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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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显示了法律在国家中的权威地位,而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揭示出其对“法律”的包括公正、平等、权利、责任、规则在内的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不到位的情况,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标提出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建议.

关 键 词 :公职人员;法律意识;预防腐败;建议

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显示了法律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对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以及法律意识的培育则是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的重要并且迫切的要求.


一、“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

“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正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其维护手段.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同等地制约着也便利着全体社会成员,是我们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法律中体现的公正是指“给每个人他所应得”,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社会成员以及某些群体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适当保护.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仍普遍存在.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对腐败案例被揭发的概率、判决结果的认知会等使其做出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判断.正是这些腐败合理、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增加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而这些心理的出现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所在,要预防腐败就必须增强公正意识.

(二)平等

法律的平等性与普遍性表示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的规范系统和制约手段,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倾向于把法律简单化地当作实现社会控制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来加以理解和运用.就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形势来看,要治理腐败现象、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就是要破除国家公职人员集群中固有的“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存在的严重的“法外特权”腐朽思想.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必须认识到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同志要求各级党员以及各部门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绝对不能突破法律权限以及逾越法律底线,摒弃特权行为,对法律心存敬畏,形成示范作用.显然这种要求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预防腐败.

(三)权利

权利意识是作为人们对权力的认知、理解和态度而存在的,是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必须认识到权力意识本身所具有的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1)认识和理解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价值.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各种需求需要被及时有效地满足,需要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这种追求是合理的,应该被尊重.(2)要掌握有效实现和捍卫这些权利的合理正当的方式.国家公职人员合理的利益追求也应该用合法的方式手段来匹配.腐败行为显然不是合法的方式选择,《刑法》中对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跟腐败相关的罪行有明确的处罚规定.(3)将自己自觉地行使权利的行为规范于法律之中,避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腐败行为来谋取私利必然是以损害、牺牲其他成员的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来规避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

(四)责任

公共权力原本就是属于公众所有,但是考虑到权力运行、管理的成本,所有公众不可能通过直接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力,于是将权力让渡给统治集团,让它代表公众行使,国家公职人员是权力的行使者,但是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让渡出来的权力的根本在于人民对权力的赋予及认可,只有符合民众利益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深切地认识到自己到自己身份和职责,当他们看到企业老板、私营商户都获得了丰厚的经济收益,心理就会失衡,认为自己同样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通过腐败行为为自己谋利.但是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却忽视了不同于其他人掌握的私人资源,自己手中掌握的是公共资源,用公共资源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是自己的责任.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除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种责任意识有利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规则

法律本身呈现出的秩序价值和规范价值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具备规则意识.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全社会成员达成的共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就要求行政行为的形式、内容、程序等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律是行政作为的应有依据.由于强制性、排他性、扩张性是权力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要想使权力按正当的方式得以行使,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为权力制定规则,使得权力的赋予、运行、监督都能够在有序的规范中运行.而法律是稳定的、客观的、可预测的规则,其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基本路径.因此,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可能会认为自己的钱权交易行为不过是获取灰色收入的一种途径,却没意识到腐败行为是违背规则的.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树立规则意识,预防越轨的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必须要受到控制和治理,但是也更需要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揭示出其对“法律”的包括公正、平等、权利、责任、规则在内的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不到位的情况,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标笔者提出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科学立法是前提

培养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我国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数都是以刑法、公务员法等部门法或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呈现.在我国一整套健全完备的败法律体系并没有建成.除此之外这些制度设计过于短视,很多情况下是一种集中暴力式、运动式的政策法规,不仅缺乏长远性而且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同质性和重复性,这样必然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培育.因此国家制定现行法律一定要避免先前法律的滞后、低效、零散,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缺点,通过法律的设计和创新来构建的制度基础,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工作搭建一个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具体来说就是在我们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实现立法的科学有序、提高立法质量水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降低执法的成本代价,让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走进现实生活,培育法律意识,成为行为指导,避免腐败行为的出现. (二)树立法律信仰是根本

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程度不高,没有把法律作为行为处事的最高指导原则和终极价值追求,因此才会在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腐败行为.因此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根本是要树立法律信仰.每个人都要从内心认同法律秩序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并对此形成忠诚的信仰.只有将法律作为一种精神信仰,才能将法治形成正确的心态,才会在每时每刻都用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这种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根本,否则所有的法律文本就只能束之高阁,而不能走进国家公职人员心中,不能有效的约束他们的行为,也就无法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改进法法律教育方式是路径

要培育、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引进激励机制,使拥有更高法律意识的公职人员能够从中获益,这样就为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预防破坏法律原则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动力.例如国家可以从细节上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重视选用并且提拔法律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法律素质高、坚持依法行政的优秀工作人员,加大法律意识强的公职人员之间的交流力度,并且在成员群体中形成示范和榜样作用,经过循序渐进的过程使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主动、自觉的选择.这种正向的激励引导机制会使国家公职人员把自身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预防腐败行为.

(四)转变普法重点是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来的普法工作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观念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普及法律的效果也显而易见.但是普法工作的继续深入有效开展就必须将工作重点从普法读物等法制宣传资料的发放和法律条文知识的灌输以及普法考试等考量干部法律素质转移到法律意识的培育、法律精神的传播,引导国家公职人员逐步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同时在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同时,必须注重长效工作,倡导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坚持将普法工作开展成为持之以恒的系统性工程,才会使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培育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以预防腐败行为.

(五)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权力期权行为由于可以使腐败行为分化为“事前”以及“事后”等方式,这些腐败的新形式由于极具隐蔽性和使权钱实际交易的时间周期拉长,较传统的腐败手段更高明和难以查处,给监督和惩治腐败行为都带来了难度.于是一些官员多年前的腐败行为很可能就会被淡化,或者由于追查的成本太高,甚至是当初的腐败行为是为了部门利益的集体决策,就不被追究责任,而使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操作行为频繁.但是如果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经历了怎样的岗位和职务变动,甚至是在退休后发现存在腐败问题的,都要通过倒查的途径追究他的责任.并且要及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增强责任终身制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这种责任终身制的倒逼机制显然可以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减少“免责”“卸责”的侥幸心理,提高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腐败.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工作的开展,提高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必然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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