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司法解释”之现实困境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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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分析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入手,通过厘清意在探讨的个案“司法解释”的概念,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分析个案司法中法官或法院面临的在对个案进行“司法解释”的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理念困惑、体制困境,阐述了个案“司法解释”的司法实践与司法公信力的点面关系,及应对个案“司法解释”现实困境的思路.

关 键 词 司法解释 诉前调解 判后答疑 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93-02

一、个案“司法解释”概念的厘清

司法解释,广义上应是指司法主体依法作出的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法官每审理一起案件,都需要对事实关系进行认定,对法律规范作出选择,找出事实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连结点,将抽象化的法律条文具体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此一选择适用过程即是指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过程,主要外化表现于判决书的制作.

在我国,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实际上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是用一种司法机关的内部立法来补完立法机关在应对司法实践问题时的缺失,只是这种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但不具备立法之名,较之法律及法律解释其实效性强,但较之法官的司法解释其仍具有滞后性的先天不足.

因局限于我国司法解释的特有语境之下,本文探讨的个案“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在审理个案时的释法说理过程,具体表现形式为诉前调解的法律释明工作、制作判决书的适用法律理由部分以及需要判后答疑时的释法答疑工作.

因为法官被剥夺了法律创制的权力,所以法官于个案“司法解释”过程中仍只是一个搬运工的角色.现实实践中,法官在处理个案时,仅是规则制定者的一个传声筒、复读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有司法体制下的法官仅仅只发挥了法律宣传的作用.当事人因有纠纷诉至法院也多有因为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只是普法工作者,与辨法析理的纠纷裁决者的角色定位相去甚远.法律制定的正当性,实施的规范性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公信力仅仅是建立在法律的权威基础之上,司法工作似未有强化司法公信力之举,却不免有毁损司法公信力之虞.

二、个案“司法解释”之现实困境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一)个案“司法解释”之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我国法院对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实践.近两年,诉前调解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有效地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成本.但其潜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诉前调解制度的体制性缺陷使其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首先,诉前调解制度尚是一种制度探索,属于法院系统内部的司法实践,并非让外部的当事人也都能欣然配合.多数当事人明确要求法院开庭审理,不接受调解.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大多抱有“借着法院的权威逼迫对方当事人乖乖就范”的想法,只想通过在庄严神圣的法庭内双方对质讨回公道、主张权利.显然调解工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此种需求,没有力度甚至是没有原则的调解工作往往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轻视.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经过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的调解,而调解结果往往就是“你们的纠纷没法调和,只能到法院了”.作为纠纷解决终极机制的法院如果还是抱着尽量做调解工作,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只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责,或被认为法官是在拖延办案等,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催促办案、或是直接到法院要求尽快开庭,由此对法院工作产生怀疑、误解,甚或产生信任危机,这些无疑都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巨大挑战.


其次,诉前调解的筹码严格来说只有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说服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不伤和气的解决矛盾,除了对双方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工作以外,我们只能就当事人花时间和精力以及经济利益的得失等方面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解决的方案.更因为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往往不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果严格地、机械地照搬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利害关系,往往不能达成调解.实践中更有当事人诟病法院的调解就是“和稀泥”,司法威信荡然无存,司法公信力更无从谈起.

(二)个案“司法解释”之判决书的释法说理

司法公信力可以如此理解,即在人们心中法院不仅应当是一个非常庄严的地方,更应当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当事人都希望将纷争诉诸于法院,以求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司法权威给了人们司法公平公正的期待.法院的权威并非源于抽象的公正,而是来自于实实在在的个案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心目中的法院的权威就是一份份判决.正如西方先哲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因此判决应当释法明晰,说理充分.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欠缺或是说理不充分,不能达到应有之标准.说理部分之缺失直接对应的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当然这是由我国法院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水平不高的客观实际使然,但也不乏一些深层次的原因造成了判决书释法说理部分面临着解释不能的现实困境.

首先,司法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但是,与立法一样,司法解释作为人的认知基础上的法律再造,同样不能跳出立法本身所面临的窘境,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更客观的现实困境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细化规定,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司法解释只能体现于论证说理部分,但因司法解释条文原本就没有在就法律条文做出详细文义解释时做出解释说明,即其解决的是文义的精确性问题,而不是法官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当附加在解释法律条文时的推理过程,所以不能在判决书形成有效地谁论证说理的逻辑推演过程.司法解释直接将法官导引至一个规范的所在,此时的法官是限制在法律条文的大框架之中,复之又被局限在一个小的司法解释的框架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被限制殆尽.作为久已习惯自己“搬运工”角色定位的法官们无疑让司法解释惰化了对司法推理的努力.形象化的表述就似法官的选择过程仅是从多选变成单选,即便遇到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不曾遇见的新情况、新案例,我国法律体制也没有提供“其他”这一选项供法官做选择.法官对司法解释的态度就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其次,法官面临的现实的结案压力.案多人少是法院一起以来面临的难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与增强,造成了法院受理案件的“井喷性”增长.考核法官的能力的主要指标就是结案数,面对现实的结案压力,法官没有精力、没有时间着眼于个案的论证说理过程,更由于法官职业群体性的一致性抗压对策,判决书依格式套用,省时省力,懒于费力,惰于费心,只追求结案、不办错案,已成为一种由来已久的风气,积习难改.

法院是当事人解决纷争的最终寄托,当事人基于司法公信力之基础把法院裁判作为公平正当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救济手段.而法院之所以能够实现公平公正,就在于法院定纷止争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标准通过一份份判决不断表现,并通过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的裁决逐步建立和强化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工作的信任.而判决文书的说理正是最能体现这一标准的适用过程、体现公平公正司法的所在.“一份不说理的判决书,人们必然会怀疑法院在案件裁断上的公正性,因为法律的统一性和尊严不仅表现在条文中,更充分地表现在法律的适用中.判决书就是表明法律在个案中具体如何适用的书面载体,它不仅是司法权力运用的表现,而且是司法是否公正的最终体现.” 个案之“司法解释”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此个案之“司法解释”不能缺失,否则司法公信力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三)个案“司法解释”之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制度,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有疑义不能服判的,或在裁判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如有异议来访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进行说明,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阐释.

当事人是直接接触司法工作的个体,是切身体验司法能否公平正义地裁决其利益纠纷的亲历者,如果让当事人都不能信服司法裁决的公平公正,何谈司法公信的树立.可以说,判后答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对我们司法工作现实中履现涉诉信访案件的应对之策.

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是否是一种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是否是法院承认其司法工作存在瑕疵纰漏?实践中也不乏为了解决信访积案做出妥协与让步,为了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向当事人“曲解”法律,为既成之错误“埋单”.这种种情形是否是自损司法权威、自毁司法公信,让人们对司法工作产生更大的信任危机?这是判后答疑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困境.

司法的信任危机不应该出现在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方面,司法工作必须精益求精,不容出现瑕疵与纰漏.其实判后答疑所引发的问题根源在于判决过程中释法说理的缺失,如果经过法庭质证、法庭辩论,认定事实清楚,裁判说理充分,当事人何疑之有,不存在理由的无端信访则自然被甄别为无理访,缠诉缠访问题更无滋生的土壤,甚至判后答疑制度都无存在的必要.公正的判决,应该经得起任何追问,但更应该不给当事人和公众留下疑问.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才能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三、结语

个案“司法解释”表现的三种实践形式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司法解释的困境,如何实现个案“司法解释”的释法的实质功能,保障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从立法体制的完善、司法作风的转变、司法工作的创新等多方面做出努力.笔者认为切实可行的思路是建立以判决为核心的司法工作机制,“调解外包”、“答疑前置”: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让诉前调解与新民诉法创制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形成一种良性的调审对接的司法工作新机制;落实裁决文书的公开工作部署,通过对判决书的公开倒逼法官释法说理的充分与完备;把判后答疑工作做实做细在案件审理地程中中,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稀缺的司法资源.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总之当前个案之“司法解释”只具其形,无有其实,其应有之义的回归应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方是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注释:

[1]培根著.水天同译.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2]黄利红.民事判决书不说理之原因及其对策.广西社会科学.2004(3).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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