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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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偏远地区长期以来都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边缘区域”,农要依靠熟人伦理调控社会关系,法律意识以“淡薄”为基本特征.作为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

【关 键 词 】传统文化 法律意识 农民

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以“淡薄”为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情感普遍比较低迷、对法律的评价出现一些非理性、对法律的信任度整体偏低.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形成的地域环境相对闭塞的影响,也有现代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缓慢的因素,同时还受农民文化素质、国家普法教育等的影响.①笔者以为,偏远地区农村作为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传统法律文化对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影响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越它所置身其中的文化界限.细数一下,我国有这两千多年的传统制度,传统法律文化崇尚权力,强调法律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家思想中的“以法治国”也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名为“法治”,实则“人治”.我国传统法律产生于宗法政治、血缘家庭的自然经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贯穿始终,以国家、家庭为本位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调.以礼教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片面强调服从和义务,漠视权利,伦理化、刑罚化是其基本特征.偏远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也基本源于中国传统的背景下,和现在的法律观念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诉讼观念上冲突更加明显②.具体而言,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体现在三个方面:

臣民意识制约权利意识的古代中国,个人附属于家与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一切都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格局中进行,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由此,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严重失衡,以义务为本位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人们从“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中,感受到的是“禁止做”、“必须做”的义务性要求,而不是“可以做”的权利性规定.法律成了压制性力量,是记载义务的文本,而不是权利的宣言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服从于权力,对于传统社会人民,臣民意识早已根深蒂固.儒家也曾提出“民本”,倡导“民贵君轻”说法,但这种民本思想仅仅只是从维护封建皇权或稳定专制统治这一角度而言的,它要以臣民的贡献和服从为前提,与现代迥然相异.中国的宪法称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定意义上,大多数人仍有臣民的意识,农民并未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特别是农村干部们,大多仍然沿袭了这种传统体制,惯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凸显“官本位”意识,把农民当成了被整治和管束的对象.农民的臣民意识就这样被加剧,使其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置若罔闻.与现实权利相对照,偏远地区带浓厚乡土情节的农民对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村民自治权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基本持无所谓的态度.当前,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农民面对国家和政府想到的主要是服从.在被服从的思想下,农民从法律上只看到了法律强制性的一面,对法律保护的方面却置之不理.有些时候,农民法律意识的薄弱环节,愈演愈烈,权利意识愈加淡薄,这与现代法治强调的权利本位大相径庭.

息讼意识制约诉权行使,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行为习惯.“中国从立法的结构来看,主要的目标是为了让人民安居乐业,使其达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撑,并依赖于此.最终,制定了 ‘礼’的法律规则”.以“无讼”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境界,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这是对和谐的一种理解,从而大大和睦相处,让生活更加美好.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值是“无讼”,它推动着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在这种理念下,我国地方政府一方面开始用一种道德来教化法律纠纷,解决了法律的纠纷,从而达到和谐的效果,另一方面,是用非法手段来解决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问题.《易经》云:讼则终凶.这是把诉讼看是一件及其凶险的事情了.所谓“屈死不告状”正是这种观念的极端体现.介于中国文化的传统理念已经根深蒂固,有些农村地区现在还是没有的意识.对于自身的权利捍卫也是可有可无现象比较严重.使一些基层干部根本不在乎百姓的生活,处理事务时,只是坐表面现象而息事宁人,提出封口费,让法律缺少严肃性.农民受封建社会压迫的现象,已经不是一天两天可以改变的.所以,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最后是寄希望于法律.

刑罚观念导致畏法思想的恐惧,农民一提起法律来便会后退.“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法律就是这么一种工具,民众只能对极权和忍让.古代法家例行各种严刑峻法“如用刑去刑”,引起人民心中对法律的不安.法家将法律制定的刑罚作为君主治国安邦的利器.古人有云:“有生法者,有安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过去,人们都把法律看作是君主制裁的一种“无形工具”,让官员们对犯错的老百姓进行发配刑罚等等,而百姓也是手无寸铁只能默默忍受,日复一日,君主专制的强化,日益养成.这便导致了君主就是政策法律的代言人.换位思考一下,法律在当时就是君主治国治民的工具,可以比各种政策灵活方便.法律的 “工具论”的实施让百姓言听计从,不是因为它的权威性多大,而是因为对这种体制下的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不自然的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这种法律的威慑力己被灵活性所替代,慢慢的不能够解决法律纠纷.法律意识也随之减弱.


中国传统理论文化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偏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伦理文化,数千年儒文化积淀的种种思想已深入到农民的内心,并代代沿袭,导致农民对法律的内在排斥,这对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影响深远.

熟人伦理的影响.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是“熟人社会”,这主要取决于农村的生活氛围.现阶段,在农村的小圈子里人际和公共救助手段滞后,这也造成人民的生活必须得依赖人事关系.只要谁能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谁家就能更好的把握好人脉.顺利地开展生产生活.基于这种朴素的人际方式,显然它就会作为农民日常行为的准则,第一注重的就是人际关系.③生活中都有小事,当在遭遇困难时,农民不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而是更愿意借助人际关系解决问题.这种“关系网”久而久之,让农民之间的关系网逐渐打开.这种取向于传统伦理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的舆论环境.不可否认,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如果无可奈何,就会取向于传统伦理出格的行为.“私了”成为农民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法④.

等级伦理的影响.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最直接、最易见的影响,就是其本身强调的等级伦理观念.大家都常提起的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有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这种纲常的社会等级中,只有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而没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公平和正义,只有服从,让人完全失去个性,只能言听计从,等待听从于长辈或长者的命令与指示,的意义也就不存在.⑤法律没能够在真正的意义上体现它的功效,而是让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陌生感,进而也逐渐对它产生排斥.

宗理的影响.从帝王开始,每朝每代,都沿用世袭制度,特别是父权、族权的核心,他们用血缘关系进行连接,逐渐垄断形成忠孝为核心内容的宗理.再从一个大家庭来看,长幼有序的观念出发,大家亲疏远近关系一步步进而延伸,这一切都以社会中形成的家庭为中心.有时候人们面对法律与血缘关系的矛盾时,血缘往往是顾全的关系,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 .⑥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说:“大多中国人在运用法律之前,一般都得考察好对方是个什么身份地位,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社会地位的高低,然后在拿出衡量的尺度,采取相应的对策.”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置家庭亲属关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可以对同胞亲友予以无限的宽容和庇护.有时,宗族伦理在生活中有了更深刻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一些家族的祖训和规则中,这些都对农民对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限制.由于他们长期聚族而居农村,只能是听从于当地的族长,在长期闭塞的环境中,把家看成是国的缩小,忠是孝的延伸,所以当地的族长就可以根据家族规程(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来对违法的子孙进行处罚.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们就会从一定意义上认为这种族规,大于国家的法令.族规的制约对于整个家族的联系也将日益密切.使得家族意识慢慢地弱化了村民们的权利意识.(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孙洪坤:“沉默权的代价”,《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第34~36页.

②叶常林,李瑞华:“公共权力监督模式的历史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46~47页.孔令举:“政治和谐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讨会文章选编》,2007年 ,第61~62页.

③邹萍:《论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政府农业经济职能》,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9~71页.

④张桂英:《中国农民利益问题政策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50页.

⑤王银凤:《转型期中国农民利益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6~77页.

⑥沈金华:《走向新的社会集约和博弈》,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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