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为何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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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我国法律的核心和宗旨,稍具文化知识的人大都耳熟能详.然而在现实中,却发现不少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在最近一个月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的调查中,记者更是深切的体会到了这一点.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规定,“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财政补助.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可现实的情况好像同规定有很大出入,表现为资金投入不足、资金被挪用、资金迟迟不到位等.还有就是,虽然政府部门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好像没有听说哪位官员因此而官位不保,受到应有的处罚或制裁.

对以上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如果简单地认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单位的官员“官官相护”,显然有失偏颇.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作为或作为不足而公然违法行为是经济转型期法制建设的滞后,还是体制原因让人为的操作空间过大呢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飞为此给我们进行了专业解读.

底线为什么会被突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实际上很多财政并没有做到,他们之所以“违法”,原因是什么呢

马飞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公益性法律,没有明确到位的法律实施监督机构.由于监督实施主体的缺位,无法对相关单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强制性,所以就不能从程序上保证法律的完整实施.在国外,公益性法律由宪法法院来监管,违反其规定,相关人可以到宪法法院起诉其不法行为,宪法法院会根据其申述材料进行调查和取证,之后进行判决,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在中国,由于没有宪法法院,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的渠道去解决这种问题.

其次,按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单位行使职权时侵害个人的权利行为,不包括行政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侵权行为.通俗地说,是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机关对机关或个人对个人.所以地方政府也好,财政机关也罢,对教育投入的资金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不是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的受理范围.如果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依法处理.

因此,义务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它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如果对个人违法,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机关单位违法,从程序上启动不了诉讼程序.所以.这些理论上的“违法人”可以逍遥法外,只能通过在业绩考核中受到批评或警告等政纪处分.

会受到处罚吗

记者发现,个别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其领导或单位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为什么马飞告诉记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对教育投入不达标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是无法受理的,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何况这种政策行为也不属于诉讼法调整范围.

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直接受益者是孩子,间接受益者是国家.如果投入不达标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近而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发展,家长作为原告去起诉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机关不作为,法院不会受理.因为这既不是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家长或受教育者作为利益的受损者去提起诉讼,没有相关的程序法去救济,这种“权利空置”现象,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多有存在,已经司空见惯.

同样,财政资金对教育的投入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作为原告对财政局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行政法规定,只有行政单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机关对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如果它们之间因合同或其他民事原因产生纠纷,则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是针对校舍工程建设专项进行详细规定的.马飞表示,它在地位上没有义务教育法高,但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遗憾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却“避重就轻轻”.假如这次校舍安全工程建没出现不达标、截留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的情形,由于细则中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规定,就没有法律依据去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但可视其造成行为人损害的大小,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寻找最可行的解决方式

 在现有的政治和法律生态环境下,如何运用一些合法而又带有强制性的技术手段,去“威慑”财政机关或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或退而求其次,不让它偏离中心轨道太远

马飞介绍说,按他掌握的信息资源,有几种方法可以选用.

1 是利用大众媒体资源.在社会上,媒体一向被誉为“第四权力部门”.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引发人们关注,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用外部的强大压力“迫使”其加强自律,依法办事和行政.

2 是通过表上提案.利用每年召开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的时机,把相关情况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汇报,让他们以此上报提案,如果被采纳形成大会方案,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事情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3 是通过国务院参事建议.参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应社情和民意.如在义务教育方面最敢谏真言的任玉岭参事,曾就普九欠账问题、学校危房问题、教师工资过低问题写过许多份参事建议,如《我们的义务教育成了“摊贩”手中的小商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通过三个为主来解决》等,引发过很大的社会反响,对推动问题的解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至于为了保证教育投入能足额及时到位,可否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马飞认为不妥.他表示,法律是原则性规定,针对的是不特定事件和个人,非常宽泛.而义务教育属于专项领域的问题,只适合制定相关条例,因为其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但仅有国务院及其财政、教育部门的宏观指导性规定还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在谨守上级规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悉心做好配套工作,“上下一心”才能从规范的角度保障教育政策的实施和教育经费的落实.

马飞的一席解惑,解开了我们原有的不少困惑,可我们又将面对新的更多的闲惑.尽管建立法治社会已经倡导多年,国家在这方面也取得了氏足的发展,但现实中种种“违法”行为依然不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且每天都在发生,并以积非成是,静如秋水,稳如泰山,实在令人无法“淡定”.

看来,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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