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的效力

时间:2024-04-07 点赞:44912 浏览:85325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关于合同法及劳动法及规章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合同法类论文范文,与劳动规章的效力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对不知道怎么写合同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劳动规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成为解决争议的焦点.探讨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应当具备的法律要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问题.

[关 键 词 ]劳动规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将成为界定用人单位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法律效力作为一个常用的法律概念,从广义上说.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本文旨在从广义上探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应具备的要件,以及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加强劳动监察,以减少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用人单位和劳功者产生法律与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源自何处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功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0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也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可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是由我国法律直接赋予的.

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有效的必备要件

(一)制定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范劳动活动的行为准则.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劳动规章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或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不具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

(二)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赋予,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意志所固有的,只有当用人单位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一致.用人单位的意志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合法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必备要件.

(三)程序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过程要有职工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日期、津贴、奖金、劳动纪律、考勤、请假、升迁、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几乎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应当有职工参与.国家应通过立法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或者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征得工会的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征得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职工群众讨论,并吸取其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其次,对劳动者公示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生效的前提.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公示这一程序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按照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某工种或岗位、某职位或职务的工作,并且遵守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各种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来说,按法定或约定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无法定原因拒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因为集体合同涉及企事业单位、工会、全体职工各自的权利义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便于履行和检查.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一款规定第“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三者之间仍有区别:其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一方,是单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的双方法律行为:其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其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与集体合同在内 容虽有较叉,但侧重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侧重于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也即劳动行为规则和用工行为规则.集体合同侧重于规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按以下规则确定其效力: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定的劳动者利益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时,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劳动规章为准.这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相一致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高于企业的规章制度,正如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一样.这样做可以避免企业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双方法律行为,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否则.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定的劳动者利益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时,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劳动规章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志.

四、加大对劳动规章的监察,以保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实施符合法律的规定,减少对劳动者的侵权案件的发生

首先,党和政府一直极为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但真正解决问题,既要有好的政策、法规,还要靠一个个部门一项项具体工作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法规都对日常的劳动监察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可谓权责分明.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严格进行日常监察,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发生,再则也会使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否则,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5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再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违法案件发生后两年内可以向劳动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不收取费用.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为者保密.

本人在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大规模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并改善劳动监察员办案条件:

2.扩大劳动监察员在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时的执法权限,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先行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3.加重对违反劳动法案件的经济处罚力度.由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扣除其因为违法而付出的成本后还有利可图,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

4.严格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扩大增加职权后的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做好日常巡查、接报检查、年终检查等工作.接到劳动者的,必须及时查处.对于劳动监察人员渎职的,应当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论文

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

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合同法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相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合同法及劳动法及劳动者方面的的大学。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本文是一篇劳动法论文范文,关于劳动法类函授毕业论文,关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相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劳动法及什么是及有法律方面。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文如何写

本文是一篇如何写论文范文,如何写类有关毕业论文题目,关于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文如何写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如何写及建筑业及参考文献。

公证效力

这篇效力论文范文属于宪法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效力相关硕士学位论文,与公证效力相关法学专业导论论文。适合效力及市场经济及有法律方。

“劳动关系确认标准”

关于劳动法及劳动法律及合同法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劳动法标准论文示范,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相关论文范文集,对写作劳动。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本文是一篇合同管理论文范文,合同管理方面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适合合同管理及合同法及信息系。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其效力

本文是一篇招标投标论文范文,关于招标投标类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其效力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招标投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