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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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8-000-01

摘 要 “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是古人给我们留下的制度财富,应当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总结,并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以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 键 词 “亲亲相隐” 渊源 评析

“亲亲相隐”思想及制度源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思想最初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认为亲人之间应当相互隐匿,从而维护传统的家庭伦理秩序.“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一、“亲亲相隐”产生的历史根源

“亲亲相隐”思想的产生并被封建统治者采纳,并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这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的.

首先,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个人靠着自身的劳动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人们只能过着群居的生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不稳定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局势,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统治者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建立“亲亲相隐”制度正是防治家庭分裂、维系统治秩序的需要.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主张以“忠”、“孝”治天下,人们尊崇父权和王权的绝对权威.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下,整个国家政权组织由礼加以保护.礼的本质在于伦理道德,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亲亲相隐”思想的源起与法律化是中国传统伦理中“孝”的体现.

最后,儒家文化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是“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推广的基本前提.通过董仲舒的谏言,西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封建思想统治政策,成为儒学在中国文化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标志.儒家思想深刻的印刻在人们的思想中,并深深的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从而使“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推行有了基本的前提.

自此,“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对从此以后的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亲亲相隐”的弊端

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考察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其中一个弊端就是会放纵犯罪.该制度主张法律免除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能是案件的唯一证人和证据来源,如果其举证责任被免除,就有可能使案件无法侦破,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犯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

另一方面,“亲亲相隐”制度不利于社会正义的维护.就像上文中说的那样,如果因为免除嫌疑人亲属的举证责任从而使案件得不到侦破,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犯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社会正义的一种践踏,不利于社会正义的维护.

三、“亲亲相隐”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我们要辩证的看待问题,对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亲亲相隐”制度也是如此,我们不仅对其落后的一面进行分析、总结,又要、看到这项制度先进的一面,只有客观的剖析,我们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将其加以运用.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维系了封建社会的伦理秩序,封建统治者统治者通过这种制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基本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如果实行“大义灭亲”的法律制度,将会使社会稳定的基础受到威胁,不利于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然而,“亲亲相隐”避免了这种威胁的存在,很好的维系了封建社会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人性化,增添法律的亲和力.法律是每一个社会人的行为准则,这种准则只有具有一定的权威并被人们信仰,才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法律被信仰必须建立在人性化的基础上.“亲亲相隐”制度提倡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是对人性的满足.虽然这种制度有可能会导致放纵犯罪的恶果,但它避免了人们对亲情的漠视、人性的扭曲,体现了对人性、亲情的维护,合理协调了亲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使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具有亲和力.

再次,“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据制度的改革.在法律实务中,法院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客观判断,而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厉害关系将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证人极有可能基于利害关系而作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明,影响案情的判定.因此,亲属作证的可信程度将会大打折扣,同时证人还要忍受的良心上的煎熬.若法律规定免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亲属的作证义务,就不必对被告人亲属的证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大伤脑筋,当事人的亲属也免受亲情与正义选择的煎熬,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亲亲相隐”是古人留给我们的一种重要法律思想,虽然法律制度应因时而变,但民族精神似乎是不可废弃的.只不过体现承载的方式有待变化而已,我们应在今后的法制建设中着重解决传统思想文化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让人性的光辉闪耀在法律中,推动中国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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