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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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大学生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文章密切结合多年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主要就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应对策.它对于依法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高校 学生管理 法律风险规避

[作者简介]杜以昌(1972- ),男,山东滕州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李继光(1982- ),男,河北栾城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张媛媛(1983- ),女,河南项城人,石家庄学院化工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食品科学.(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高校依法办学与学生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HB11FX002)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等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0304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047-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校大学生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案件虽相比往年减少了一些,但依旧较多,并且种类也更多了.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校不仅有名不见经传的院校,也有全国著名的高等学府.这些诉讼案件中,学校败诉的比例较高,学校付出了很大的诉讼成本,高校在学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是高校管理者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现已进入了常态化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处于“高校无讼”的状态.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解释,“高校属于事业法人,这种称谓将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了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传统的法学理论则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高校对内部纠纷的处理权属于高校的特别权力、不具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服从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不得寻求法律救济.由于现今法律规定中对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比较模糊,所以在以往的众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判断,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诉讼案件,很少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判决,大多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的起诉.


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赋予了各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也把它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法院对高校案件的受理和学生胜诉的高比例,使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于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件,许多学生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学校告上法庭,从而使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进入了常态化.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法人,有“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和学籍管理两个方面.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两证”权、学籍管理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作为核心的教育权问题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交了相应的学费,学校就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透析

多年来高校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是学生管理的通用模式,部分教育工作者受师道尊严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把学生作为机械式的管理对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权力、轻权益的现象,对学生合法权益缺乏充分的尊重,进而造成一些学校以权力侵犯权利的事情,导致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逐年增多.具体表现如下: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名誉权、参加校园活动权、学生的建议权等,非经法定程序无论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剥夺或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目前部分高校却在许多环节上存在法律风险.如高考录取过程中发生过2001年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教育权案、2011年某些知名高校在高考录取前与部分高分学生签订录取承诺书却不能兑现引起纠纷案以及因大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被开除学籍而引发的案件,等等.

2.侵害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教育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德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顺利完成学业后学校要为学生颁发相应的书、学位证书.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却发现有个别教师擅自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及在评先选优或入党过程中从个人好恶出发,不能正确、公正地评价学生,这些都严重地侵害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刘燕文通过了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系学位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而校学位委员会以未过半数为由不予批准.这一案例就存在该校侵害学生公正评价权的问题.

3.侵害学生的个人财产权.学生享有独立的个人财产权,无论何人都不得侵害学生的私人财产权.如辅导员挪用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班费等;以安全为由没收学生用电设备;未经学生同意私自查看学生信件、私自点验学生物品等.

4.侵害学生的人身权.近年来一些学校发生的大学生跳楼、参加军训猝死等案件,虽然说大都与学生的心理和健康状况有关,但从案例中也暴露出一些高校对学生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忽视.例如学校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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