章顺应时代要求,从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原因入手,分析了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并提出了践行人性化执法具体思路,以期达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

关 键 词 :人性化执法;尺度;思路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它体现在法律实践上就是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要重视和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反对给予被执法人非人性化的待遇,主张人性化执法.

一、提出人性化执法的原因和背景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它的提出具有其原因和背景:

(一)执法程序不当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轻程序重实体惯性思维的影响,执法人员往往过于强调执法的效率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各种暴力冲突的不断发生.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不说明身份、执法依据和原因,使被执法人对他们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是合法执法无从得知,也使一些违法分子冒充执法人员非法执法,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可能;再如忽视相对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草率作出处理决定或缺乏依据的加重处罚等.执法人员的这些做法都不可避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人性化执法的施行乃众望所归.

(二)执法方式不当而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有些执法人员仍习惯采取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错误执法方式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须知法外施恩违法,法外施威也不行.像游街示众、粗暴执法等执法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亵渎了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在这种背景下,人性化执法成为改善政府形象、协调干群关系的必然选择.

(三)执法态度不当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大量存在.比如:贫富差距拉大、下岗失业、弱势群体生存艰难等等.但长期以来,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冷漠,对群众报案求助互相推诿扯皮,特别是对一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不能耐心解释、接待,造成一些群众心理上难于接受;一些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造成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群众来信来访频繁,给社会稳定的维护带来很大的压力.在各种诱因之下,一些地区件多发.强调人性化执法,多体谅一些违法者的困境与无奈,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准确掌握人性化执法的尺度

(一)人性化执法不等同于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人性化执法体现为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体现为对公民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但这些尊重和保护都不能违背一个根本前提,那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规定的执法标准为执法的底线.因此,人性化执法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灵活性,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为迎合人性化执法而故意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则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人文关怀,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人性化,只会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损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变成部分违法违规者的“保护伞”,违背人性化执法的初衷.

(二)人性化执法绝不是人情化执法.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利用人性化执法的借口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文关怀的考量必须限制在行政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将人性化执法泛滥成人情化执法,势必使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进而影响其对犯罪和违章者的威慑力,也会给公众造成“人情大于法”的错觉.

(三)人性化执法不能沦为不平等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执法人员不能对一部分人实行人性化,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人性化,从而亵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现实中常常出现的因违章者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程度行政处罚的事,不禁让人对人性化执法在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产生了怀疑.如果同一部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因此,为不平等执法欢呼雀跃其实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也是对人性化执法合理尺度的偏离.

(四)人性化执法不是严格执法的反义词.人性化执法不仅应受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约束,更应受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约束,因此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补互动的.严格执法属于刚性执法,这种刚性执法蕴涵和保障着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人性化执法属于柔性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从人本身出发,从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

三、践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思路

(一)以科学的法律为依据践行刚柔相济的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下执法,而执法中遇到的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法条不可能毫无遗漏的详尽规定,如果立法本身不够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必然造成执法者进退两难的困境: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悖于对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障,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又势必陷入执法犯法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真正保障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二)人性化执法应以合法为前提条件.人性化执法必须严格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无论如何“人性化”,法律的威严都不能削弱,人性化执法是要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对法律的超越,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人性化执法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使人性化执法变为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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