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亮案:法律解释适用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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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最高法院法律解释权以来,司法解释开始大量亮相审判舞台.与此同时,对法律享有最高解释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慢慢地淡出了法律解释的视野.

仅《刑法》一部法律而言,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达186件之多,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躬行立法权的立法解释只有屈指可数的9件.

为了防止司法解释“屡屡越权”的现象,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希望通过立法彻底扭转法律解释无序的局面.

遗憾的是,直到《立法法》颁布后的第六年,在陕西神木这起“蔑视法律案”的审理中,立法解释在司法解释面前,依然“低人一等”.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法律解释无序的现状得不到改变,长此以往,损害的不仅是法制的尊严,司法机关的威信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2006年2月23日,麻亮被陕西神木警方带走.

这是继2004年3月1日,麻亮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又一次被抓走.不同的是,上一次警方的理由是麻亮涉嫌“闹事罪”,而这一次则变成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位在当地因而出了名的农民,在此之前从未到法院打过一场官司,既没当过原告,也没当过被告,最终却被地方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麻亮从被抓、逮捕到被判,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法律解释现状的关注.

煤矿纠纷引发“连环官司”

2006年8月20日,在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麻亮的家中,记者见到了麻亮的妻子孙改玲.

据孙改玲讲,麻亮是2006年2月23日被警方从一个亲戚家抓走的.“他为了贾家畔村办煤矿纠纷的事一直在,已经将近三年没有回家了,连去年春节都没在家过.”就在麻亮出事的四天前,有记者来这里采访贾家畔村办煤矿纠纷的事,所以麻亮专程从北京赶回来.“记者走后第四天,麻亮就被抓了.”

孙改玲不知道,在麻亮之前,已经有麻亮的弟弟麻表、贾永贤、折凤英、贾为存、贾有福等村民已被警方带走.折凤英和贾为存后来办了取保候审,回到了家,而其他人则没有回来.

警方认为,麻亮和这些村民统统不懂法,已经触犯法律,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然而,不知何故,直到一个月后的3月24日,神木县局才被批准对麻亮正式执行逮捕.

2006年4月12日,神木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麻亮等6位村民提起公诉.

神木县检察院指控,麻亮等6位村民“蔑视”(2003)榆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榆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贾家畔村办煤矿系贾家畔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訾贵林联办的集体性企业,由訾贵林负责经营管理.2002年7月3日,贾家畔村村委会向訾贵林发出停产通知,因訾贵林没有停产,所以麻买和、折凤英、贾为存等数位村民分别于2002年7月4日、11月5日和2003年2月8日三次阻止该矿生产,共造成贾家畔村办煤矿损失153万余元.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家畔村办煤矿产权系贾家畔村第一村民小组所有.贾家畔村村委会在该矿权属明确的情况下,称其为该矿所有人,用通知、公告形式无理要求贾家畔村办煤矿停止生产等行为是错误的,和麻买和、折凤英、贾为存等村民的挡矿行为一样同属侵权行为.

基于以上理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贾家畔村村委会和麻买和、折凤英、贾为存等村民立即停止对贾家畔村办煤矿阻止生产、经营的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3万余元.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贾永贤、折凤英、贾为存等村民仍然不服从判决,于2004年4月22日挖断了贾家畔村办煤矿通往外界的道路,切断了井下抽水管道,又用木棍、树枝将煤矿井口封堵,再次阻止了煤矿生产.

贾家畔村的村民告诉记者,贾家畔村办煤矿是1992年12月成立的.当时的企业章程规定,贾家畔村办煤矿所有权属于贾家畔村村委会.1994年1月4日,訾贵林代表西安惠隆实业开发公司和贾家畔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贾家畔村办煤矿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2年7月3日.

“承包合同到期后,訾贵林不愿意交回煤矿生产经营权.我们以村委会的名义把訾贵林告到法院.没想到法院判我们败诉,法院认为煤矿是第一村民小组的.当我们以第一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时,法院又说这个事情已经处理过了,不予受理.因此,我们阻止了煤矿生产.我们这样做是为了收回属于村里所有的煤矿,有什么错?”一位村民对记者说.

让贾家畔村村民想不到的是,正是这次不理智的挡矿行为,让一些村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同时受“牵连”的还有一直在外为了贾家畔村办煤矿纠纷而坚持的麻亮.

人获罪“拒不执行判决”

2006年4月12日,神木县检察院以麻亮等6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将其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

神木县检察院针对麻亮个人的指控主要有三项:

第一项指控起诉书称,麻亮作为贾家畔村村委会委员,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人,他却以申诉为由,唆使被告人贾永贤、折凤英、麻表、贾为存、贾有福等二十三名村民,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麻亮的代理律师姜雄告诉记者,麻亮向法庭说自己只是贾家畔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但是对自己什么时候当选贾家畔村村委会委员,他表示不知情.奇怪的是,贾家畔村村委会和大柳塔镇政府在同一天分别出据了书面证明,两份证明均笼统表明麻亮是贾家畔村村委会的委员.

记者到贾家畔村采访时,村民们纷纷表示,贾家畔村在2005年之前从来就没有选举过村委委员.2005年贾家畔村破天荒第一次选举出了7位村委委员,其中也没有麻亮.“当时麻亮正在外,他委托我代替他竞选,结果落选了.”村民贾斌成回忆说.

第二项指控起诉书称,麻亮多次越级,以聘用法律专家形成不客观的法律咨询意见等方法指使、煽动贾永贤、折凤英等五被告人及村民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对于公诉机关的第二项指控,麻亮称,自己是接受贾家畔村村委会的委托而.越级和聘用法律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这都是自己正当的法律权利,和其他村民阻止煤矿生产没有任何关系.

在第三项指控中,公诉机关认为,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在麻亮的安排、指使下,贾永贤、折凤英等人采取挖断贾家畔煤矿通往外面的道路、切下井下抽水管道的方法阻挡煤矿生产.直到2004年10月21日,在机关的配合下,神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才予得以恢复.

麻亮对此矢口否认.麻亮称,从2004年3月24日神木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发出执行通知后,他就一直不在家,不可能直接出面参与挡矿的事.

公诉方在庭审时承认麻亮没有直接出面参与阻挡煤矿生产这一事实.但是,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贾家畔村村民贾斌成的证言.在这份证言中,贾斌成证实:是麻亮打授意不要履行判决,我又多次在参与挡矿村民的会议上传达麻亮的意思.

姜雄律师提出,贾斌成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调查时,曾明确表示村民挡矿是自发行为,没有任何人指使和组织.公诉方并未出示这份证据.

当贾斌成面对记者时,他又表示,麻亮没有给自己打过说不要履行判决的话,自己也从来没有说过是麻亮幕后指使村民阻挡煤矿生产.法庭上公诉方提供的证言是办案人员写好叫他签字画押的,因为他妻子折凤英被警方刑事拘留了,他不这样做警方不给他妻子办取保候审手续.

2006年6月6日,神木县人们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麻亮等六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麻亮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贾永贤、折凤英等5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判决后,贾永贤、折凤英等5位村民被当庭释放.

麻亮不服,当庭表示,要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谁说了算?

麻亮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后,已具有多年律师从业经历的姜雄感到十分困惑.

姜雄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在判决中只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13条,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如果仅仅从此条本身出发,来判断麻亮是否构成犯罪,显然得不到答案.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17日颁布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了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两者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神木县法院判决中的一段表述恰如其分地体现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

“麻亮身为贾家畔村村委会委员,虽不是生效判决中的被告,但村委会作为被告,麻亮是具有履行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同时,麻亮又积极安排、煽动、组织村民轮流挡矿,“是共同实施抗拒判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共同犯罪人之一.”


现在的问题是,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对该条颁布了一个立法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而在这个立法解释中,却没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或“案外人”刑事责任的内容.

“我认为就刑法第31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姜雄律师说,“因为法院针对一个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最终适用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有时候会涉及到他罪与非罪的问题.”

那么,在法院审判中,对于刑法第313条,究竟是应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会不会存在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颁布后,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自动失效的问题?记者专门咨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相关部门.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并用.

为了证实最高法院的说法,记者还专门致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该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告诉记者,目前整个四川省法院系统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的确是同时执行的.但是罗书平表示,尽管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颁布在前,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在后,但是由于都是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颁布的,因此不存在“以新换旧”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人士的说法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大相径庭.这位人士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属于高层次的法律,而且颁布在后,法律效力大于最高院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因此,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颁布后,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动失效.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为数不多的9个立法解释之一.毫无疑问,从麻亮案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立法解释已经颁布,但是司法解释仍然在法院适用,这不能不说是立法解释的尴尬.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法出多门’、‘法律撞车’现象屡见不鲜.如果不及时改变这种现状,最终不但损害了法制的尊严,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感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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