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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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兴起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广大奴隶不屈不挠的斗争,推动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春秋时期的社会大变革,必然要反映到思想领域中,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针对当时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于是,我国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序幕也就揭开了.

关 键 词 铸刑书 竹刑 自然法 礼治 人治

作者简介:贺胡洁,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4-01

春秋时期,在法律思想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管仲、子产和邓析等人,同时开始形成了以老聃为创始人的道家和以孔丘为创始人的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先驱管仲

管仲很重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认为“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主张治理国家应该“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但是,礼义法度和物质生活条件相比较,他认为物质生活条件是主要的,只有使人民免于冻馁,然后才谈得上礼义法度,如果不注意发展生产,而空谈礼法,国家永远也不会安定.因此,他明确提出了“仓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这种思想是他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理论基础.


管仲作为一个政治家和思想家,不仅在当时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对后世的影响也比较大,战国时期法家的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和管仲的思想都有渊源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战国法家把管仲视为自己的先驱者.

二、铸刑书的子产

要做到“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就需要公布成文法,使上下有章可循.于是,子产便在改革田制和赋税的基础上,把自己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而他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并坚持公布成文法的思想,在我国法律思想史上也有重大影响.

三、私造竹刑的邓析

邓析为了反对维护贵族特权的“礼治”,明确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口号,主张不以先王之制为法,不以西周之礼为是.邓析曾私造刑法,并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邓析的竹刑似比子产的刑书更能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邓析还提出过“事断于法”的主张,要求以“法”作为衡量人们言行是非的标准.这正是后来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要求.

四、老聃

(一)“无为而治”与“道法自然”

老聃从这种思想出发,在法律思想方面极力推崇自然法,只有这种自然法才符合“自然无为”的“天之道”,从而也最值得推崇.老聃断言,在人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疏而不失”,对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的自然法,并且认为当时维护贵族利益的“礼”,特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都是违背自然法的人为法,都应予以批判.

(二)“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聃在推崇自然法的同时,竭力反对当时的人为法.他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原因就在于人为法违反了自然无为的天之道,根据天之道的要求,统治者本应以无事取天下,可是他们偏要搞那么多规章禁令,结果是劳而无功,有害无益,天之道是损有余而弥不足,可是统治者奉行的人之道却是损不足以奉有余.这样一来,制定的法令越多,人民就越陷于贫困,盗贼也就越多.

(三)“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老聃不仅反对人为法,而且反对人为的“礼”与“德”.他说“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礼是忠信不足的表现,是引起混乱的祸首.

(四)“欲夺先予”

老聃标榜“无为”,主张毁弃礼义法度,这固然反映了他对奴隶制度的礼乐典章已经失去信心,但他并未因此就甘心自己阶级的灭亡.他口头上讲“无为”,实际上是要“有为”.老聃提醒统治者,要剥削人民,就得先给人民一点小恩小惠,让人民能够维持生产和生活,从而才有可能榨取更多的东西,这种办法就叫做“欲夺先予”.

五、孔丘

(一)维护宗法等级制,提倡“礼治”

孔丘竭力提倡“礼治”,鼓吹“克己复礼为仁”,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孔丘所说的“礼”是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一整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孔丘一再强调“礼治”,明显地反映出他的思想的保守性.

(二)“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孔丘从“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出发,极力提倡“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所谓“德治”,就是主张统治者应该依靠“德行教化”的作用来实行统治,其内容不外两方面:一是对劳动人民施加小恩小惠进行怀柔;二是用统治阶级的道德进行教化,使劳动人民就范.在孔丘的法律思想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他提出的“以德去刑”和“无讼”的思想,这是他提倡“德治”必然导致的结论.实行“德化”、“礼教”,最终可以达到“以德去刑”,说得很动听,实际上是空话.在私有制和阶级压迫的条件下,孔丘希望通过统治者的“德化”、“礼教”来取消刑杀,消灭诉讼,这完全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

孔丘从“仁者爱人”的思想出发,认为只有“仁者”才能够“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因此,他在提倡“礼治”与“德治”的同时,还提出了“举贤才”的主张.他把“举贤才”作为管理政事的一项基本原则,认为只有“贤者”当政,国家才能治理好.

春秋时期,各家在法律思想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与反神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总的来看,地主阶级的“法治”思想尚处于萌芽状态.春秋时期,历史上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推动社会进步而努力.孔丘的“礼治”与“人治”思想的提出,为现在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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