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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从“9.11”事件以来,国际社会恐怖活动事件呈大幅度上升的态势,就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国面临的反恐形势依然很严峻,本文从我国当前的反恐立法和完善我国反恐立法的几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 恐怖组织 恐怖活动 反恐形势
作者简介:张军昌、黎明、刘世义,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础部.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95-01
2010年6月24日,通报了破获“东伊运”恐怖组织案情况,种种情况表明,我国目前反恐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那么我国在反恐方面有哪些法律可以规范,还存在什么缺失,应该怎样改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当前的反恐立法
(一)立法数量少且质量不高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仅仅是在《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活动罪”,而对“恐怖主义”如何界定,“恐怖主义”组织的分类,“恐怖主义”的产生根源、活动规律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未做出定义.质量不高则主要体现在,现有反恐立法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协定,如何在我国国内适用,立法并未加以明确,如《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的转化适用问题.
(二)惩治恐怖分子的法律比较单一
仅仅在刑事实体立法方面做出了反映,实事求是地讲,这仅仅是为反恐活动提供了一个基石.反观世界其他各国的立法,尤其是美国和俄罗斯的反恐立法,在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方面都对如何惩治恐怖分子做出了规范,全方位立体遏制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可见,我国目前反恐斗争仅仅在刑事实体法方面作出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三)反恐立法的信息与交流渠道狭窄
对反恐的信息传播与交流渠道限制过多,导致反恐理论和立法研究的材料缺乏,难以深入.其次,恐怖活动许多也涉及到国家的秘密事项,需要保密.再次,我国反恐立法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也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是空白.这些都导致反恐立法缺乏一定的事实与理论基础.
二、完善我国反恐立法的几点措施
(一)应当制定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如英国1974年颁布的《防止恐怖主义法》;美国1995年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俄罗斯1998年所制定、2002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活动法》,日本通过的《反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德国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法》等,这些专门针对恐怖活动制定的法律在各国的反恐活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向作用.而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如《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与区域性反恐协定(如上合组织制定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及我国反恐立法的现状,也要求我们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否则不仅不利于我们及时运用专门的法律来与恐怖分子作斗争,而且与我们加入和缔结国际条约时作出的庄严承诺是矛盾的.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的定义;2.组建专门的反恐机构,并明确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3.明确国际反恐条约、相关国际法、区域性反恐协定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问题;4.《反恐怖法》的条款如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关条款相矛盾时的适用问题;5.反恐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准则;6.对恐怖分子的管辖问题;7.明确规定对实施反恐怖斗争的合法性的监督.
(二)加强反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许多国家的反恐立法都比较完善,我国应积极学习,通过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快我国反恐立法的步伐.鉴于恐怖组织主义国际化和反人类的性质,我国反恐立法应注意和联合国的反恐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反恐立法相协调,对我国已经加入的反恐国际公约,尤其要注意这一点,避免将来引起法律冲突,尤其是关于引渡和起诉等焦点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前国际社会反恐斗争的有利形势,充分利用当前国际社会有关的反恐公约和反恐资源,制定我国全方位的,包括、、安全、银行、边防等部门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大反恐立法的理论研究力度,应在高校和相关科研院所设立相关课程或课题,加大反恐研究的力度,拓展反恐研究的范围,尤其是在计算机领域、生物化学领域、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等高科技领域.最后,要广泛借鉴国外有关反恐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为反恐斗争提供理论支持,建立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的基础.
(三)加大附加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力度
恐怖主义犯罪是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如对恐怖分子进行培训、购买武器装备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切断恐怖主义分子的财源,对其非法收益没收并摧毁其经济基础就是一个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十分关键的举措.如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反恐怖活动法》就规定:“对于恐怖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财产收归国有.对于涉“外”型恐怖组织,则对该组织的俄罗斯分部予以取缔,属于该分部的财产和上述国际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财产收归国家.”美国对涉嫌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在美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等.而我国目前有关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中财产刑的设置较少,因此,对于恐怖主义行为罪、组织罪和关联罪都应附加适用财产刑.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大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因而,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附加适用资格刑也就成了一种必要.鉴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限制缓刑、假释和减刑的适用;建立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以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明确恐怖主义犯罪不是政治犯罪,以防止恐怖主义分子逃脱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