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同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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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老年同居在上世纪80年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成为比较复杂化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学者们的关注.

关 键 词 同居老年人同居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12-01

一、老年人同居的概念界定

老年同居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尚无明确界定,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老年同居就是老年男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自愿生活在一起,实现晚年相互照料的一种老年再婚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准婚姻模式,有的学者称之为老年非登记再婚同居,认为老年人同居是再婚老人在实践中为解决难题创造的一种有效形式,而且现行的法律没有禁止.再婚实行同居模式,这是再婚老人的意愿,也是他们的自主选择,是老年人通过夫妻的互相扶养、度过晚年的一种模式.还有学者提出老年同居是人类的第五种婚姻家庭形式,而一夫一妻制不过是人类历史上的第四种婚姻家庭形式,它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我们认为,老年同居指无偶老年男女主要以相互照护和养老为目的,未经正式的结婚登记而自愿生活在一起.它不同于“非法同居”,也非合法婚姻,是老年人共同生活的一种准婚姻模式和养老模式.它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60周岁以上无配偶的老年男女,(2)主要以养老和照护为目的,(3)未经过结婚登记.

二、我国老年人同居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目前上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到260.78万,占总人口的19.28%,其中丧偶老年人占到36%左右.由于女性预期寿命高于男性3至5岁,因此老年妇女处于寡居状态的远高于男性.随着人们思想观念更新,现在丧偶老年人愈加重视追求自己的晚年感情和幸福生活.但是,很多独居的老年人没有选择与异性伴侣再次步入婚姻的殿堂,而是选择了同居.

以北京为例,到2000年底,北京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6.7岁.这意味着,现在60岁的老年人如果无偶,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近2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孤独.虽然总体而言,我国老年人的有配偶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达到60.3%,但其中有56.3%属于初婚有配偶,只有4%是通过再婚进入有配偶状态的.说明我国老年人一旦初婚配偶去世,相当多的人并未通过再婚途径获得配偶,而是保持无偶状态或同居.

三、老年人再婚障碍

(一)传统观念的束缚

阻碍老年人再婚往往源于社会舆论和周围亲友的态度.由于中国的传统观念,老年人再婚被认为是老不正经,而从一而终的观念也根深于某些人的心中.虽然现在社会对于老年人再婚的观念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些人不理解老年人再婚需求.中青年人与老年人对于老年人再婚阻力的看法是一致的――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阻力来自于老年人自身.因此,老年人能否迈出再婚的第一步首先要靠老年人转变传统观念.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原因还在于再婚老年人自身的负疚心理――对故去老伴的怀念和过去的承诺,认为再婚就是对不起故去的老伴和孩子.

(二)错误的择偶观

有的老年人再婚不以感情为基础,忽视情爱和性爱的需求,而是出于自私的、功利的目的,认为再婚就是找个保姆.这样的婚姻缺乏感情的基础,没有相互尊重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沟通,没有共同的语言,也不想逐渐适应新的生活.这就使老年人找不到合适的伴侣,因为没有人愿意去一个家庭充当不领取薪水的保姆.还有一些老年人结婚是出于功利目的,为了获取一些经济上的利益和一些社会需求,有的老年人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这都会使老年人再婚进入一个误区.当然,老年人结婚不像年轻人那样充满,有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是必要的,但感情是基础,老年人再婚也不只是换个老伴,应当有着丰富的内涵,所以一定要明白再婚的目的.


(三)对既得利益损失的担忧

老年人到了晚年,感情的重心已经移到了儿女和晚辈身上,希望得到更多来自儿女和晚辈的感情投入,也希望留给子女更多的经济财富与精神财富.老年人的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都是定型的关系.老年人们认为房屋、财产等实际问题阻碍了老年人再婚,如果再婚就必然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这也给老人带来一定的顾虑.同时,子女认为家庭财产将来会落入继父母之手,从而影响到子女的继承利益,以及担心因为继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较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投入.

四、如何看待老年人同居

在国外,老年同居,这一问题同样比较普遍.国外的同居状态有三种情况:一是边远地区的人们采用传统习惯结婚方式,不去登记结婚,二是青年的试婚状态,三是老年人的同居状态.我国的婚姻法不承认同居制度,对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一概认定为非法同居.

但是,老人同居又是完全不同于青年人同居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多属于寻求感情安慰、生活扶助的搭伴式生活.性不再是生活的主要部分,也不存在传宗接代等青年人婚姻的内容,可以说,老人同居关系,不会损害社会和他人.据对部分丧偶和无配偶老人的调查,他们中大部分人赞成同居,认为再婚将面临着婚前财产问题、子女关系问题、将来的遗产继承问题等,采取同居的方式则好合好散,也避免了结婚带来诸多麻烦,而且也容易得到子女的认可.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求的状况下,老有所养,还主要依靠家庭自养,因此,对于为寻求感情安慰、生活扶助的丧偶老人的同居,应区别与其它非法同居关系,应寄予同情,抱以宽容,给予正确引导.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没有老人同居法律制度,同居是非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老人同居现象又非常普遍,且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同居的老人走到一起,共同生活,短则数年,长者几十年,期间因同居而产生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双方的身份关系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对此至今还是空白.社会生活永远是鲜活的,既然老年同居现象已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就应该设立相应老人同居法律制度,以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我国渐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建立老年同居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丧偶老人晚年幸福生活,也有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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