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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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居高不下

我国公民的“普法”教育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已近20年,现时公民的法律素质如何呢?我们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时,对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遵守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京人在法律素质方面确实存在某些问题,年轻人(学生)也不例外.


统计一:2005年5月12日下午16点至18点,北京宣武区菜市口由北向南共有2663个行人横过马路,只有520人没违反《交通法》.大多数人由于红灯时间过长,宁愿走到马路中间去等.尽管交通协管员一再劝阻,都无济于事.交通协管员形同虚设.

统计二:2005年5月12日上午10点至12点,北京丰台区洋桥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人、自行车、机动车违反《交通法》,闯红灯情况调查.

统计三:2005年5月12日上午7点30分至9点30分,北京崇文区天坛西门路口自行车违反《交通法》情况调查.

统计四:2005年5月12日上午9点至11点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路口行人违反《交通法》情况调查.

西城区官园路口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闯红灯通行路口人数为798人,其中青年人为267人,占违法通行路口人数的33.4%,不闯红灯通行路口、红灯停车不越线非机动车仅27人.

2005年5月12日上午10点00分至11点30分,朝阳区金台路十字路口违反《交通法》行人走人行道不看信号灯150人;不走人行道横穿马路135人.

2005年5月12日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海淀区北太平庄十字路口西侧,违反《交通法》过马路行人650人,其中青年人为390人,占违法行人的60.0%.

我们还对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花堂商场门口、和平里路口、东四路口、西四路口、海淀成府路口等其他20余处路口、道路进行统计,违法率均较高.

在调查中,违反《交通法》率较低的地段是:崇文区花市车站2005年5月12日上午8点至10点,行人过马路走地下通道为374人,跨越护栏为5人.违法率为1.42%.

为什么行人、骑车人闯红灯的问题屡屡得不到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给出了限制型规定,但行人为什么还违法而闯?其中的原因很多,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这么一部和老百姓出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人们的违法概率为何如此之高?难道认识不到闯红灯就是和自己的安全在开玩笑吗?可以说,这反映出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漠、法律认识不足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大家普遍认为,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管”人,大家自然产生了一种逆反情绪,再加上闯红灯的处罚后果往往不了了之,很多人为了自己出行的便利,自然选择了“闯”的行为.殊不知,如此这样,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法律不是“管人”的,而是保障权利的

说到这里,就必须谈及何谓法律的认识.可以说,目前关于法律是什么和法律是为什么的概念的认识,还停留在阶级斗争时代,停留在封建社会时代.笔者近几年给成人学院专、本科学员上法律或经济法课程时,首先会问及学员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法律?第二,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学员们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与教材上的法律定义基本一致: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但对第二个问题,学员们的回答一般是“法律是管人的”、“是告诉人们怎样做的”等.一旦笔者告诉他们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并给予保护即“保障权利”的时候,这些学员们却有种“天外来音”的感觉.

可以说,“管人”和“保障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古代法律的特点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法律是“管人”的,是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的制裁.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及生产关系的变化,民法应运而生,出现了“刑民分离”的立法现象.民法遂脱离刑法而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世界上第一部民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已承认平等的个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并坚持不懈地立志于公民个体权益的法律保护.社会成员有了平等的、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相应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古代法律的“国家本位”――国家至上的立法理念,对释放个人的聪明才智、承认社会中的每个人是权利主体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也从“管人”为主的立法精神转变为“保障权利”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这时法律的内涵就已经从人们的行为规范扩大到规定人们的权利并加以保障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确保人们权利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保障人们权利就成为法律――尤其是宪法的首要内容,成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我国1982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已经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但现有教科书中关于法律的定义,并没有对宪法的这一修改有清晰的认识,没有把确认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保障权利放在突出位置.

体制改革至今,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法律是“管人”的水平上.可以说,正是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是从“管人”的角度出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思路是:新的交通法颁布实施――交通法以人为本位――撞了不白撞――对违法司机的处罚力度加大――为了交通法实施,道路上装更多电子眼――记录违法――依法处罚.

其实,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从一个侧面反映公民对法律的片面认识,从笔者在上课时学生经常提出的问题“你为犯罪的人辩护持何种心理状态?你不认为这样做是在为坏人说话吗?”来看,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模糊认识,是法律是“管人”认识的延伸 .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有其自身的权利,即使刑事判决书生效、刑事案件被告成为罪犯,作为“人”,他们仍有最基本的权利.

可以说,法律最基本的要义:法律要给公民提供“权利保障”不仅要通过法律规定,而且通过律师的辩护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得以体现出来的.

对法律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认识从公职机关做起

当我们对法律的定义强调保障权利的内涵时,我们就需要对交通法有个全新的认识:交通法是人们在道路通行活动的保护法――遵守交通法首先是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人们就会自觉地从维护自身权益入手,不闯红灯.执法机关也会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在交通秩序维护的过程中,以减少违章事件为主,而不是处罚当事人为主.前不久在北京发生的司机杜宝亮同一地点、同一情形100多次违章处罚的事件,让杜宝亮这个年收入不过万元的司机处罚额达1万余元.如果交通执法机关认真履行其违法告知的义务,杜宝亮的违章行为怎么就会高达100多次?

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而完善的法治社会需要一个国家的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高低取决于人们对具体法律的认知程度.法律不是“管人”的,而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对法律的这种认识需要从我国的司法、执法以及行政部门首先做起,他们的示范作用对于校正人们以往对法律的偏狭认识,树立符合时代需求的法律观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系北京财贸干部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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