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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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涉及我国的重大利益,我国应加大立法的覆盖面,注重促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公平合理的开发、共享、利用,防止资源流失和规范利益分享机制.

[关 键 词 ]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法律保护

一、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内涵

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经验的总称.传统知识的具体类型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学知识、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传统知识的特点是他基于传统和本身文化特性而不是新的创造.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由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他们常常受到发达国家的掠夺.这些发达国家的公司或科研机构利用其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上稍作改良,加工,使其具有了专利或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可以从中获得高额的利润.而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原产国不但要承受资源的流失还可能要为使用在这些基础上产生的专利产品付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问题因其各国的关注,要对其赋予知识产权专有权的保护.1992年150多个国家签订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原则,确立了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所有者对其享有的权利并客观上要求对它们的使用不得侵犯其中的权利.

二、我国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立法现状

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特殊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要求,包括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等.其中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在法律规制上尚未成熟,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生物多样性公约》继承196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的精神,“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包括遗传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这意味着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法律制定受国家主权控制,保护的水平和力度由国家政府决定,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行使.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领域目前的主要问题就是利益分享问题.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是全人类的财富,并不代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利益存在地域、种族的区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也就存在地域的特性.如何保障人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并尊重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国别、种族属性是各国尤其是很多作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提供国的发展中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在特殊领域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中,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宜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打好制度基础.为了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6年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8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规定尚不健全,不能规范所有的遗传资源领域,保护上存在盲区,比如微生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就没有规定来予以规范,在具体规定的设置上,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在传统知识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1985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一系列法律草案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传统医药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还在准备之中.

三、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立法的建议

第一,加大立法覆盖面.进一步加大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覆盖面,建立健全的遗产资源保护力度,根据《生物多样性条约》,遗传资源的范围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而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仅仅包括人类、植物和部分动物的遗传资源,使其他遗传资源的保护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实施.

第二,将原则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更新和补充现有遗传资源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确规定遗传资源的各种权益的边界和利益分配方法,建立健全遗传资源利益共享的机制和准则,以及惩罚措施.

第三,加大研究整理力度.加大投入进一步研究整理我国的遗传资源,对于我国本土的遗传资源现状要有整体把握,在专利授予时提供更多的参考.加大传统知识的收集、调查、整理、编目的力度,完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数据库.

第四,协调相关立法.协调我国知识产权各部门立法,特别是协调其与专利法的关系.应提高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专利的授予标准,对其新颖性程度应提出更高要求.对于专利的内容涉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要说明,对于未说明且专利审批未发现已授予专利的,一经发现,坚决撤销已授予的专利,并对所得收益进行罚没.

第五,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我国社会公众对于遗传资源的认识,树立保护意识.在我国的很多地方,甚至在一些农业科研院所的核心部门,外国人也可以随意参观,而我国的科研人员去国外考察,很难进入到研发核心区域参观访问,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遗传资源的核心材料列为国家机密.由于遗传资源的材料就在我们身边甚至就在我们自身中,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因此我国要加大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自觉提高保护意识,

第六,加强参与与合作.加强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促进技术和人员交流,积极参与到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的新客体的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提高技术水平、加大研发投入,汲取其他国家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的经验,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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